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管理岗工作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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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管理岗工作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八)负责代征代扣手续费的初审。

2作业流程及要求

2.1 税收票证领发

一、定期编报票证领用计划。

本岗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年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各县市汇总后的计划上报省局。

二、专人专车领取和发送。

税收票证实行分级发送,市局向省局领取税收票证,县(市)国家税务局向市局领取税收票证。

各级向上级国税机关领取税收票证时,要向发放单位提前3天告知领取票证的种类和数量,发放单位也应提前作好供应的准备工作。

领取税收票证应使用税收票证专用车并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

三、应随时掌握税收票证的库存量,防止供不应求或长期积压。

本级库存量应以3个月正常使用量为限。

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减票证领用计划,应当在每年的9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局。

四、交接手续齐全、严密。

各级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用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加盖单位印章并由领、发人员签字,办完手续后,领、发人员各执一联,双方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据。

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向基层征收机关、部门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字。

各级国税机关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点份,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

税务开票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向本岗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按本、按份清点发放。

五、代征单位税收票证的领用。

代征单位必须确定专门的票证管理人员领用、发放税收票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

代征单位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变动,代征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国税部门。

代征人员第一次领取票证时,要出具代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核发代征单位的票证数量应严格控制,一般每次核发不得超过平时一个月的使用量,同时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对前期领取的已使用票证结报缴销后,可领取相应数量、种类的票证,以满足代征工作所需用量为限。

2.2税收票证的保管。

一、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

各级国税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

基层国税机关、部门,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

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专用包袋,妥善保管。

二、票证存放要安全。

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携票人员票不离身。

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办理征收工作时,要做到票不离身。

不准带票走亲访友;

不准带票参加与工作无关的会议和其他非工作活动;

不准带票到公共场所;

不准带票酗酒;

不准带票回家。

门征、内勤人员的票证也应妥善保管,可设专用箱(柜)或专用抽屉并加锁。

做到人离锁落,票证不散不乱。

征收人员临时抽调搞其他工作半个月以上或休假半个月以上,应将票证封包交票管人员存放,返回工作岗位时再领回继续使用。

四、票清离岗。

领用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字,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核准,才能离岗。

基层票管人员调动工作时,还应由上级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会同基层征收机关或部门负责人监交,严禁带走票证、税款和帐册。

票证移交后发现问题而在交接清单上未曾注明的,由移交人负责解决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一定的方法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车辆购置税缴款凭证、税收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报查联与相应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一起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证账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税收票证的保管期限为:

税收完税证存根联3年、报查联10年;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10年;

其他税收凭证存根联2年、报查联、回执联10年;

票证移交清册10年;

票证账簿、册保存期7年。

对实行电子缴款的纳税人用于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税款支付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核实。

保管期限为10年

2.3税收票证使用。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启用前要认真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无缺页或重号、漏号等情况。

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票证管理人员及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并办理换领或缴销。

二、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可发给银行填开。

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可发给代征单位(人)填开。

主管国税机关对上述单位的开票人员要进行填票辅导,保证填票质量。

三、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一律由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填开,完税分割单一律由调拨销售企业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到申报征收窗口填开,并同时收回原缴款书或原分割单。

四、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只用于通过税银联网缴纳的税款,由有关银行开具。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通过税银联网缴纳所扣(代征)的税款比照执行。

五、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

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互换使用。

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六、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

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

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

七、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

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种税款,如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票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

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填开必须”一税一票”。

八、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和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

电脑版税收票证的开具,要准确输入票证的字轨号和票证号,调准打印格式,若打印格式不对,打印字迹模糊或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

对于手工税收票证的填开,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楚,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

票证填写后要认真复核,防止差错。

纳税单位(人)、品目名称、计税数量、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实缴金额、合计金额六栏,其中一栏填写错误,即作为废票,应重新填开。

其它各栏填写错误,可以在错误处用双线划掉,在上方改填正确的数字,并在改填处加盖填发人印章;

如再次错误,即作为废票。

联机打印的税票若有上述任何一项差错的,即予作废,待查明差错原因后即行重新打印。

九、计统科会同信息中心、征收管理等部门对征管信息(CTAIS系统)中登记的开票信息,如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征收率、征收品目等内容要按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错误及时修改、更正。

十、使用税收定额完税证时,要现用现填,不得事先填写填开日期;

限当日有效,隔日作废。

十一、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少征补税,应在“备注”栏注明“补税”字样,并写上原完税凭证号码备查。

查补税款填开的票证,应按税款属性不同注明“稽查查补”或“纳税评估”字样。

十二、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和纸填开。

使用定额完税证的还可用蓝色或黑色水笔填写。

十三、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章戳所用颜色由各地国税机关自定。

各种税收票证均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直接套印“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征收专用章”。

其他各种票证专用章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证上。

十四、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

即:

不准用缴款书及转账完税证收取现金;

不准用各种完税证代替缴款书;

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

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

不准用白条子收税;

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

不准收税不开票;

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

不准跳号使用;

不准相互借用票证。

十五、税收票证要妥善保管。

如发现短失应立即报告发证单位查处。

填写作废的票证,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上交发证单位,不得私自撕毁或扔掉。

其中,填写作废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款通用完税证等完税凭证,需注明作废原因和另开票证的号码,并经基层征收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作废。

2.4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和缴销票证。

一、税务人员和银行开票人员填用的缴款书和转账完税证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持票款结报手册,连同作废、停用、损失的税收票证向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缴手续,当面核对无误后,在结报手册上相互签字确认。

票证主管人员要定期对税务人员和银行开票人员的空白税票进行盘点,保证票证的安全。

二、税收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填用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完税证分割单存根联,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向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和上缴手续,当面核对无误后,在结报手册上登记并相互签字。

三、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持已填用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定额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包括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税收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及作废、停用、损失的票证和空白税收通用完税证、定额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连同所收税款(工本费)或缴款凭证和票款结报手册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结报和缴验手续,当面核对无误后,在结报手册上相互签字。

四、代征单位代征的税款,按照以下限期限额规定办理税款缴库和结报手续:

(一)代征单位限期15天,限额为20000元;

代征人限期15天,限额为5000元;

(二)代扣单位税款报解可随本单位应缴税款的纳税期限,同时结算代扣税款办理入库。

凡达到上述限期或限额规定标准之一的,都应及时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和税款缴库手续。

五、上述规定结报缴销的票证,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若是作废票证要全份上交,不准留页短页。

2.5税收票证审核。

应根据税法规定、国库预算制度、国家金库制度和票证管理制度,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审核分日常审核和专门审核。

一、日常审核。

要坚持票证审核制度,审核的重点应放在是否按规定使用票证,征收税款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票款解缴、结报是否按时,预算科目是否混淆,使用科目、税率是否正确,计算税款有无差错,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签名或章戳是否齐全。

二、专门审核。

除日常审核外,应每年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并对会审、抽审情况写出书面审查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和整改措施。

2.6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各级国税机关和票证使用人员在领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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