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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分类。

(全面、概括地描述)

三、法律对各类市场的详细影响。

(从哪几个方面影响,正面和负面)。

四、典型的案例分析。

一、法律的界定

1、法律含义:

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2、法律环境:

是指企业和外部发生经济关系时所应遵守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

3、法律与市场的联系:

市场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生产力的推动和社会需求的拉动。

在其发展过程中,更是离不开法律的引导。

法律对于市场而言,就像是一辆行进中的汽车,如果市场是汽车,那么司机便是法律。

没用司机驾驶的汽车,性能再好,也开不远,最终只能落得个四轮朝天。

放在市场和法律上来说,这个比喻是最恰当不过了。

二、市场分类。

1、从与法律相关性较强的几个市场来进行研究,具体分类如下表所示:

市场类型、项目比较

含义

特点

功能

劳务市场

劳务市场是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直接商谈的场所,是指利用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在社会经济各领域的合理配置的场所。

劳务市场是劳动力交流的一种形式。

第一、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关系比其它生产要素市场供求双方的关系复杂。

因为其它生产要素市场上供求双方只在市场交换过程中发生关系。

而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关系在市场交换完成之后仍然存在。

  第二、劳动力不能像其它生产要素那样被储存或报废,劳动者在脱离生产时仍然要维持其生计,这一特征是其它生产要素市场所不具备的。

  第三、劳动力供给方——劳动者,可以组织起来提高劳动力的价格,所有这些特征的基本点都缘于劳动力的自身特征,即劳动力不同于其它生产要素或商品,鉴于上述特点,应对劳务市场给予极大关注,并建立起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促进劳务市场的发育与完善。

第一、以劳动力成本的杠杆分配劳动力,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

在这里劳动的支配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根据投入产出的原则作为劳动力配置的基本目的。

  第二、调节劳动力的供需关系。

当劳动力供大于求时,劳动力成本相对降低。

当劳动力供不应求时,劳动力成本上升。

  第三、竞争机制是劳动市场的又一个重要功能。

劳动者素质与劳动力成本是决定劳务市场竞争市场的主要因素,劳动者为选择合适的企业而竞争,企业为选择合格的人才而竞争。

  

商品市场

商品市场是由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服务市场构成的。

消费品市场。

消费品市场按消费的对象来分有两大类,即农副产品市场和工业消费品市场,它是连接生产和生活消费的纽带。

一是商品供应日益丰富,供求结构趋于合理。

二是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城乡市场开拓成效显著。

消费品市场总体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增长势头。

三是消费热点不断涌现。

四是市场调控能力增强,运行质量明显提高。

五是流通各行业齐头并进,大中型企业领跑市场。

六是餐饮消费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成为消费品市场的一大亮点。

  七是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新兴业态蓬勃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市场已由过去的简单的商品中转站向映射经济、商品集散、信息传递、价格发现、运销服务、产业带动几大基本功能。

技术市场

技术市场,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

狭义的技术市场概念,是作为商品的技术成果进行交换的场所。

广义的概念是技术成果的流通领域,是技术成果交换关系的总和。

一是技术商品是知识商品,它以图纸、数据、技术资料、工艺流程、操作技巧、配方等形式出现;

二是技术商品交易实质是使用权的转让;

三是技术商品转让形式特殊,往往通过转让、咨询、交流、鉴定等形式,直到买方掌握了这项技术,交换过程才完成;

四是技术商品价格确定比较困难,价格往往由买卖双方协商规定。

一是技术的发展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高速发展。

二是加速社会发展的变革。

三是技术市场产品的快速更新,给人们生活带来更多新体验,生活质量日益提高。

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又称为资金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

所谓资金融通,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调节资金盈余的活动,是所有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

金融市场可以将众多投资者的买卖意愿聚集起来,使单个投资者交易的成功率大增,即在接受市场价格的前提下,证券的买方可以买到他想买的数量,卖方可以卖出他想卖的数量。

交易所的这种属性其实就是流动性,交易所的流动性使得资本在不同的时间、地区和行业之间进行转移,使资源得以配置。

金融市场出现的目的是提供交易的便捷,因而流动性就是金融市场的基础经济功能所在,没有了集中流动性的功能,金融市场就失去存在的基础。

一是融通资金的“媒介器”。

通过金融市场使资金供应者和需求者在更大范围内自主地进行资金融资通,把多渠道的小额货币资金聚集成大额资金来源。

二是资金供求的“调节器”。

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调剂货币供应量,有利于国家控制信贷规模,并有利于使用市场利率由资金供求关系决定,促进利率作用的发挥。

三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

金融市场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资金协作,有利于开展资金融通方面的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法律对各类市场的详细影响。

