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实体及诉讼程序解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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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实体及诉讼程序解析Word下载.docx

六、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劳动争议仲裁审限为45天,最多为60天3

七、事实劳动关系证据确认4

八、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权责4

九、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举证责任。

4

十、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回收后才支付,且货款回收由劳动者经手的,劳动者应对货款回收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十二、出资人、挂靠人、出借人(不以有偿为条件)作为共同诉讼人。

十三、生效仲裁裁决遗漏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当事人4

十四、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人员或内退人员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

5

内退是指内部退养5

十五、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用工争议,按劳动关系5

十六、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

十七、社会保险关系的不可重复性。

十八、处分协议有效,但可撤销。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可撤销。

十九、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十、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

二十一、试用期期限及工资80%6

二十二、经济补偿计算6

二十三、支付双倍工资

(1)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合同

(2)不订无固定期限(一年以上),应当订立起。

6

二十四、约定试用期超期且已履行,按转正工资标准,对超期部分支付赔偿金。

二十五、约定违约金情形6

二十六、单位以违反服务期请求支付违约金,应对其已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及具体费用等相关事实负举证责任。

二十八、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特殊情况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的条件。

7

二十九、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合理理由或劳动者曾经认可的除外。

三十、对于写了辞职报告的,又以被胁迫解除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三十一、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单位有绝对解除权。

三十二、非全日制用工,无试用期、补偿金,书面合同,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8

三十三、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派遣协议,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二年以上,不得是非全日制用工,支付报酬);

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不得再派遣)。

三十四、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十五、产假期限,不少于九十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三十六、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就业许可,即必须办理就业证,否则属于非法用工,劳动合同无效。

第一章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劳动法L1995.1.1》

《劳动合同法LH(2008、1、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ZC(2007.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JS(2010.9.1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ZY2009.4.16》

第二章实践争议汇编

1、对于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在有肇事方的情况下,应告知劳动者先向肇事方索赔,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工资)的,应提供已经进行了索赔的证明或对方逃逸的证明,否则可以拒付。

2、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无法主张,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五项。

3、如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4、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获得赔偿,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在用人单位已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后,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偿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解释》答记者问时阐述:

“如果劳动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一)未为该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

(二)非法用工单位在用工中导致劳动者伤亡的。

法院如果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应裁决撤销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书,由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三、不属于劳动争议,即不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一)社保补缴争议,即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缴费年限及基数等争议。

JS1

(二)住房公积金争议,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监督职能,“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仲裁期限与程序

1、一年。

(1)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可起诉。

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

被申请人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可以缺席裁决。

3、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可诉讼。

五、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形及双方救济程序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以裁决数额为标准,且在涉及数项,每一项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双倍工资似乎排除)

3、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起诉,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JS14

4、起诉吞并撤销原则,劳动者可收到裁决15日基层起诉,单位30日中级起诉(一裁终局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撤消不会被支持),JS15-16

5、撤销吞并执行原则,仅是中止执行JS18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中,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审限为45天,最多为60天,JS13

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申请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或虽已受理但尚未裁决的证明。

七、事实劳动关系证据确认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

(三)考勤记录;

(四)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八、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权责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以限制劳动者上述解除权的,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2、劳动者行使上述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并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予赔偿。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无法律界定。

如果员工提出被开除,则应出具被开除的证明。

如果单位提出员工辞职或离职,则应提出相应的辞职或离职证据。

是否加班的考勤表应由公司出具,如果员工不认可考勤内容,则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否则应认定公司的考勤记录是真实有效的。

JS4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十三、生效仲裁裁决遗漏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当事人

(一)仲裁机构不能自行追加或经当事人申请追加后再次重新仲裁本人起诉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

(二)追加当事人主要存在与:

1、劳务派遣用工;

2、企业改制、并购中的劳动关系主体变化;

3、员工借用中的权利义务纠纷;

4、其他。

JS7

内退是指内部退养,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处理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因此社会保险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

十五、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用工争议,按劳动关系JS8

JS10

二十、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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