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单证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概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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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消除不同国家关于贸易术语在解释方面的分歧,国际上某些商业团体、学术机构试图统一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于是根据公认的习惯做法和解释,分别制订了一些相关的贸易术语的通用规则。

这些规则目前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工商团体和企业所接受,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其中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下列三种: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 

l932),对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作了解释;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解释了EX·

,FOB,FAS,C&

F,CIF和ExDock六种贸易术语。

其中FOB又有六个变种,它的使用范围,包括内陆和港口,与INCOTERMS有明显分歧,要特别注意。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通则)中将贸易术语归纳为13种。

按照不同性质,不同交货地点,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程度,划分为E组/F组/C组和D组。

E组(启运组):

E.X.W.EXWORK(….NAMED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运费未付组):

F.A.S 

FREEALONGSIDE 

SHIP(…..NAMAED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 

PLACE)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主运费已付组):

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

C.P.T.即,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即,CARRIAGE 

PAID 

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到达组):

D.E.S. 

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地点)

D.E.Q.DELIVEREDEXQUAY(…….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地)

D.D.U.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总之,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中,《2000年通则》是包括内容最多、应用最广泛、影响最大的一种贸易术语。

我国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CFR”和“FCA、CPT、CIP”六种。

“前三种术语”(即,FOB、CFR、CIF),是传统使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术语,称为“老三件”;

而“后三种”,由于近年来,各种各样的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采用,也被人们所广泛接受,因而,又被称为“新三件”。

所以,熟悉这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对于外贸工作者来说,就显得特别重要。

现分别叙述如下:

一、最广泛使用的三种“贸易术语”

(一)、“FOB术语”

FREEON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又称“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也就是“水上运输”)。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拟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FCA术语。

按《2000年通则》,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担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

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1.采用FOB术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装上船”(即,ON 

BOARD)的要求和风险转移:

卖方及时将货物装上船,是FOB术语的要素(essence)。

按《2000年通则》规定,FOB合同的卖方必须及时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DeliverOnBoard)或“装上船”(LoadOn 

Board)。

其交货点(Point 

Delivery)为“船舷”。

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PassedTheShip’s 

Rail)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如前所述,《2000年通则》作为惯例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它允许买卖双方按实际业务的需要,对该规则的任何规定作必要的改变。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如FOB合同的买方要求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而卖方也同意提供此种运输单据,凭以向买方收款的话,则该FOB合同的交货点已从“船舷”延伸到了“船舱”。

这就是说,卖方必须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入船舱,并负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实务,还有三种贸易术语,近年来,也逐渐得到广泛的运用,即,人们称做的“新三件”:

(四)、FCA

FREE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是指卖方在指定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

“货交承运人”,采用这一交货条件,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或地点装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及时通知卖方有关承运人的名称和向其交货的时间.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地或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

同时,还须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责领取“出口许可证”和支付出口税捐费用和风险.

而买方承担卖方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此外,按<

2000年通则>

的规定,如果交货地点位于卖方所在地,由卖方负责装货;

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则卖方不负责卸货.

“FCA术语”与“FOB术语”的主要区别:

这一术语和FOB的基本原则是一样的,其主要区别是风险划分不在装运港载货船舶的“船舷”, 

而是在货交承运人(HANDOVERTOCARRIER).

这里所谓“承运人”,是指任何人或以其名义能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当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时,即作为“已履行交货责任”.

鉴于FCA可用于各种单一的运输方式,包括“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也可用于多式联运.

按<

1990年通则>

的FCA术语,在铁路运输的情况下,如果货物可装一整箱(敞车,即,铁路货车),或由铁路运送的一个整集装箱,卖方必须将货物装上货车或装入集装箱.如果货物不够装一个集装箱或一整车,则卖方必须将货物交给铁路收货处,或交以铁路的收货车辆上.

卖方负担货物装上敞车/装入集装箱或交由铁路局保管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须自负风险与费用,办理出口手续.

在航空运输情况下,“FCA合同”的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交至空运承运人的启运机场接受货物的地点,负担货物交至该地点为已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协议为买方所接受,卖方不得将货物交到机场外市区空运人的办事处.

应该注意,选定的交货地对在该地装货和卸货的义务有影响。

如在卖方所在处所,卖方负责装货。

如在任何其他地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运输的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如“货运代理商”(Freight 

Forwarder)。

如买方指定一个非承运人的人收取货物,当货物被交给该人时,应认为卖方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

FCA是一种在以FOB同样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贸易术语。

在采用此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交货点和风险转移。

如前所述,《2000年通则》的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交货点。

例如,“FOB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载货轮船的“船舷”。

“FCA术语”的交货点则不能如此单一。

由于FCA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它的交货点需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指定交货地而定。

《2000年通则》对FCA卖方如何完成交货义务,概括为:

(1)如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处所,则当货物被装至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任务;

(2)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在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未卸下一notunloaded),被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由此可见,在以上第

(1)种情况下,FCA的交货点是在卖方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由承运人提供的收货运输工具上;

在第二种情况下,FCA的交货地点是在买方指定的其他交货地,如,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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