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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体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4)保荐机构应对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出意见;

(5)对滚存利润分配没有强制性规定,但相关信息披露前后应保持一致。

4、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

(1)看变化的人员是否核心人员,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

(2)可考虑把董事和高管合在一起进行分析,不一定要分开独立分析;

(3)只要核心人员没有发生变化,逐步增加董事、高管没有太大问题;

(4)一人公司因完善、优化公司治理而增加董事、高管,通常不认定为重大变化。

5、突击入股

(1)要强调合理性;

(2)重点关注,核查入股人的身份和资金来源;

(3)锁定期更长,信息披露更多。

6、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

(1)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亲属不能与上市公司共同办企业;

(2)注意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特殊部门的按其规章制度办理;

(3)目前公司法对竞业禁止行为没有以前严格,但上市公司的要求应更高,不允许存在竞业禁止情形。

7、股东超过200人问题

(1)直接股东、间接股东或者两者合并计算超过200人;

(2)自愿转让,保荐机构逐一核查是否存在纠纷并出具意见,清理价格应合理,清理完毕后过一段时间才能申报;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东超200人的,同样需进行清理核查;

(4)按2006年前形成及2006年后形成区别对待,2006年前有合法依据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城商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2006年之后形成的股东超200人问题构成上市障碍;

(5)最好不安排信托方式;

股份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超过200人;

(6)合伙企业为股东的,作为1家股东,但中介机构需要核查合伙目的、要看实质,按持股比例高低进行披露。

8、独立性

(1)商标、专利要进入股份公司,跟主营业务走,不能留在集团,不允许以关联方许可方式取得使用权;

如属于无关联第三方所有,须取得第三方的许可;

(2)如业务依赖小股东,也需要从独立性角度解释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3)解决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问题时,关注导致问题的因素是否消除以及相关制度保障;

(4)整体上市和主业突出相比,更强调整体上市。

9、大型国企整体上市时

(1)对资产及盈利占比较高的下属A股公司进行整合;

(2)关注:

A股公司对集团的重要性、A股公司的独立性和实质情况;

(3)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低于10%的,可在集团上市后再进行整合;

(4)整合方式包括换股吸收合并、集团资产注入下属上市公司、私有化。

10、重大违法行为问题

(1)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2)原则上“罚款”以上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能够依法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3)处罚机关包括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其他有权部门作出的处罚如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也在此列,尽职调查时要全面调查;

(4)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11、历史上存在国有资产转让等程序有问题的

(1)找出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文确认;

(2)出文要具有针对性,如未评估,要说明理由,不能泛泛说合规;

(3)在招股书中详细披露出文单位、文号、出文内容等。

(4)集体股权转让同样处理。

(5)定募公司的股东,不能简单将托管资料作为依据,要对登记托管持有人与实际持有人是否一致进行核查,找到相应股东当面确认,确有困难的,至少要90%确认。

12、IPO锁定期

(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

(2)发行前1年增资的股份锁3年;

(3)发行前1年从应锁3年的股东处转出的股份锁3年;

(4)其余股东锁1年。

13、环保问题的核查

(1)不能仅以政府出文为依据,保荐机构和律师要进行核查;

(2)核查会产生哪些问题、每年投入多少资金用于环保、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对周围居民进行访谈;

(3)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处罚的,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4、土地问题

(1)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如国发3号文、国发10号文,应作为核查依据;

(2)发行人经营业务中包括房地产业务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对①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②土地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缴纳支付情况及其来源③土地闲置情况及闲置费缴纳情况④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⑤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等方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四证,募投项目用于非房地产项目的,项目用地应基本落实;

(4)发行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或存在违反国发3号文等有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发行证券;

(5)房地产企业征求国土部意见,目前有11个在审IPO项目。

15、跨市场上市

(1)先A后H:

H股发行价不低于A股发行价;

(2)H股公司发行A股:

按A股IPO条件和程序进行,信息披露从严执行;

香港创业板上市企业不能回A股,必须先转主板、才能到A股。

16、合伙企业作为股东

(1)实际控制人认定:

全体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2)比照法人股东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和持股比例高低决定披露信息的详略;

(3)应对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近三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

(4)如入股过程存在疑问的,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5)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算1人,若是有意规避股东超过200人问题,则不允许。

17、军工企业的豁免披露问题

(1)军工企业披露信息内容是否涉密,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和发行人确认,避免泄密、失密问题;

(2)证监会判断披露的信息是否满足最低上市要求;

