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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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

第七条 市政府、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与财务部门对接,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的资产变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依法担保的信息录入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依法担保的资产应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各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本部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

第十条各级主管部门定期报送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报告。

对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经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等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按期向市直主管部门报送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报告。

第二章 单位自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加强资产使用管理,落实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资产的购建、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制度。

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和工作需要编制资产购建计划。

对需要报批的项目,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

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建,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不需政府采购的资产购建,单位内部应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审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入库、验收、登记制度。

对单位购置、接收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其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至少每年一次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与财务机构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

资产领用应由使用单位提交使用计划,资产出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

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资产保管、使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资产丢失、毁损、管理不善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使用计划、执行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或评价,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

建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资产管理人员调离、离任资产审计或检查制度,对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引导和鼓励市直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除应付突发事件的专用设施外,市财政局有权按规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其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半年或年度)编报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和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章 对外投资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市直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进行脱钩。

脱钩之前,市直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直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能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市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复核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万元),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对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批或备案。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

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市级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直事业单位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可借助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2)

(3)投资项目的产业、行业背景。

(4)

(5)投资项目的竞争力分析。

(6)

(四)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市直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关于xx单位申请XXX资产投资的函》);

(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资料;

(七)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近期会计报表、资产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直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 市直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条 市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市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3号)规定,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物业资产经营收益,扣除与资产相关的税费后全额上缴市财政;

由市财政局监管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物业资产经营收益,应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直事业单位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一)专项登记。

市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应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

建立对外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定期内部审计制度,对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 出租、出借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收入价值,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经主管部门复核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万元)、5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3年以内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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