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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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的汽车库。

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二、总平面布置

(一)消防车道

6.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应在5-10m范围内(确有困难的转角等除外),其坡度不宜大于8%。

7.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

(如下图)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8.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3%。

9.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以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10.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避难层(间)应在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

1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三、建筑构造和防火分区

(一)建筑墙体构造

13、楼梯间及其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如18层及18层以下的住宅确有困难的可开向前室,水、电井设置乙级防火门,门槛高度不应小于150mm,且应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14、高层住宅两个单元拼接,单元间应设防火墙,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15.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楼梯完全分隔。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按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其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

16.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净高6米以上的高大空间区域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储烟仓(或挡烟垂壁)下檐且不低于1.5米,净高不足6米的区域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室内净高的1/2且不低于1.2米,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开窗面积不应计入有效自然开窗面积,对于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以及规范、标准等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场所除外。

自然排烟窗的有效面积计算按第150条执行。

(二)防火分区

17.商业建筑内各功能区宜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餐饮、影剧院、KTV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高层建筑中除商业营业厅外的其他防火分区面积应按《高规》第5.1.1条执行。

四、安全疏散

(一)安全出口

18.商业营业厅的疏散宽度计算中,应按建筑面积取值,参与疏散的外廊、走道等应计入建筑面积。

19.100m以下塔式住宅核心筒剪刀楼梯、消防电梯前室不能采用“三室合一”(三室指剪刀楼梯的两个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前室间可以穿越(但此穿越形式不应采用,见附图一),但应独立设置一个前室(无穿越,无户门开启),直接开向非独立前室的户门每层不得超过两户。

附图一

20.100m以上的塔式居住建筑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剪刀楼梯应设防烟楼梯;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剪刀楼梯、消防电梯前室不可穿越(每户均可朝不同方向到达2个安全出口)。

21.餐饮的疏散计算请参照《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执行。

服务工作人员数应按不应小于就餐人数的25%计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可不计入在内。

健身房、棋牌室、茶室可参照此疏散人数计算。

服务工作人员数应按不应小于最大容纳人数的25%计算。

22.厂房的疏散人数按生产工艺所需人数计算。

23.地下室防火分区均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其中车库防火分区可设置为1个独立出口和1个共用出口,防烟楼梯间共用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前室,封闭楼梯间可直接开向楼梯间,但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自行车库、设备用房等功能的每个防火分区可设置为1个独立出口,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汽车坡道可不考虑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

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

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24.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该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二)疏散楼梯

25.高层建筑核心筒的疏散楼梯可通过不超过30米的门厅(无使用功能且采用不低于A级材料装修)或者长度不大于15米的走道(走道的宽度应大于疏散楼梯宽度且两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隔墙)直通室外。

其它疏散楼梯应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可采用架空空间或长度不大于15米的走道(走道的宽度应大于疏散楼梯宽度且两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隔墙)直通室外。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

26.2层及2层以下的地下室,应设防烟楼梯间。

27.关于剪刀楼梯的设置

(1)不带裙房的塔式公共建筑可设置剪刀楼梯。

(2)商业等建筑用于解决疏散宽度的楼梯可采用剪刀楼梯间,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一部剪刀楼梯只能按一个安全出口计。

(3)地下车库也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一部剪刀楼梯只能按一个安全出口计。

28.5层及5层以上的多层居住建筑楼梯间应通至屋顶。

(三)消防电梯、普通电梯、避难层间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29.高层建筑里独立的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向疏散走道开启。

30.关于避难层(间)的设置问题

(1)避难层(间)的设置,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间)或两个避难层(间)之间,不宜超过15层且总高度不应超过50m,避难层(间)应设置于建筑扑救面一侧。

(2)避难层(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m。

(3)住宅避难层(间)的总人数按照15层的合计人数确定,其各层人数按照标准层建筑面积3.5人/百平方米计算。

五、消防给水

31.100m以上建筑屋顶消防水箱消防储水量设计要求:

(1)100m以上住宅的屋顶水箱消防用水量应按1.00h的自动灭火系统用水量(含水幕、雨淋、水喷雾、水炮等)和10min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之和,大于120m3的按120m3计。

(2)100m以上公共建筑的屋顶水箱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0h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和10min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计。

水幕、雨淋、水喷雾、水炮等应单独计算。

采用重力供水系统除外。

32.100m以上建筑供水方式设计要求:

(1)100m以上,130m(含130m)以下的公共建筑,消防给水竖向分区应采用减压阀、分区水泵、多出口泵等并联消防泵给水系统。

(2)130m以上,250m以下的公共建筑,可采用重力供水或串联供水系统。

(3)当采用串联供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级应设中间转输水箱,中间水箱转输的水箱有效容积不应小于60m3。

2)采用中间水箱转输的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其消防转输泵应独立设置,且不应少于两台;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转输泵应分别设置,但备用泵可以兼用;

消防转输泵的供电应符合消防泵的供电要求。

3)采用中间水箱转输的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宜先启动下部消防泵,上下级消防泵连锁启动,转输水箱的启动水位不应低于40m3。

4)转输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5)转输泵的流量不应小于消防泵的流量。

(4)当采用重力供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力水箱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压力的部位,应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并应保证不同的消防泵和消防稳压泵从不同的重力水箱吸水。

大于5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2)分区供水可采用减压阀及减压水箱,当静水压力大于2.00MPa时应采用减压水箱方式进行分区供水,减压水箱的容积不应小于18m3。

4.3.2.5.

(5)采用减压阀并联及串联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防栓给水系统宜在两根供水干管上设减压阀。

2)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当减压阀后的报警阀组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时,减压阀应设备用。

3)在减压阀后的管网中,其竖管顶部应设自动排气阀。

33.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公共部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4.商业服务网点需设置室内消火栓时,消火栓的设置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35.地下复式汽车库自动喷淋系统应按中危险级Ⅱ级设计,流量参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版)的相关规定确定。

36.净高超过12m的中庭(办公楼无可燃物的中庭除外)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应设置固定消防炮等自动灭火系统。

六、消防电气

3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10.4条明确的为消防设备供电及其控制线路的配置,并不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报警线路、控制线路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线路选择请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1.2.2条的要求配置。

38.应急照明灯具应采用火灾时由消防控制室强制点亮,不应采用分励脱扣方式切断应急照明灯具的供电电源。

39.应急照明配电箱设置原则:

高层住宅按照《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9.3.1条及条文说明的规定设置,宜4-6层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

公共建筑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12条的规定设置,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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