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集成项目验收方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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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许多管理机关和代理机构只重视设备工程环节,而对履约验收环节很不重视,使工程验收流于形式。

2、验收人员敷衍了事。

由于对工程验收的不够重视,造成部分工作人员粗心马虎,直接导致验收结果缺少准确性。

例如对于一些大型设备的验收,验收小组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相关知识,验收人员在验收时往往仅对产品外观、规格型号等进行考核,对最重要的产品质量、技术参数忽略不计,严重影响了验收结果的准确性。

3、验收方案科学性差。

验收是对整个工程结果的检验,要真正发挥履约验收的作用,还必须有一套科学合理的验收方案。

但是,现在某些工程实施项目的验收方案往往过于简单,欠缺科学性,不能完全满足验收的需要。

4、工程验收环节缺失。

有的工程项目根本没有验收环节,或者有验收要求而并未实施,这主要体现在服务类项目的工程中。

例如:

一是对软件系统进行工程实施时,一般在工程实施预算安排、工程执行环节都能够按规定进行,但是却往往忽视了验收环节。

由于软件系统是一项“软”服务项目,与硬件设备相比不容易区分,它不像设备那样可以了解、掌握设备实体组织验收。

类似软件系统验收的特殊要求造成了有些服务类工程项目缺少了验收环节。

如信息安全系统验收等

二是验收中没有工程变更或综合布线系统中无隐蔽工程相关文件。

这样,整个工程验收将存在严重隐患。

二、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分类

工程验收是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

由于其处于不同工程阶段、不同工程环境,因此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如下:

1、按照时间阶段区分:

工程初验(阶段过程验收)及终验

2、按照验收顺序划分:

设备点验及竣工验收

3、按照工程性质区分:

隐蔽工程验收和明示工程验收

4、按照性能区分:

工程功能验收及工程质量(性能)验收

三、为什么要实施信息系统工程验收

1、工程验收是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的必要条件

2000年1月30日朱镕基总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工程验收是政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是保证采购质量的有效措施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履约验收是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的检查和审核,是检验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

做好验收工作,可以检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信誉。

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及时处理,从而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第41条规定的主要含义:

一是验收是政府采购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二是验收工作要由采购人来组织进行。

三是验收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工程资料完整及工程责任清晰的需要

通过工程验收,可以将工程立项直到工程竣工较长时间内的工程全部资料、图纸较整齐地保留下来,同时也便于明确工程责任。

四、信息系统工程验收步骤及方法

(一)验收步骤

1、系统检测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验收前必须经检测通过,即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在正式验收前,设计,系统集成单位必须向其上级管理部门申请或直接向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委托书。

未经检测的工程(项目)不能实施工程验收。

(1)检测机构:

--产品检测机构:

国家及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产品检测机构;

--工程检测机构:

经国家信息产业部或省信息产业厅授权或认可的省级信息工程监理(检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中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

由此可见,产品监督检验认证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厂商所销售的IT产品(网络设备及布线材料)进行产品检验,并不适用于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的信息系统工程进行监理检测。

信息系统工程(包括计算机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机房工程、安防监控工程“的检测、监理,必须按照国家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及省信息产业厅相关要求实施,以确保工程质量。

当然,在实施信息系统工程检测前,用户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自主对工程中所采购使用的计算机、服务器设备、材料等产品进行CMA/CAL产品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

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分别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应测评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软件测评或信息安全测评未通过的项目,工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2)图纸、资料

申请办理系统检测手续同时应报送:

按照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检测机构在接到检测委托书和以上图纸资料后,应及时对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系统检测报告。

(3)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准确,公正,完整,规范,并注重量化。

系统在线测试抽检比例;

智能大厦(含综合布线系统)的20%-30%;

其他系统按前端设备数的10%-15%;

总数10台以下的,至少不低于3台。

2、系统试运行

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前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应达到设计要求并为业主单位认可。

(1)试运行:

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15-30天,并做好试运行记录。

(2)试运行报告:

业主单位依据试运行记录,提出系统试运行报告。

内容包括:

--系统运行起讫日期,试运行是否正常;

--故障(包括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试运行期间设计、系统集成及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合业主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工程变更

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及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按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作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进行审批,并提供建设(使用)单位和设计,系统集成单位双方认可的更改审核单(附:

工程变更)。

更改审核单可由设计,系统集成单位提出,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业主单位批准。

重大变更要报信息系统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要经审查认可;

3、技术培训:

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培训内容应征得业主单位同意。

4、系统竣工

系统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业主单位认可视为竣工。

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经业主单位与设计,系统集成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处理的办法,经试运行并为业主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

系统竣工后由设计,系统集成单位写出竣工报告。

竣工报告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安装的主要设备,对照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所完成的质量自我评估,提出维修服务条款。

5、初验合格

由业主单位(含监理单位)组织系统集成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施工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进行初验,组织初验单位写出初验报告。

参加初验的人员应签名。

初验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试运行评述;

(2)对照设计任务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论;

(3)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

(4)施工质量初验意见(见隐蔽工程有关报表)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在正式验收前,系统集成单位应向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报送下列验收文件资料:

(1)设计任务书(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2)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3)工程招标书/工程投标书(系统集成商施工相关资质证书材料)

(4)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5)工程施工合同(含工程预算表)

(6)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7)项目实施方案;

(8)项目有关的测试报告;

(9)项目试运行报告;

(10)项目用户评价意见;

(11)项目经费决算表;

(12)验收专家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含有软件开发的项目一般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软件需求说明书;

(2)概要设计说明书;

(3)数据及数据库设计要求说明书;

(4)详细设计说明书;

(5)操作手册;

(6)用户手册。

资料审查:

(1)资料审查由工程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指定的资料审查组负责审查。

(2)工程正式验收时,设计,系统集成单位应提供全套验收图纸资料;

(3)图纸资料应保证质量,做到内容齐全,标记正确,文字清楚,数据准确,图文表一致;

(4)图样的绘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6、工程终验

验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含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结果),以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用户培训、系统运行维护及升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验收组应广泛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建议。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按期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并且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结果均为“通过”的,视为“通过验收”;

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并且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结果均为“通过”,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整改后再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验收”:

1.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对竣工验收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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