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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退休和退职

第七章薪酬与福利

第八章休假与考勤

第九章员工奖惩

第十章绩效考评

第十一章培训与发展

第十二章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管理体系,加大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不断完善“骨干高工资、工作满负荷、考核严管理”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切实做好人才的“选、育、用、留”,保障股东的利益及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依法进行劳动用工管理,严格规范内部用工,注重提高劳动用工质量,加大人才的招聘、引进、激励、培训与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开选聘、平等竞争、择优上岗、考核淘汰的用工管理机制,切实做到选好人、育好人、用好人、留好人。

第三条

根据“十七大”提出的“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的要求,继续完善年功工资制度,建立以岗薪工资和绩效奖励为主体的工资分配体系,调整工资分配结构,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体现工资收入与个人业绩贡献和企业效益相挂钩的原则,通过创造效益和条件让全体员工充分享受公司发展的成果。

第四条

集团组织人事部作为公司劳动人事专业管理部门,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负责制订和实施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划,行使干部管理、劳动用工、员工培训、职员奖惩、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等管理职能,同时,负责对子公司进行劳动人事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域管理委员会作为区域管理中心,在区域内有中层干部考评调整权、员工招聘及调配权,所属子公司班子成员的任用建议权。

第六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公司享有劳动用工权、工资考核分配权、二级部门人事任免权和员工奖惩权。

第七条办公室在公司经理部的领导下,依照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公司劳动人事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劳动用工实行定编定员管理。

公司机构设置、经营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的职数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其他人员编制由公司根据产能规模、劳动生产率目标拟定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公司本着职责分明、配置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不时调整定编定员。

第九条

办公室根据定员标准和生产经营实际,制订公司年度人员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区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集团组织人事部备案,由区域统一组织或公司自行招聘。

第十条

公司在实施招聘计划过程中,本着“按需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灵活用好招聘待遇机制,严格按用工要求和招聘程序,把好用工招聘关,切实保证选聘录用人员的质量。

第十一条招聘渠道

1、集团内部选聘:

对于专业技术管理及中控操作等关键岗位人员,经组织人事部批准后,通过海螺报、OA网等优先在集团公司内部公开选聘,双方单位应及时为录用人员办理聘用和解聘手续,组织人事部协助办理员工各类保险、住房公积金及档案关系等接转手续。

基建时期,部分主要工种的岗位人员,可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

2、社会招聘:

依据定编定员和岗位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区域统筹安排或公司自行组织招聘,招聘录用结果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招聘:

公司申报年度需求计划,报公司批准后,区域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招聘计划,自行组织招聘,专业招聘不足的,由组织人事部结合省内基地需求,统一制订高校毕业生计划予以招聘补充。

第十二条

公司招聘员工要成立招聘组,招聘组长由公司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管理负责人和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参加,按照上岗标准要求,拟订招聘简章,制定明确的录用条件,按照招聘步骤要求实施招聘。

1、招聘录用条件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素质、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工作经历、技能要求等;

2、招聘组对应聘人员的文化程度进行基础知识测试;

对业务技能进行必要的实践考核;

对综合素质进行当面测试,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3、招聘组要针对不同工种的体能要求,依托海螺总医院制订相应的体检要求,严格做好体检过程中监控把关;

4、对预选人员要进行必要的身份核实和现实表现进行了解。

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属等不得参加本公司用工招聘,特殊情况须报组织人事部批准。

第十三条录用人员入厂第一天须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严格按照录用条件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

1、道德素质考核:

能否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个人的道德品质和勤勉协作情况;

2、体能素质考核:

能否满足录用岗位的上岗标准要求;

3、岗位技能考核:

能否熟练掌握上岗标准要求的岗位安全、生产等操作规程。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考核内容对试用人员进行全面的跟踪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经试用综合考核评定,对于未能达到上岗标准要求的,二级部门要及时提出解聘意见,并向试用人员说明理由,办公室必须在试用期内办理解聘手续,确保聘用人员综合素质真正达到公司用工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公司各部门和员工都须遵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服从组织统一调配,任何被调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第十五条

