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一号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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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等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切实以更加过硬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更加严厉的手段,努力再创煤矿安全生产新一轮最好时期,为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工作思路:

围绕“一个目标”,即围绕促进全省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目标开展工作;

坚持“两个结合”,即坚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与行政执法相结合;

狠抓“两个关键”,即狠抓顶板、机电运输管理,有效控制零星事故;

突出“三个重点”,即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

强化“四项管理”,即强化依法办矿准入、安全应急处置、从业人员任职资格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

实现“四个突破”,即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精细化、矿井装备现代化、教育培训实效化方面实现新突破。

安全目标:

全省煤矿原煤事故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

坚决杜绝重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努力降低零星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体制管理,严格依法办矿准入

1.提高依法办矿水平。

对照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基本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对所有生产矿井生产系统、安全管理、灾害防治、技术装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等各个环节严格标准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对达不到条件规定的,限期进行整改;

逾期仍不达标的,下决心淘汰关闭。

2.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要求,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同时围绕资源枯竭、受灾害威胁严重且安全无保障、非法违法生产等煤矿,超前排查明确关闭矿井名单,制定年度关井计划,强化关井各项措施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对已关闭矿井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死灰复燃。

3.加强对基建和技改矿井安全监管。

依照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和《山东省煤矿技术改造工程管理若干规定》(鲁煤规发〔2011〕184号)等,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监管。

特别是要按照《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重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

对在施工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假技改真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下一步,原则上不再审批煤矿新建项目,确需批建的,必须达到45万吨/年以上。

4.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加强对申办、变更、延续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的审查把关,落实好井上下现场核查。

健全完善年检工作,对年检基本合格的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合格标准;

对连续三年基本合格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待达到合格标准后参加当年年检;

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煤矿,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深化“双基”建设,筑牢安全生产根基

5.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深入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完善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

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对达标情况实施挂牌摘牌管理;

新建、整合技术矿井,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标准;

考核为三级的矿井,当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定为基本合格;

考核不达标的煤矿,依法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顿逾期未达标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6.强化区队班组建设。

学习借鉴全国煤矿班组建设先进事迹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切实加以升华推广。

继续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推进区队班组自主抓安全培训、自主抓现场管理、自主查处隐患和“三违”,研究采取提高生产一线经济收入的政策措施,真正让区队班组人员能够安心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7.切实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认真贯彻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经验交流会暨煤矿尘肺病防治现场会精神,深入落实《关于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鲁煤安管〔2011])66号)要求,立足“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严格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研究采取防治井下粉尘、有害气体、高温、噪声等危害的有效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全面提升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8.加强驻矿督查员管理。

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建议设立驻矿督查站,原则上每矿至少配备4名驻矿督查员,受政府委托跟班督查各项安全规定、指令和措施落实情况,充分发挥其一线安监员的作用,并具有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安全避险等应急处置权。

三、实施科技兴安,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9.加大安全投入。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和科研费用的提取使用规定,据实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要加强对各项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对安全费用提取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的,坚决责令停产整改。

10.加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在健全完善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严格执行避险设施厂家备案制,煤矿企业必须从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目录中选择生产厂家。

要总结推广试点、示范矿井建设的经验做法,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

2012年6月底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省属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任务。

对未按要求完成的,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仍未整改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11.加强矿井“三化”建设。

坚持“综采为主、高档为辅、控制炮采”的原则,推进矿井采掘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实现减人提效保安。

煤层厚度大于0.8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的煤层,坚决实施机械化开采,逐步淘汰炮采。

要以建设“智慧矿山”为目标,重点加强矿井监控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改造,逐步实现矿井井下人员、设备、生产作业环境以及供电、排水、提升、运输、抽风、压风、采煤工作面等主要安全生产环节信息的远程监测监控,重要机电硐室、主要带式输送机和泵房等可视可控,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广应用物联网、井下3G移动通信、井下无线移动可视系统等先进适应技术,促进信息技术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深度应用,提高安全保障程度。

12.强化科技攻关。

继续抓好高承压岩溶水突水机理、冲击地压(矿震)防治技术和低浓度瓦斯利用技术研究等课题攻关,积极开展瓦斯抽采、排放分离及储存综合研究,着力解决制约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性问题。

对0.6米以下的极薄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开采难度大、安全没有把握的煤层,受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威胁严重煤层,开采深度超上下限的煤层,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障安全的,禁止开采。

四、加强技术管理,提高灾害防治水平

13.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配置机电、通防、防治水专业专职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配备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

矿井采、掘、机、运、通、地测、安监等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不少于5%。

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赋予总工程师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省属煤炭企业对各矿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得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的同意;

市县属煤矿企业对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求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

煤矿副总工程师的任命,需听取矿总工程师的意见。

煤矿领导班子调整,原则上不允许一年内矿长、安全矿长和总工程师同时调离原单位。

14.加强“一通三防”管理。

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落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扎实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和抽采利用工作。

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充分认识全省部分矿井瓦斯赋存规律不清、瓦斯涌出异常与煤尘爆炸性高、煤层自然发火期短并存等问题,突出抓好2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处高瓦斯矿井以及21处存在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安全管理。

要加强井上下综合防灭火工作,严禁井下木支护和巷道非阻燃材料支护,杜绝井下非阻燃电缆、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风筒。

强化井下火工品和放炮管理,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矿井,井下放炮必须应用智能化放炮和智能放炮监控系统。

15.加强防治水管理。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规定。

各煤矿特别是(即将)进入下组煤开采的矿井,必须做好水文地质探查或补勘工作,查清掌握水文地质资料;

要建立健全矿井主排水、采区及工作面排水系统,确保排水能力达到要求;

要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和水闸墙在线监测系统;

对高吊水矿井,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疏放,严禁形成新的高吊水;

对受水威胁多水平开采紧急情况下难以保证安全的矿井,严格控制一个水平生产;

对因关井井下水害隐患可能对周边生产矿井造成威胁的,提早研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相邻矿井要定期交换作业图纸,及时互通生产情况,并保证图纸资料真实可靠。

16.加强冲击地压防治。

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要按规定做好冲击倾向性鉴定,建立微震监测系统、应力在线监测系统,超前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要优化矿井开拓布局,严格控制开采深度,合理控制推进速度,降低冲击地压威胁。

冲击地压危险区开采过程中必须坚持“先解危后开采”的原则,及时消除冲击危险隐患。

17.加强机电运输管理。

认真落实《山东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严格矿井供电、提升、排水、通风、压风、采掘设备等系统安全管理,研究制定各大系统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严把矿用产品准入关,进一步规范设备购入、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测检验等环节管理,严格设备采购招投标制度,保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用设备,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严格矿井空气压缩机管理,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矿井,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

对垂深超800米立井,积极规划安设深井应急备用电源,满足一旦大面积停电矿井提人、通风和排水需要。

矿井主要提升运输系统各种保护齐全可靠,井下人行车、架空乘人装置等定期检查检验,有效杜绝各类运输事故。

18.加强顶板管理。

要根据所采煤层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情况,合理确定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

遇有过老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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