市场类型、影响

正面影响

四、

案例分析

上文已经详细阐述了法律对所列的四种市场类型的影响。

在现实市场中,近期出台了诸多的法律对市场进行调控。

在这里,我们将对于2007年出台的《反垄断法》进行分析以及其对中国汽车市场的影响。

1、出台《反垄断法》前的中国汽车市场基本情况。

对经销商实行最低限价,严控售后服务价格及配件供应渠道,对车主指定特约维修站保养,否则取消保修资格……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前,上述做法是汽车销售商在业内进行垄断的明显行为。

众多汽车买家都暗暗地苦不堪言,却又无可奈何。

2、出台《反垄断法》后各种垄断情况的详细对比:

最低限价

①法条: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表现:

“价格不能再便宜了,因为厂家有最低限价,再优惠厂家会罚我们的,只能给您赠送贴膜和脚垫。

”这是4S店销售人员常有的说法。

汽车生产厂家为了防止经销商互打价格战,损害品牌形象,除了对新上市车型制定指导价,还经常对所属车型在各地区的成交价实施最低限价。

如果发现经销商胆敢擅自突破此限价,将被开出罚单。

影响:

经销商可能会对终端价格放开。

经销商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定价,不受厂家的干预和制裁。

经销商为完成压库任务、回笼资金,甩卖一些车型将变得名正言顺。

而一些资金实力强的经销商,可以通过发动价格战,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

②法条: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对不起,您的车不是在厂家指定的特约维修站保养的,出现质量问题我们概不负责。

”质保期内车子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找到经销商后,这是4S店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拒赔理由。

由于对高昂的工时费望而却步,很多车主在免费首保之后,选择去熟识的修理店、快修点或免工时费的换油中心做简单的三滤保养,但这却成了丧失保修资格的一个理由。

目前汽车整车销售利润趋薄的状况下,零部件的销售和汽车的维修已经成为汽车生产厂商与4S店最大的利润点。

厂家对汽车零部件进货渠道和价格的严格控制,甚至对零配件的加价率都有严格规定。

这种做法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

4S店模式

③法条: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从国外回来的人常常惊叹于国内4S店的超大规模占地以及装修设施的豪华。

在国外,即使是高端品牌,大都也只设立简易的2S、3S服务网点。

国内建专卖店投资动辄高达几千万元,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到4S店修车给消费者留下“贵”、“黑”的印象。

以品牌授权为核心的4S店销售与服务模式自实施以来,一直受到消费者组织和维权人士的质疑。

4S店模式下的经销商实行单一品牌经营,导致有排除、限制竞争之嫌,也不利于市场经营者之间的自由竞争。

《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防止这种趋势走向极端,但并不代表这种模式将面临终结。

从发达国家实践来看,4S店模式受到市场一定的认可。

以前一味鼓励4S店模式,将改为鼓励4S店与卖场并存的模式,同时也鼓励一家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几个品牌的4S店。

也有业内人士预言,4S店的经营模式有可能蜕变成品牌特许经营方式的一种,垂直授权之下厂家拥有绝对话语权的状况仍可能继续。

加价销售

④法条: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每当畅销车型推出,市场追捧热情高涨,而产量短时间内难以跟进,就会上演一场“饥饿销售”,每个经销店只能分到数量有限的畅销车,于是以高于厂家公布的指导价加价销售,便成了经销商获取高额利润的法宝。

有专家认为,个别车型加价销售其实不足为奇。

加价是市场充分竞争的结果,是供需关系的体现。

国内车市出现的几次加价销售,都是因为当时推出的车型售价低于市场预期,购买量超过生产量,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

自由竞争的市场给出了高于指导价的价格,与垄断无关。

《反垄断法》里提到的价格垄断,更多的是指竞争者之间相互联手达成价格同盟,例如一些家电企业召开“峰会”,共同提升产品价格。

当然,如果诸多品牌联合起来,达成协议共同抬高某类车型的价格,则会涉及到垄断。

地方保护主义

⑤法条: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属于垄断行为。

畅销车上市之初,厂家擅用“饥饿销售”,吊足消费者和经销商的胃口,由于僧多粥少,每家经销店只能分到数量有限的几辆,厂家趁机便搭售一些滞销车型,以便清理库存。

经销商想进一台畅销车,必须同时买进若干滞销车。

对于4S店来说,进货没有选择权,只能从这个厂家进,如果不接受条件,将意味着无车可卖。

与跨区销售一样,搭售受到了潜规则的影响,因此一段时间内不可能彻底杜绝。

经销商为了讨好厂家,或者进得更多的畅销车,会默认厂家这种不合理的搭售行为。

只要经销商不举证,则违规搭售很难界定。

很明显,在对比了《反垄断法》出台的前后对汽车市场的影响后,可以发现相对于整个市场来说,汽车销售市场更为自由和开放,而消费者也能够从中收益,从而进一步推进中国汽车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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