民法总则重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5934146 上传时间:2022-11-17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30.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总则重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民法总则重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民法总则重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民法总则重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民法总则重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法总则重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民法总则重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总则重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法总则重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客体:

是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

b、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

c、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赡养、抚养);

d、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型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

e、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与不作为)。

例如:

甲创作一幅画出售给乙,乙取得的只是画这个载体的原件的所有权及原件的展览权。

而画作的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复制件的展览权、获得报酬权仍归甲。

如A的画作不小心让B撕毁,因作品是无形财产,B撕毁的只是物,作品是不会被撕毁的,B侵犯的是所有权,而不是著作权。

4、法律关系可由当事人自主设定,也包括法律的规定,如不当得利。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a、好意实惠:

不产生法律关系,但是有侵权要件的,构成侵权。

如搭便车发生事故,应该是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

b、法外空间(日出日落、宗教)。

c、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d、婚约,即订婚不是法律事实,不构成法律关系。

6、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

应作为;

实施的是不作为;

有过错;

有因果关系。

作为义务的来源:

法律的明确规定;

合同义务;

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

行为人的先前义务(朋友喝酒未劝不酒驾;

成年人带未成年人游泳)。

7、民事权利的分类:

A、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B、绝对权、相对权;

C、既得权、期待权;

D、主权利、从权利;

E、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A、a、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

债权法上的形成权: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

(一般来说,形成权无须通过诉讼解决合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但是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及婚姻中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受胁迫一方的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法定抵消权;

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

试用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

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典物回赎劝;

共有区分割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遗嘱撤销权;

继承权抛弃;

受遗赠权抛弃;

遗产分割请求权。

婚姻法上的形成权:

受胁迫一方的撤销权;

离婚请求权;

收养关系解除权。

形成权的特点:

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无对应义务(相对人处于容忍状态);

具有从属性(如合同解除权、撤销权依附于基础合同);

都是单方法律行为。

例:

甲因受欺诈将房屋出售给乙,甲享有撤销权。

甲将债权转移给丙,丙只是受让了权利,所以丙无撤销权;

甲将债务转移给丁,丁只是受让了义务,所以丁无撤销权;

如经乙同意,甲将全部债权债务转移给A,A享有合同全部基础关系,故A具有撤销权。

形成权的行使:

适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但(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不适用除斥期间。

但也不是所有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就是形成权,如保证期间系除斥期间(但适用的是债权请求权)、占有恢复请求权系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原则上不能附条件、附期限,但是如果所附期限条件明确,不会导致法律关系不清楚,有效。

但遗嘱不是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因条件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一旦法定的就不是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形成权的行使包括明示(书面或口头)及默示(如试用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

抵消权系形成权。

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74条)及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47、48条)不是形成权。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A、b、抗辩权:

是指虽然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行使,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抗辩权的种类:

一时性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优先抗辩权(物权法176)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永久性的抗辩权:

我国只有诉讼时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要求时,有权拒绝履行相应要求。

(权力:

有权拒绝先给付。

要求:

互负义务、债务不届清偿期、双方未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的不符合条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权:

双方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出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能力。

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

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承认对方的请求权,只是利

用抗辩权去阻碍对方请求权的行使。

而狭义的抗辩则是否认对方全部的

或者部分的请求权(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

诉讼中,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是抗辩权只能由当事

人主张,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

A、c、支配权:

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支配权的特征:

客体特定(如具体的物、名誉、生命);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主体以外的所有第三人均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义务);

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借助外力;

原则上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支配权。

A、d、请求权:

是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特征:

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均特定;

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

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可以是实体权利的内容,也可以是独立的某项权利(如撤销权是债权中的一种);

请求权均因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但并不是所有的请求权均因基础权利受到损害而产生。

支配权请求权受到侵害后,符合一定条件的,支配权人可以对加害人主张支配权请求权:

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

不要求有损失,只要求遭受到了损害;

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配权请求权受到侵害后,符合一定条件的,支配权人可以对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

要求有损失;

适用诉讼时效。

(以上四种区分的标准:

权利的作用)

B、a、绝对权:

是指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相对权:

是指仅对特定的人主张的权利。

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均特定。

请求权均是相对权。

(区分标准:

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B、b、既得权:

是指成立要件均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

是指成立要件不齐备,仅仅是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如: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

附条件或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继承权不是期待权)

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

C、主权利、从权利。

能否独立存在)。

D、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权利标的的属性)

财产权没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继承。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及身份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能转让和继承。

综合性权利(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如著作权、继承权、股东权。

8、委托作品,未约定著作权权属的,归受托人所有。

例外:

委托他人给自己写传记(未约定的归被写人自己);

以领导的名义给领导写的发言稿(未约定的归领导)。

9、自力救济的构成要件:

a、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及物权请求权。

抗辩权及形成权的性质不能构成自救。

但有些请求权的性质,如劳务请求权也无法实施自助。

保护他人的权利不构成自救,符合条件的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b、情况紧急,来不及公力救济。

c、没超过必要的限度。

d、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否则不发生自助效力。

自助具有违法组却性,不构成侵权,对人身自由、财产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助与留置权的区别:

a、自助可以扣留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留置的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

b、自助必须是情况紧急的情形,留置无此要求。

c、自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毁损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则不能。

10、紧急避险:

遭受正在发生的紧迫危险。

避险适当的则具有违法阻却性。

、避险造成损失的,a、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引起人是否有过错);

b、没有引起险情的人,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第二章自然人

1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无相应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定是无效的。

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

a、出生时间的顺序:

户籍证明、医院的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b、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有时也有相应的保护。

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相当。

如胎儿出生后死亡,则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其份额;

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保留的份额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死亡:

(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

a、死亡的推定:

依据继承法: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依据保险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党团建设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