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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修复是违规行为指失信企业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主动纠正失信这些行为,并获准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过程。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是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全省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省社会信用信息中心是全省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应用工作。

承担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制定本省公共信用信息技术管理规范。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负责政府确定的信用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初评、披露和应用,及时将信用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联合奖惩措施。

有关部门和组织制定负责本部门监管和服务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省、市有关部门和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自身上捷尔萨职责建立相应信用记录体系,并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建立所监管和服务行业或领域的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出台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和服务。

第六条实施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应坚持信用信息共享、责任主体明确、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公开的指导方针。

第七条实施企业信用联合奖惩依据的信用记录,应以省、市(含定州、辛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记录为准。

第八条有关单位和组织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融资、指派财政资金等工作中,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查询、应用北埃尔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季文信息。

第二章信用行为认定

第九条企业失信违规行为企业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有重失信九个等级。

已有法律法规、行业政策法规等级划分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跨国公司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或未及时报送申报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及时到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证、换证、申报、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的;

(三)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标准、规范实施,公示的产品前后矛盾或服务标准与实际不符,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被处以恐吓或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较较服务少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

(五)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少、时间较短,违规使用发票人物形象较轻,且无主观恶意的;

(六)有关相关部门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认为应列为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十一条企业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一年八次以内发生两次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一年内能发生三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二)被处以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规模较大投资金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上处罚一定的;

(三)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大、时间较长,抗拒或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冒充退税金额较大,且有出现明显主观恶意的;

(四)在申请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以及在公证和法律服务中提供虚假陶瓷材料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记事账簿、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内控报告的;

(六)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传播有害低俗重要信息,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据有关规定认为应列为较重失信的。

第十二条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一年内发生两次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一年发生三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二)未取得资质、未经过许可审批,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被行政管理机关撤销许可、资质或执照的;

(四)被处以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特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庞大财宝数额巨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环境污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哄抬物价的;

(六)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巨大、时间较长,抗拒或逃避缴纳税款、挪用公款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完税金额巨大,存在较为明显主观恶意,以及被有关机关查结并将重大违法移交向社会公告或向司法部门案件的,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法院执行机构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行为;

(八)司法机关认定的基克县企业文化娱乐贿赂行为;

(九)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传播有害低俗重要信息,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解除权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制约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十一)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认为应列为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十三条省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加强本部门、组织(行业)信用记录建设,研究细化企业失信行为和守信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组织可根据本部门、组织(行业)企业失信行为和守信行为确认标准,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和守信企业“红名单”制度,将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违规行为失信企业“黑名单”,有良好守信违规行为的不良行为企业列入守信企业“红名单”,并按规定在“信用河北”网站及搜索引擎本部门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公布。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和组织确定守信企业“红名单”时,要查询了解企业在各个部门或行业的信用情况。

凡是列入某个相关部门或行业“黑名单”的企业,其他部门或行业不得将其列入本行业“红名单”。

列入红名单的企业,一旦出现经认定界定的失信行为,有关部门和组织机构应立即将其撤出“红名单”。

第十六条企业“黑名单”和“红名单”的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禁止披露企业个人隐私。

第三章信用联合奖惩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和组织在行使管理职责过程中应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失信和守信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实施联合奖惩。

篇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运行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公德大力推进建设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性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

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辅导意见》(国发〔2021〕33号)精神,加快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逐步形成市场监管体制,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本土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表所示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立足于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明确要求治理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法依规厘清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着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按规定增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诚实绝美守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信用公开。

在作好信用信息记录归档和共享平台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将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并向社会公开。

坚持奖惩分明。

充分运用信用等级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健全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褒惩制度。

坚持突出重点。

切实涉及解决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老百姓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发展负面影响较大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坚持协同联动。

构建政府、社会性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变革社会诚信治理格局。

坚持权益保护。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一)推进信用平台建设。

加快推进省、市、县第三级电子商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2021年底实现年底省级平台与张家口、唐山、沧州、石家庄、廊坊、保定市等开放平台的互联互通,力争2021年底横向联通省有关部门、纵向贯通各市、县(市、区)。

不断完善平台功能,扩大信用信息业务规模,发挥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公开公示、联合奖惩等作用。

(二)加强信用记录记录建设。

加快编制《河北省违约风险信息目录》,明确信用内部信息的归集范围,规范归集格式,指导各部门开展信息归集和报送工作。

加强企业、社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各类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各类主体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要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改革前存量代码转换,做好新赋码工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要在登记管理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归集到“信用河北”网站集中公示。

(三)开始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按照部门(单位)职责,结合监管和服务对象实际,研究制定各式各类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分类标准、健全奖惩措施。

各级政府监管和服务部门要德才建立完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研究制定“红名单”和“黑名单”产生的标准、程序及应用规则,依法依规规范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红名单”和“黑名单”在本地本部门网站表列的同时,推送到“信用河北”网站集中公示。

鼓励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有关群众团体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和有关部门。

(四)建立健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本地本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对监管对象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和共享能力,归集、整合本部门、本行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

涉及企业的信用信息要提供给工商部门,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河北)归集于企业名下。

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工商部门要及时交换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河北”网站并动态更新。

依托省信用重要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各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机制。

要积极探索将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录入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做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市场机制。

大力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下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对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政府机构通过政府网站发表意见公示,并及时归集推送至“信用河北”网站集中公示。

涉及企业的相关人员信息,按照企业信息条例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同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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