(3)高军工占比的,要看会计师审查是否受限、会计师要对此做说明;

(4)一并考虑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豁免要求;

(5)提供相关部门对招股书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保密要求的确认文件。

18、历史出资不规范问题

(1)历史问题,从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规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如对现在不构成重大影响则不是障碍,如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在报告期内,构成发行障碍;

(2)是否存在纠纷,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

(3)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补救后需运行一段时间。

19、社保、公积金问题

(1)因地方法规原因历史上存在欠缴的,要做合理披露、大股东承诺承担追缴责任;

(2)以后按规定缴;

(3)扣除欠缴金额后,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20、红筹架构

(1)清理简化股权结构;

(2)控股股权要回来,不管注册地均须清理。

21、涉及上市公司的发行人

(1)核查与上市公司间的各类交易,相关交易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

(2)是否违反高管交易要求等。

纠纷争议等;

(3)消除存在掏空上市公司的疑虑;

(4)会咨询上市部、交易所的意见。

22、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改制方案要彻底;

(2)非关联化后,保荐人和律师应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情况,是否公允;

(3)交易价格要公允;

(4)尽量不要做这种安排,内部化更合理;

(5)招股书应披露非关联化前后的具体情况。

23、主板非同一控制下的相关业务整合[营业收入、总资产、总利润]:

支持不鼓励

(1)重组比例>

100%的,运行36个月;

(2)50%-100%的,运行24个月;

(3)20%-50%,运行1个会计年度;

(4)20%以下,无时间限制。

24、主板非同一控制下不相关业务整合[营业收入、总资产、总利润]:

限制不禁止

(1)超过50%,运行36个月;

(2)超过20%-50%,运行24个月;

(3)20%以下,无时间限制。

25、创业板非同一控制下[营业收入、总资产、总利润]

(1)大于50%,需要运行24个月才能申报。

(2)20%-50%,要运行1个会计年度才能申报;

(3)20%以下,提供最近1期报表。

26、非同一控制下业务整合计算口径

(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拟发行主体存在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不扣除计算(同一控制下可以扣除);

(2)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多次发生重组行为,累计计算。

27、关联交易

(1)价格公允、未据此操纵利润;

(2)如:

提供关联方与其他企业的合同,判断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3)客户可信度

28、申请延期

(1)如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满三年,可以申请延期,到期安排上会,通过率不受影响;

(2)如业绩下滑则不建议申请延期,建议撤回后择机再报;

如能说明业绩下滑的理由,可以上会;

(3)诉讼问题应看诉讼的性质、标的进行判断,如对发行条件无实质影响,披露即可;

如涉及核心产品、技术、金额大的,需要申请延期;

诉讼必须披露,否则涉及虚假信息披露。

29、首次执行日

(1)以2007年1月1日作为申报会计报表“新准则”的首次执行日。

即:

07年需要按照新准则做报表。

(2)政策依据为证监会(2006)136号文、证监会(2007)10号文;

(3)申报期不包括2007年的,首次执行日不晚于申报期期初即可。

30、评估和验资是否需要复核的问题

(1)申报期内的:

3年内的评估/验资需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可不复核;

(2)业务性质:

资本项下,增资/出资等行为需要复核,经营项下(如购买二手汽车)的不用复核,子公司的也不一定需要复核;

(3)重要性:

涉及金额大需要复核;

(4)申报期外,涉及金额大、资本项下的需要复核。

31、外商投资企业补缴以前年度减免所得税

(1)需要在补缴时记入会计当期,不能做追溯调整,所以需要关注当期利润是否可承受纳税额;

(2)以“保证比较报表可比性”为由对此项所得税补缴进行追溯调整的做法较为牵强,会计处理不宜采用。

32、专利审查

(1)需要到专利局登记部查权属情况,不能仅根据证书做判断。

(2)对于职务成果可能带来的权属纠纷,律师要出意见。

二、主板再融资审核有关问题

1、2009年再融资情况

(1)再融资金额为2370亿元,历史第三;

(2)非公开发行约占一半,公司债发展较快;

(3)房地产企业再融资占各行业第一,金融企业仅三家再融资但金额较大;

(4)大额融资集中度高,近半数为30亿元以上的再融资。

2、再融资审核的关注点

(1)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2)关注非标无保留意见所涉及的事项;

(3)关注近三年会计差错,以及会计估计、会计政策的变更

3、公司债券财务指标计算口径

(1)最近一期不强制审计;

(2)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可分配利润、净资产,以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并扣除少数股东权益、损益;

(3)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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