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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营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营运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实行许可管理。

第七条营运单位应当将核电厂消防设计的内容,纳入核电厂工程总体设计规划。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消防设计包括核电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厂房的防火分区、耐火极限、火灾探测、火灾报警、灭火装置以及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和消防设计。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工程包括核岛、常规岛工程以及配套工程。

第八条核电厂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核电厂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采用成熟、先进的消防设计技术。

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电厂工程,可采用国外合作方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但其规范和标准不能低于我国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核电厂消防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初步设计许可和施工设计许可。

未取得初步设计许可的,营运单位不得___开展核电厂施工设计;

未取得施工设计许可的,营运单位不得___开展核电厂工程主要消防系统的施工。

第十条申请初步设计许可的营运单位,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初步设计许可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专门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施工设计许可的营运单位,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施工设计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设计专门文件。

第十二条经国防科工委许可的核电厂消防设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做出对该项设计的消防安全功能有实质性影响或功能性改变的变更。

确需变更的,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许可(以下简称变更许可)。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许可的营运单位,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消防设计变更申请书;

(二)消防设计许可文件;

(三)拟变更的消防设计;

(四)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营运单位应当选择具备一定消防资质条件的施工___单位,依照核电厂消防设计许可文件的规定,___核电厂消防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营运单位应当与核电厂工程施工___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核电厂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后,营运单位应当___自验收。

对于含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核电厂工程,营运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后,___自验收,并编写自验收报告;

对于核岛、常规岛等厂房自动消防设施,难以委托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的,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调试程序要求进行自验收,并编写自验收报告。

核电厂消防工程未经自验收或者自验收不合格的,营运单位不得将核电厂投入试运行。

第十七条核电厂消防工程自验收合格的,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核电厂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未取得核电厂工程消防验收许可的,营运单位不得将核电厂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八条申请核电厂工程消防验收许可的营运单位,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消防验收专项报告;

(三)消防设计许可文件;

(四)消防系统自验收报告;

(五)施工___单位的资质证书;

(六)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的检测报告和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报告;

(七)申请核岛、常规岛工程消防设计验收的,还应当提交火灾危害性分析报告、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国防科工委收到核电厂工程初步设计许可、施工设计许可、变更许可以及消防验收许可申请后,应当依照《___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___,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防科工委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___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许可文件;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核电厂建设及运行期间,营运单位应当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部门、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营运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并与___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建立火灾救援协调配合机制。

第二十二条营运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定期___开展消防演习,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国防科工委,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___对营运单位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营运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应当对营运单位开展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被检查的单位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大纲、消防质量保证大纲、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消防值班情况和消防安全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三)消防安全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四)消防行动卡的制定情况、有效性及可实施性;

(五)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___消防演练情况;

(六)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八)易燃___危险物品及其存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重点部位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十)消防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第二十五条营运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意见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国防科工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及上级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核电厂发生火灾时,营运单位应当按照灭火预案的有关规定实施。

当火灾导致核电厂进入核事故应急状态时,现场扑救工作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属于一般火灾事故的,营运单位应当在火灾发生后的___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省主管部门,并抄报国防科工委;

属于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应当在火灾发生后立即报告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七条营运单位违反《___消防法》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防科工委应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核电厂工程消防设计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

(二)核电厂工程消防设计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并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功能有实质性影响或功能性改变的;

(三)核电厂工程未经消防自验收或者自验收不合格,核电厂擅自投入试运行的;

(四)核电厂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核电厂擅自投入正式使用的;

(五)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导致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八条营运单位违反《___消防法》和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营运单位违反《___消防法》和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国防科工委,省主管部门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核电厂___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2021年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___年___月___日___部______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境内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___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遵循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行卫生监督制度。

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和___都应依照规定编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和执行预防性审批制度。

第二章放射卫生防护监督

第五条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省级)两级管理。

在实施监督时,执行卫生监督员制度。

第六条___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统一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___制(修)定有关核设施放射卫生防___规和标准;

(二)负责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___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批;

(三)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制定核设施事故国家医学应急计划;

建立核事故国家医学应急救援体系并___实施。

(五)___全国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周围公众受照剂量及居民集中点的放射卫生监测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监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数据库。

第七条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___阶段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评工作;

(二)___制(修)定特定的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的实施办法;

(三)负责制定核设施事故省级医学应急计划并___实施;

(四)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及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___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工作场所及核设施的放射性流出物进行监督性监测;

在核设施周围居民区设立放射卫生监测点,进行Υ累积剂量和饮用水、食品及空气中放射性活度测量;

(六)按规定定期向___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第八条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___规、标准制定所属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规程和管理办法;

(二)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___规和技术标准,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的安全;

(三)对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提交___卫生行政部门;

(四)负责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五)协助___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属核设施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防护机构直接负责所营运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___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核设施工作人员的安全;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放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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