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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办法

1.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1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实行总会计师领导,财务管理中心为主办的固定资产核算体系和主管副总经理领导,工程监控中心主办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体系。

1.2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核算与审查工作;负责新增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建账和固定资产的变动审核,严格执行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率及监督各基层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正确计提,负责全公司固定资产的运营分析。

1.3各基层单位建立以经理为首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体系和以财务负责人为首的固定资产核算体系,共同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1.4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增减变动、维护保养和报废等日常管理方面的内容详见《物资设备管理制度汇编》中第十一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固定资产核算办法

2.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有形资产。

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和未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

2.2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

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相关税费(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运杂费、安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2.2.1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分期购入固定资产(超过正常的信用条件),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参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核算。

2.2.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2.2.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2.2.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

本办法所称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包括在内。

其中,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即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担保余值+有关第三方担保余值+优惠买价。

企业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企业无法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2.2.5企业通过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规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2.2.6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

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2.7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收到的固定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2.2.8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a)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的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b)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2.9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a)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b)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②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人账价值。

c)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2.10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a)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b)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核算。

2.2.11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2.2.12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确定。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2.3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质,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在建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2.4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以及临时设施的建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企业,要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2.5企业的自营工程,必须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业,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包括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

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2.6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

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2.7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在建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8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办法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2.9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a)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b)按规定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10企业要按照《固定资产目录及折旧年限表》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年折旧率以及折旧方法等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2.11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价值余额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和预计净残值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2.12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不可能使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则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2.13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2.14企业对固定资产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按照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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