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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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以及《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9号)等文件精神,依据重庆市职称评审工作相关文件要求,以科学评价为核心,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为基本要求,实施分类管理,完善评价标准,健全人才选拔机制,突出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教育教学业绩的综合考核,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优良、结构优化、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现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建设目标。

第二条学校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合理划分评审权限,加强评审过程监督,建立品德、能力和业绩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综合评价机制。

第二章分类及设置

第三条学校设置教师系列、研究系列和其他系列等三个系列。

教师系列中,分为专任教师教学科研和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两个子系列。

其他系列分为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编辑、翻译、图情与档案、医疗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等类型。

第四条教师高级职称中,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种类型。

第五条学校在上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除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特殊人才等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申报人员(绿色通道)评审外,每年秋季集中开展一次。

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定位、师资队伍规划和岗位结构比例,分别确定各系列、各类型高级职称当年晋升指标。

以下三种情形不受指标限制:

1.申报当年未满35岁,且符合教学科研子系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申报条件;

或申报当年未满30岁,且符合教学科研子系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称申报条件;

2.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通过市级人才引进渠道进入我校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

3.各系列同等级职称转评。

第六条各系列中级职称的晋升指标不受限制,按重庆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职称的相关办法和程序予以确定和评聘。

第三章各系列基本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职称的基本申报条件分为师德师风条件和资格条件两类。

第一节师德师风条件

第八条思想品德

(一)爱国守法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信仰坚定、遵纪守法,不得有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团结友善

团结协作,热爱集体。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明礼诚信

自尊自律,诚实守信。

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做到诚实守信。

有不良诚信记录的,按《西南政法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负面清单》(附件3)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职业道德

(一)爱岗敬业

热爱本职,积极奉献。

(二)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对积极承担班主任(导师)工作并获得学生好评的,或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业、就业指导及心理辅导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履行职责

恪尽职守、勇挑重担。

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岗位聘期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连续2年年度考核或岗位聘期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条学术道德

严谨笃学,学风端正。

在学术研究中,不得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不得有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等不端行为。

违反学术道德的,按《西南政法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负面清单》(附件3)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其他

(一)在师德师风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校级以上表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经查实的,延迟3年申报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按《西南政法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负面清单》(附件3)的相关规定执行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凡因出现师德师风问题而延迟申报者,一律不得破格申报。

第二节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学历学位条件

申报人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其中,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申报正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博士学位获得者优先。

(一)申报正高级职称

须聘任副高级职称5年以上。

申报教学科研子系列教授职称,任副教授年限不满5年的,按破格条件进行申报。

(二)申报副高级职称

须聘任中级职称5年以上。

申报人具有博士学位的,聘任中级职称1年以上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2017年1月1日以前进校的博士,原则上应考核确定中级职称,但在校工作已满2年的,可直接参评副高级职称。

具有中级职称者参评副高级职称,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与评定。

(三)申报中级职称

须聘任助理级职称5年以上。

申报人具有博士学位的,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中级职称。

申报人具有硕士学位的,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中级职称。

申报人全日制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且聘任助理级职称4年,可申报中级职称。

(四)助理级职称的确定

全日制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或全日制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理级职称。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因私出国(境)、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为专业技术任职时间。

第十三条外语、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各系列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4)执行。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条件

(一)继续教育条件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二)申报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人员海外进修学习要求

申报当年未满45岁的专任教师和专职研究人员申报评审教授、研究员职称,应有连续10个月以上国外或境外访学进修经历。

申报当年已满45岁的专任教师和专职研究人员,有连续10个月以上国外或境外访学或进修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专任教师、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专职研究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辅导员)以及其他系列人员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不受此条件限制。

国外及境外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申报教授职称,视同具有连续10个月以上国外或境外访学和进修经历。

第十五条资历条件

专任教师教学科研子系列和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子系列职称申报人员均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以及重庆市规定的其他任职资历条件,同时还须获得教务部门确认的校内主讲教师资格。

其他系列申报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

2019年1月1日以后进校的专任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须有不少于1年的辅导员或班主任经历并考核合格。

2019年1月1日以前进校的专任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有1年以上辅导员或班主任经历并考核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各学院应为新进校专任教师提供相应的兼职岗位,明确工作任务,开展任务考核。

第四章业绩条件

第一节专任教师教学科研子系列业绩条件

第十六条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条件

1.基本教学条件

(1)教学工作量:

平均每学年完成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10学时,总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

其中,每学年应完整承担一门本科课程教学任务。

(2)授课门数及教学环节:

系统承担2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教学。

指导过青年教师;

参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指导3届以上;

或指导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年均3人以上或担任全日制本科生导师工作3届以上;

或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年均2人以上和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届以上(经学校确认不具备实施教学环节条件的除外)。

(3)教研活动:

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学科建设工作,并承担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等方面的工作。

(4)教学效果:

现任职资格以来教学效果达到学校相应要求,且连续3年学生、同行专家评教达到优秀以上。

2.教学业绩条件

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除应满足上述教学基本教学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教学业绩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教研教改项目;

或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教研教改项目;

或主持完成校级课程改革项目、教学改革项目,且验收为“优秀”等级。

(2)主持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且开展了实质性建设工作;

或参与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且开展了实质性建设工作。

(3)作为课程负责人主持学校立项建设的精品课程、优质课程、示范课程或中国法硕士项目课程,经评审为“优秀”等级;

或参与主讲市级以上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网络资源共享课、教育部来华留学生课程、研究生优质课程;

或以第一完成人提交的案例成功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

或获得一次以上学校“精彩一课”表彰。

(4)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4篇教研教改论文;

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教研教改论文,且主编1部省部级规划教材或参编1部全国规划教材。

(5)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6)获得省部级各类教学竞赛一等奖;

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含创新创业实践或训练项目)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各类竞赛奖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文认定)。

(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

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科研基本条件: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

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且独立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其中,须有1篇以上论文为本学科校定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学科论文。

第十七条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平均每学年完成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00学时,总教学工作量180学时以上。

系统承担1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教学。

参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指导2届以上;

现任职资格以来教学效果达到学校相应要求,且连续3年学生、同行专家评教达到良好以上。

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除应满足上述教学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教学业绩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教研教改项目;

或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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