公司坚持“注重能力、任人唯贤、发挥专业、对口使用”的用人原则,内部人事变动,应充分依据员工的专业能力、综合表现和绩效贡献,根据上岗标准,按照“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

第十六条内部人事聘用的程序和方法

1、公司班子成员人事调配,区域管理委员会对所属子公司班子成员使用有建议权,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组织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

2、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标准》。

每(半)年度对中层管理人员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办公室根据考评结果拟定初步调整意见提交子公司办公会讨论;

同时,通过每(半)年度的员工业绩评价,对业绩考评优秀的专业技术管理骨干选拔到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和锻炼,有效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动态管理机制。

3、公司专业技术管理骨干以及关键生产操作岗位,一律实行公开竞聘上岗。

专业技术管理骨干竞聘由办公室和用工单位根据岗位任职资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每(半)年度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和竞聘,综合考评结果在公司内部公示,择优选聘上岗。

关键生产操作岗位由人事部门、专业委员会和用人单位依据上岗标准,组织理论考试、实践考核和面试选拔,择优选聘上岗。

4、一般岗位人员内部岗位选聘,由二级部门依据上岗标准,按公开竞聘、择优上岗的原则自主确定,并报公司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第十七条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与其配偶、子女、亲属等在公司同一部门或所分管的部门工作。

存在此类情况的应主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予以调整,在区域或公司内部难以解决的,可报组织人事部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公司劳动用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所有员工均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续订、终止或解除等程序,严格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上岗合约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确定岗位工作关系、确立上岗条件、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的依据。

公司所有员工均须签订劳动合同和上岗合约。

第二十条合同管理的权限:

1、组织人事部负责公司班子成员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续订、终止或解除等管理工作。

经双方协商一致,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可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2、办公室依据集团公司确定的劳动用工计划,负责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和上岗合约的签订、履行、变更、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

3、二级部门对本部门员工是否聘用上岗有决定权,基层工段(班组)对所属员工有工作考核权。

4、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主管和管理骨干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报集团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由公司与员工友好协商确定,批量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其续签合同期限由公司与集团组织人事部商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首期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确定原则如下:

1、子公司班子成员的劳动合同由组织人事部根据职务聘期确定;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主管、管理骨干及专业技术人员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一般岗位员工签订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2、对于短期用工应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形式;

3、试用期的确定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技能水平较好,能尽快达到上岗标准要求的,可适当缩短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须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签订《劳动合同书》所涉及的岗位和职务等内容,统一用“具体工作岗位见上岗合约”

表述,其具体岗位、职责权限和上岗条件等内容在《上岗合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上岗合约》作为劳动合同中岗位工作的约定附件,签订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若在合同期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应及时变更《上岗合约》。

第二十五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1、约定对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约定内容: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二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同时应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已公开资讯除外);

3、约定期限:

不超过二年;

4、约定补偿额及违约金:

①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根据约定人员的层次和重要性,可约定每月给予1000-3000元不等的经济补偿金;

②公司和协议约定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需按协议约定依法执行,若协议约定人员违反协议约定内容,应向公司支付5-50万元不等的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年度员工工作业绩考评机制,根据上岗标准和年度业绩考评结果,对达不到上岗标准要求或考评末位的,按3-5%的比例淘汰待岗或调整岗位,经考核被淘汰员工应提供正常劳动,待岗期间工资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待岗期内,通过培训考核或岗位竞聘仍不能上岗的,提前解除合同或到期终止合同。

具体竞聘考核淘汰管理见公司《竞聘上岗与淘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30日前,做好员工综合考评工作,形成劳动合同是否续订意见,公司同意续订的,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求意见;

不予续订的,予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擅自受聘其他企业或自己直接经营企业,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员工通过隐瞒自己的真实信息或伪造、提供虚假信息等欺诈方式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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