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事主体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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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主体Word格式.docx

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及其能力的含义

1、自然人相对于法人而言,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而公民则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2、自然人的能力指作为民事主体应当具备的资格,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皆有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这是文明社会普遍奉行的规则。

在理论上认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

(1)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的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让与权利能力等于放弃生存权利。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而民事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获得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资格,而权利则不包括义务。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一种持续状态,而民事权利只在某一时期存在。

(4)权利能力具有不可让与性,而民事权利除人身权以外,都可以转让。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关于出生:

第一:

出生以活着离开母体为标准。

所以,一部份露出着,不能认为已经出生。

第二:

我国民法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继承法中对胎儿规定了特别保护。

对此,学者有争论。

案例:

某甲驾驶一辆小轿车,将已怀孕7个月的某乙撞倒,某乙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医院在仪器、药物的作用下,胎儿继续在母体中存活两周后出生,因胎儿左臂被撞击骨折,医生又为出生的胎儿做了接骨手术。

现胎儿的父亲以胎儿的名义要求某甲向该胎儿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

问:

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

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始于法定婚龄。

案例分析:

某甲的儿子某丙,两岁,在自家院子里玩耍时,邻居某乙养的一条黑狗悄悄来到某丙身边,因某丙当时穿的开挡裤,黑狗突然一口咬住某丙的生殖器,当成年人听到哭声赶来后,无论怎样打,狗都不松口,而且越打,狗越咬的紧,直到将某丙的生殖器完全咬掉,人们才将某丙送到医院抢救。

医疗费共花去2100元。

但某丙却终身丧失了性功能。

某丙的家长要求狗的主人除了赔偿医疗费以外,还要赔偿因侵犯某丙的结婚权产生的“婚姻幸福费”。

此案将如何处理?

(2)关于死亡:

死亡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标准为依据。

目前,我国仍坚持“呼吸停止、心跳停止”为死亡标准。

所谓“脑死亡”必须得到国家权力部门的正式确认,才能作为法律上的标准。

由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

以法院判决确定的死亡日期为死亡的时间。

推定死亡。

指在意外事故中,几个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依法推定:

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

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

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5:

关于外国人的权利能力,一般都依据“对等原则”,由国家特别法令予以确认。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1、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的取得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资格。

2、确定行为能力的标准:

(1)只有在人们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才能在民事活动中维护自己的利益,承当自己行为的后果。

(2)一个人判断事物的能力与他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

一般认为达到成年并精神正常,就具备了判断事务的基本条件。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

分类的目的:

一是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社会经验欠缺的人,二是维护交易安全。

2:

我国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包括: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16至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只能进行与自己智力状况相应的民事行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不能单独进行民事行为的人。

包括第一:

10周岁以下的儿童。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

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只针对精神病人;

民事能力状况宣告的条件:

(1)经司法鉴定为精神病人,并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状况作出诊断结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

未成年人原则上只能进行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主要从行为的性质,数量,来判断。

但下列行为,可以单独进行:

接受增与。

处理其监护人授权处理的财产。

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后,有订立劳动合同,请求劳动报酬的权利。

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和其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

2、在刑法中,自然人的责任能力根据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既18岁以上对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4岁以下的儿童和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

14—18岁的儿童,对部分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各国有不同的立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可以认定,我国立法中自然人的责任能力于其行为能力没有必然的联系。

也有学者提出,自然人对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能力,应当与其行为能力相一致,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应当依据公平原则,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其他民事责任能力则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无关。

既不论基于何种原因负担的债务,无论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都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的经营性组织。

合伙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在我国,合伙包括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与合伙企业。

简单地讲,合伙是一种组织,但这个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型联营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按照协议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形式。

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程度那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包括:

资金、实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还可以以劳务出资。

在实践中,要注意把从雇员和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区别开来,关键是看提供劳务的人是获取劳动报酬?

还是参与分红。

获取劳动报酬属于雇员,而参与分红的才是合伙人。

个人出资的最低数额和合伙组织的最低数额,民法通则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制。

第四:

在实践中,有些人不参与合伙经营,但参与分配红利,这些人也应当视为合伙人。

第五:

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应当以合伙协议中确定的为准。

即使实际上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履行的部分实际上属于合伙组织的债权。

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出资的财产;

合伙期间经营积累的财产;

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取得的债权。

合伙组织的财产性质:

由合伙人统一使用和管理,出资人不得擅自支配;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财产形成后,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决定着合伙人分红和承担亏损责任的比例,因此,在合伙期间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扩大、缩小财产份额,一般情况下,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出资时就已经确定下来了。

三、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债务超出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普通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

已经退伙的合伙人,如果债务发生在其退伙之前,并且本人在退伙时没有承担相应的债务的,也应当作为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

4: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

首先用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偿还合伙债务;

不足部分,由合伙人的出资财产或个人财产偿还。

在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有的国家立法采取合伙债权优先原则:

即合伙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不足部分,合伙债权人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针对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

也有的国家立法采取双重优先原则:

即合伙财产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应当首先用来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双重优先的原则。

6:

关键的问题是:

如何区分合伙组织的债务和合伙人个人的债务。

主要是看合伙人产生债务的行为是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属于合伙组织的经营行为。

四、合伙的内部关系

合伙经营事务:

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决策、监督和执行的权力。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但合伙负责人和其他合伙成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人内部,按照出资的比例或者约定分享利益和承担债务。

五、退伙与入伙:

合伙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推出合伙组织:

第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同意退伙;

第二、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条件;

第三、符合法定的退伙条件;

第四、合伙人申明退伙。

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并承担相应的合伙债务;

违反约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应当接受原合伙合同的基本内容,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的终止

合伙组织终止的原因包括:

合伙期限届满;

协议终止;

合伙事务完成;

被依法撤销。

合伙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了解合伙组织的债权、债务并进行财产分配。

一、法人制度概述

实例1:

某甲为某公司财务处长,保管着本单位的公章和公司总经理的个人印章。

2006年3月,某甲的弟弟某乙因签订合同要求某甲做担保,于是某甲就在某乙签订的合同书担保人处,写上自己公司的名称,并加盖了公司和经理的印章。

事后,公司经理非常生气,并撤销了某甲的职务。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实例2:

某甲为某公司财务处的处长,一天,其大学同学到单位来推销笔记本电脑,某甲就在采购单上写明采购笔记本电脑5台,并写上自己的名字。

事后,该公司负责人坚决不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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