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测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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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第8篇已标价的监测服务清单
第9篇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一、监测任务范围:
1.工作内容:
本次监测主要针对飞碟训练中心的主楼、坡道桥、西侧挖土边坡、南填土边坡进行变形监测。
包括但不限于:
1)主楼监测内容主要为沉降监测、裂缝监测、主楼的倾斜测量以及楼北侧挡土墙位移监测;
2)坡道桥监测内容主要为坡道桥的裂缝监测、坡道桥顶部及两侧翼墙的位移监测;
3)B段边坡监测内容主要为对该部分边坡进行位移监测;
4)D段边坡监测内容主要为边坡位移监测、土体深层位移监测、坡顶裂缝监测;
5)E段边坡监测内容主要为边坡坡面的位移监测、边坡内层深层位移监测、地下水位监测、坡顶裂缝巡查等。
2.服务周期:
3年,进场日期以发包人通知时间为准。
二、本协议书于2018年月日由广州市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与(以下简称“监测单位”)为另一方签订。
三、鉴于发包人已确认监测单位履行飞碟训练中心场馆及周边山体位移监测维修工程项目监测服务,对本监测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控制,并已接受监测单位为履行该项服务所提交的《投标书》,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1、本协议书的词句和用语均具有以下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
2、下列文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条款;
(5)技术条件;
(6)图纸;
(7)招标文件(含答疑资料);
(8)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3、基于下文提及的发包人对监测单位的支付,监测单位特在此立约:
保证遵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
4、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
包括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内容所需要的直接和间接的一切费用。
5、工程结算时,按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以后实际完成工作量及本合同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如发生变更,变更办法执行监测期间适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管理办法。
在整个合同实施期间,项目综合单价按投标时报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不因任何原因而进行调整。
最终合同结算价以市财政局或项目主管单位审核为准。
6、监测单位与发包人签定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在签定后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7、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发包人、监测单位各执一份;
副本六份,发包人、监测单位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单位:
监测单位: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1、定义
下列词句和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项目:
发包人建设工程和委托监测单位提供监测的对象。
1.2工程名称:
飞碟训练中心场馆及周边山体位移监测维修工程项目。
1.3服务:
监测单位根据监测合同承担的工作,亦称监测服务。
1.4发包人:
委托监测单位提供监测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本工程发包人为:
广州市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
1.5监测单位(承包人):
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测服务并具有监测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本合同监测单位为:
1.6一方:
发包人或监测单位。
双方:
发包人和监测单位。
1.7监测合同:
发包人与监测单位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证本工程监测服务所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协议书中规定各部分内容组成。
1.8投标文件:
被发包人认可并接受的监测单位提交的监测项目投标书。
2、监测单位的义务
2.1监测服务的义务:
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如下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测服务。
2.1.1监测服务的依据:
①市政工程相关的监测规程及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合同内的技术条件,若市政工程中没有监测标准可按建筑工程相关标准执行;
②发包人和监测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③政府和发包人的其他指令。
2.1.2监测服务范围:
由发包人指定的具有质量监控的抽检项目以及为工程验收提供依据的试验和监测项目。
2.2监测服务质量:
2.2.1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市政建筑相关的监测规程及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合同的技术条件来开展进行监测工程;
每次进场开展工作前,须先向驻场监理登记报备,作业时须有监理旁站并由监理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将每次进场监测报备表及对应监测数据作为支付服务费的依据。
无进场记录的检验数据将不予承认,作业完成后数据应有一份报监理留档。
由于监测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窝工,由监测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向发包人和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
2.2.2在签署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监测工作方案,并按发包人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经审批后实施,监测数据应按市建委文件要求实施实时上传。
2.2.3监测工作需在发包人提供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的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到场监测,并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不能影响工程其他工序的实施。
若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监测的,则每违约一次扣罚5000元。
在完成监测的1天内(经发包人许可3天内)将监测结果以电子文件或书面形式通知现场监理人员及发包人,并完成监测工程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监测试验报告,报告一式三份交监理工程师签验,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成果报告,报告一式捌份,监测单位对所提交的报告及技术数据负责;
若未按时提交,将按合同额10%予以处罚,同时将上报市建委,予以不良业绩记录登记与通报。
2.2.4提交的监测试验报告应具有法定效力。
2.2.5由于监测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监测返工或增加工作量,发包人不另外支付。
2.2.6如果监测结果不合格,监测单位有义务及时通知监理负责人和发包人。
