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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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合同本适用于地方电力及所属各分公司委托设计(包括招标设计和非招标设计)合同的签订。
2.当事人使用本合同本时无约定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3.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相应容的具体阐明、修改和补充,条目应相互对应。
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无特殊说明,则应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4.当事人的其他约定或补充,可由当事人于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通用条款进行变动。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其他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建设工程批准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鉴于发包人拟建设吕梁新城安置区电力配套工程新增上安站出线间隔、10千伏接续工程(工程名称),并通过2016年4月26日的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接受了设计人以人民币5.8万元(合同价款)为本工程施工设计阶段设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三、设计人向发包人承诺,保证全面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本阶段工程设计及工地设计代表服务工作。
四、发包人向设计人承诺,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地方电力分公司
发包人:
(公章)设计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签名)法人代表: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合同”:
指本合同条款(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
(2)“发包人”:
本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计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3)“设计人”:
本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人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4)“双方”:
“发包人”和“设计人”的合称。
(5)“投标书”:
指设计人为工程向发包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能接受,为工程而作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6)“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机构正式确认设计人中标的信函。
(7)“工程”:
合同约定具体容的永久工程。
(8)“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设计人为完成设计及有关工作应付的总金额。
(9)“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补充或变更协议”:
在本合同签订后,结合具体工程,发包人和设计人另行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11)“日”:
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2)“月”:
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二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所有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时间发生在后的文件容为准。
第三条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时间发生在后的文件容为准。
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标准及规和适用法律
第四条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第五条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专用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第六条本工程设计的依据是:
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招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基础资料;
3、专用条款第七条约定的设计人采用的有关标准和规。
第七条设计中必须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
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时,可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
第八条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的,应无偿提供中文译本或英文本。
发包人责任
第九条发包人应尊重设计人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工作的权力,不应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十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分阶段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在发电工程设计中,发包人负责对外协议的联系工作,并签订或取得与工程建设及将来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燃料、运输、灰场、水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出线走廊、设备等(如需要)协议、合同或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在输变电工程可行性阶段设计中,发包人负责签订与设计有关的土地征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出线走廊等方面的协议、合同或有关文件,并在协议、合同或文件的签订前,协助和配合设计人同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商、谈判工作。
第十四条发包人需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第十五条当发包人聘请设计监理时,应明确所赋予设计监理方承担的义务或责任、行使的权利或工作围,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设计监理方无权变更或免除设计人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设计监理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不应变更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设计人责任
第十六条设计人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技术条例进行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设计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二条约定的项目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及交付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委托围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设计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投标书中有关质量方面的承诺进行设计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保证设计质量。
第十九条设计人应按国家、行业规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设计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设计人应依据合同,接受发包人聘请的设计监理方的监理。
第二十一条若设计人按投标书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时,设计人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将分包合同的副本送交发包人,分包部分设计工作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
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分包合同不能解除设计人任何义务和责任,分包方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设计人的违约或疏忽。
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二十二条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技术经济资料等基础资料。
第二十三条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在发电工程设计中,当发包人按通用条款第十二条负责有关工作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在输变电工程设计中,当发包人按通用条款第十三条负责签订之前,与有关单位的联系以及合同或协议的协商、谈判工作,应当由设计人负责。
设计工期
第二十六条双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参照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工期定额》,协商确定设计工期,具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审查、确认
第二十七条设计人应按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规定呈交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容深度和要求的图纸文件供审查之用,发包人负责审查的安排,审查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合同约定围的必要修改补充。
若因审定结论对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需对设计进行重作或重大修改时,双方需另签补充或变更协议。
第二十九条发包人对施工用设计图纸可进行确认并组织会审工作,也可单独进行确认或组织会审工作。
第三十条根据确认或会审意见,如属非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的返工,其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如属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的返工,则不应增加设计费用。
第三十一条其它服务:
设计人可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委托,进行专用条款第三十一条明确的其他工作,并另行收费。
设计文件交付、现场服务
第三十二条设计人根据双方商定的项目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及交付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以设计人交付的书面文件为准。
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附送载有设计容的电子文件。
第三十三条设计人应配合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核算费用,参加试车考核和工程竣工验收,参加有关隐蔽工程验收,并根据工程情况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第三十四条双方应对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阶段的设计人现场服务人数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发包人另有要求需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第三十六条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发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通讯和生活条件,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七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做调整:
(1)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设计收费政策调整,且该收费调整是强制性规定,则应按规定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双方应以补充或变更协议予以确认。
(2)当工程建设工期与招标阶段预计的工期不一致且差别较大时,应设计人要求,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八条合同定金支付: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定金。
合同开始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三十九条合同价款支付: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
第四十条其他支付:
发包人应根据通用条款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和委托,向设计人另行支付因其他服务发生的费用。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发包人或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根据通用条款第三十九条,发包人每逾期支付一日,按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承担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总额最高为应支付金额的10%。
第四十三条因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损失的,由设计人继续完善设计工作,并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第四十四条由于设计人设计遗漏或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五条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十七条约定,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每逾期一日,按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非设计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错误,或对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或追加工作量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根据通用条款第十条,发包人提交资料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