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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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对起重机械(天车)进行日常管理和一般性维修。

2、对叉车、电瓶车进行一般性维修。

各使用部门

1、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各项特种设备安全制度,协助有关主责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预防性维护与例行检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2、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法定检验资料、报告及相关技术档案的存档、负责对本部门停用、报废的特种设备办理在公司内相关手续。

3、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技术档案的

管理。

3.2人员职责

3.2.1生产制造中心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制定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2)传达并贯彻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3)对各项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督促检查特种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5)组织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6)解决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3.2.2特种设备管理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传达并贯彻公司及安全组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2)协助制订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

3)对本部门特种设备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制订本部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定期保养、定期检测、检修计划,并实施。

5)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6)解决操作人员提出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科领导和安全组报告。

7)建立本部门特种设备运行记录、检查记录、检修记录、修理、更改记录的使用档案。

4、本制度特种设备的含义:

(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相关的设施。

4.1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4.2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5、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5.1公司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采购班与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5.2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

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6、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6.1、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与改造前由安全组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承揽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验证,公司工程承担部门、承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批准后,方能施工。

未通过安全资格验证的单位,和办理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的,禁止在公司内承接各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护保养工作。

6.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和调试工作,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6.3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由工程承担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经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方可投入使用。

6.4建设项目中的特种设备安装完工后,在总项目未完成前,因生产急需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向工程承担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承担部门及时组织安装、使用单位及安全安全科进行预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手续方可转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纳入日常管理。

6.5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或改造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23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工程承担部门及安全组。

7特种设备的使用

7.1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市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7.2公司不得制造、改造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7.3新增特种设备,各使用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将特种设备图样(包括总图、安全图及主要部件图)、其它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各安全附件合格证明书、各特种设备的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及水压试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报安全组,由安全组协助办理有关检验手续。

没取得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使用。

7.4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公司应按国家有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23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7.5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以及停用一年以上时,本次使用前,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7.6公司以及有关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7.7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者作业工作。

7.8各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情况,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7.9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每年定期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

7.10公司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7.11特种设备的相关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如下:

7.11.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7.11.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的记录。

7.11.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11.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台帐、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1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分工如下:

序号

资料类别

资料内容

保管部门

保存期

1

验收技术文件

出厂的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

各主责部门

永久

2

日常运行

日常运行、日常保养检查记录

使用部门

五年

3

检查记录

定期检查记录

4

定期保养记录

保养记录表

5

安全教育记录

安全教育资料及记录

二年

6

设备、安全附件技术资料

检验报告书、合格证等

7

日常维修、改造,大、中修记录。

有关鉴定资料维修记录表

8

事故记录

车辆、人员伤害事故报告书

安全组

9

其它

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检查记录

8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8.1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安全运行的,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2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要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3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检验的,使用部门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本部门责任人确认后报安全组,由安全组将根据具体情况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延期检验工作。

9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迁移管理:

9.1已报停的特种设备不准继续使用。

9.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部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9.3凡因公司各项生产经营需要,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停用、报废、迁移的,各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向安全组提出,并负责对设备进行办理公司的报废手续。

10交接班管理:

10.1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提前到达本岗位进行交接班工作。

10.2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接班人员对交接班人员的当班记录进行查阅,全面了解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听取交班情况介绍。

10.3交接班要严肃认真,严禁岗外交接班。

10.4交接班双方共同按交接班记录,逐项实地认真检查和记录,接班人员认为具备接班条件,经

双方签字认可,接班人员立刻上岗,交班者方可离去。

10.5如本人是当日最后一班,要将按规定停止设备,落实好下班“三件事”,确保没有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方可离去。

10.6交接班前如遇到应急事故,必须待处理完毕后才可交班,接班人员应主动了解事故情况,并协助处理事故。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

11使用、检查管理

11.1厂区交通限速为15km/h,公司厂内机动车辆不得超过15km/h,通过道口、弯道、出入厂房时,不得超过5km/h。

11.2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在交通道上任意停留,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车辆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装卸货物时不得影响其它车辆行驶。

11.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公司内交通安全规定进行管理,驾驶员必须按照例行保养规范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对工作属具进行严格检查。

11.4作业时货物装卸要平稳、牢靠、分布均匀,铲运高大、贵重易损货物时要捆牢。

11.5不准超载,起重量及载荷中心应在规定范围内。

11.6不准用货叉往货物上撞击。

11.7装卸时应以低速进行,同时要注意地面情况以免损坏车胎。

11.8前、后倾斜门架时,叉车应当制动。

11.9倾斜门架的过程要缓慢,以防止货物下滑。

11.10起升货物前,门架应处于垂直或稍微后倾,叉车应处于制动状态。

11.11货物下降时,以发动机应维持怠速运转。

11.12叉车作业时,行驶中要做到:

11.12.1货叉距地面230~400毫米,起重门架要后倾。

11.12.2避免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11.12.3铲运影响视线的货物,应倒车低速行驶。

11.13作业中应遵守“八不准”:

11.13.1不准将货物升高作长距离行驶。

11.13.2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

11.13.3不准用货叉直接铲运危险物品,易燃口等货物。

11.13.4不准用单货叉作业。

11.13.5不准用惯性力取货。

11.13.6不准在货盘或货叉上带人作业,货叉举起后,货叉下严禁站人。

11.13.7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的货物;

11.13.8不淮在驾驶室或后座处放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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