在未收到发包人书面意见前,监测单位有义务提醒施工单位必须得到发包人同意继续施工的通知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
2.2.7发包人要求监测单位必须参加的会议,监测单位必须安排发包人要求的人员到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到会者,累计超过5次(注:
参加会议次数以会议纪要签到为准),发包人有权按500元/每人次对监测单位进行追加处罚。
2.2.8本合同完成后,监测单位应提交一份完整的监测成果报告及与发包人进行现场核算。
2.3监测人员
2.3.1监测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测合同规定的监测服务工作,其全部监测人员的资质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描述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监测人员必须如实按投标人员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若出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发包人将有权调整监测工作量,并按合同额20%罚款,同时上报市建委,予以不良业绩记录登记与通报。
2.3.2为了履行监测服务,监测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该授权代表同时为本项目现场负责人,本工程授权代表为。
2.3.3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测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测合同的规定履行监测合同的监测人员,对违反监测合同对发包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监测人员,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到清退;
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3.4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测人员,其代替的监测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2.3.5监测单位违法转包或未经过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自发布《工程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发包人将按《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等六家单位关于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的公告》(穗铁企【2017】51号)文的精神,停止监测单位在六家单位一年的投标资格。
2.4保密
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监测单位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测合同有关的资料。
2.5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委托其他建设管理单位承担本工程部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监测单位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建设管理方授权范围内的管理。
如发包人发现监测单位不服从管理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
2.6监测数据发生报警后必须第一时间报告甲方并通知现场施工单位。
2.7如因监测设备故障导致报警,监测单位应向相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3、发包人的义务
3.1监测工作条件
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监测单位自行解决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须的工作必要设施。
其费用已列入投标报价。
3.2资料
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发包人在监测合同生效之日3天之内,向监测单位免费提供与监测服务有关的资料。
3.3代表
发包人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测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天通知监测单位。
3.4.授权通知
发包人必须将履行监测服务的监测单位及发包人授予监测单位的权利,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4、责任和保障
4.1监测单位的赔偿责任
监测单位违反合同的规定,或因其职员失职、渎职并因此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向发包人赔偿,直至终止合同,追究责任。
监测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根据诉讼结果承担责任。
如果监测单位与发包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负责任或连带责任时,应按比例计算赔偿。
监测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应按照下列的规定办理:
赔偿金=投标报价×
监测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另外,监测单位的赔偿上限不超过该次监测项目(即造成经济损失这一分项工程监测项目)投标报价的3倍。
4.2发包人的赔偿损失
发包人违反监测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测单位经济损失的,将据实向监测单位赔偿:
赔偿金=监测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贴偿上限不超过合同价)
4.3赔偿责任的期限
发包人或监测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经济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4.4保障
监测单位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保障监测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测合同而引起的外界干扰。
4.5违约责任:
(1)监测单位未能按时完成结算资料的编制除非甲方同意外,监测单位按每延后一天罚500元/天。
(2)监测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擅自终止合同的,按以下约定处违约责任:
①监测单位已完成的服务工作但发包人尚未支付的服务费,发包人将不再支付该部分服务费用。
②列为不良行为黑名单和“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一年内不得参与“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联盟单位所有项目的投标。
5、监测合同的生效、终止
5.1监测合同的生效
监测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字盖章并承包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之日起计。
5.2监测合同的终止
监测合同的终止和失效的时间,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完成及结算完成后为止。
监测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合同的约束。
5.3转让和分包
5.3.1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测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予以转让。
5.3.2没有发包人的同意,监测单位不得将监测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
6、监测服务的费用和支付
6.1监测服务费用
6.1.1监测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约定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