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初步设计审查要点说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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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初步设计审查要点说明Word格式.docx

第4条初步设计审查的重点是建设规模、标准、路线走向、路基路面和主要构造物方案,互通、服务区的位置和方案,设计概算及涉及经济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方案等。

第5条初步设计审查实行“双审制”,即先由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交书面初审报告,再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第6条根据初审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应由初审单位进行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意见书供主管部门决策。

如确有必要,主管部门也可确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做进一步复核。

第7条初步设计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第8条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了勘察设计招投标,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2.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

3.设计文件是否齐全;

设计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取得“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5.是否取得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前置性专题批复或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上述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

6.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

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及时告知业主或设计单位补充完善。

第9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要求:

1.审查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的要求;

2.审查设计文件深度及内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4.审查工程初勘报告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初测、初勘外业是否通过验收,基础资料是否全面、可信;

5.审查设计文件是否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耐久、节约、和谐”的原则。

第10条提交初步设计审查的资料应包括:

1.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文件、测设合同、政府主管部门对“工可”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

2.全套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初测资料、初勘地质报告、事先指导书、外业验收报告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3.建设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四项专题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4.工程所涉及的其它专题报告及批复文件,如地质灾害评估、矿产压覆、文物、安全性分析、通航论证、行洪分析、地震安全性评价等;

5.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意见、协议书及其他审查所需的资料。

第11条初步设计的初审报告分章节编写,其内容与格式参见附录一;

专家审查意见的内容与格式参见附录二;

核查意见书要求参见附录三;

符合性审查一览表参见附录四。

第二章总体评价

第12条审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组成、内容、格式应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要求。

第13条审查“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的执行情况,以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并对符合性审查的内容作出客观评价。

第14条评价设计方案比较的内容、深度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设计方案所采用的地质、水文、气候、地形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

第15条评价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操作性程度。

第16条对设计文件存在的原则性、普遍性以及可能影响方案确定的主要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并提出明确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总体设计

第17条审查项目地理位置图、说明书、路线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路线方案比较图、总体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运行速度图表及相关附件等。

第18条审查说明书的组成内容和深度,“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的执行情况,建设条件的完整性,总体设计、各专业设计的原则,路线起终点论证,主要技术指标采用情况及不同指标衔接过渡情况,占用土地及设计所采用的标准等内容。

第19条总体方案布置图中审查主要结构物布置是否满足公路安全使用的需要,是否与沿线地形、地质、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20条从设计、施工和养护等全寿命角度,对经过城镇、基本农田、地形复杂及地质较差路段,审查路堤方案和桥梁方案、隧道方案与路堑方案的综合比较,评价设计推荐方案的合理性,提出其他比选方案建议的应说明理由。

第21条审查路线主要控制点及所经过的主要河流、垭口、城镇是否明确;

沿线地形、地物、地质、水文、文物、环保等自然条件对本项目建设的影响评价的合理性;

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划分及设计采用对策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22条审查技术标准与指标的总体运用情况;

沿线大型桥梁、隧道、立体交叉、服务区、管理站以及与本项目相接或相交叉高等级公路、重要管线交叉并行位置,相互之间的距离及其协调性;

互通的形式及收费站的车道数对交通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适应性。

第23条对长大纵坡和平纵指标较低等困难路段,审查设计对设置爬坡车道、避险车道、港湾式停车带、加宽硬路肩等行车安全性措施的采用是否进行充分论证,结合地质地貌、预测交通量及交通组成、设计车道数、模拟运行速度等多方面因素,从行车安全与工程造价角度,审查设计措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第24条对与“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的路线走向有重大变化的方案,审查其论证是否充分、合理,不同方案是否作同等深度比较,推荐方案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第25条对于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100km/h的路段,审查是否采用运行速度方法对运营安全模拟进行检验。

第26条审查不良地质路段及特殊路基设计方案的比选论证是否充分合理。

第27条审查桥梁设置是否与沿线水系、水文、水利、地质相适应,桥下净空是否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道路的要求,审查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是否进行可行的多方案比选论证,所推荐的方案是否合理,常规跨径桥梁的墩高和跨径组合的论证是否充分合理。

第28条隧道选址是否充分考虑路线总体走向与地质选线相协调,隧道净空是否满足标准和规范要求,隧道型式的比选论证是否充分合理,选择隧道洞口位置和洞门形式的合理性,特长隧道的排烟、防灾、救援和疏散方案的可靠性,对隧道通风、供配电、照明、监控、通信、消防、救援、标志等交通工程附属设施的设计原则、规模、标准及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范。

第29条审查路线交叉的位置、标准、规模及方案比选的合理性,互通立交的设置是否执行“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要求,评价互通立交布设与交通量的适应性。

第30条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与本项目几何设计、交通量、服务水平及环境等适应性。

第31条路线方案及相关专业主体工程是否充分考虑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及地质灾害评估等专项报告的批复意见,审查环境保护和景观设计与工程实际的协调性。

第32条审查建设工期安排、施工方案及工艺要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对关键性工程施工方案的论证分析。

第33条审查筑路材料内容的合理性和针对性。

第34条审查设计概算执行“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的情况。

对概算超批复估算限值的,审查超估算的理由。

第35条审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情况,评价科研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36条审查路线平纵面缩图是否清晰表达了主要控制点、主要城镇、主要结构物及沿线设施、特征桩号、省市县界及相关的其他交通线路。

第37条对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公路等级、标准、使用状况及存在主要问题的完整性的真实性,是否有专项检测评价报告,以及现有公路利用情况。

第38条对改扩建工程或影响现有营运道路的新建项目,审查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的可行性、针对性和合理性,对营运路网的安全通行的可控程度,采取的分流、限流或封闭等措施的可行性。

第四章路线

第39条审查路线平面图、纵断面图,直线、曲线及转角表,纵坡、竖曲线表,公路用地图表,不良地质地段表,赔偿树木、青苗数量表,拆迁建筑及其他设施表,安全设施设计图表等。

第40条重点审查路线方案比较的客观性、科学性,特别是对山区复杂地形地质路段的路线方案是否充分比选,评价推荐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各项技术指标的运用是否得当。

对工可路线推荐方案作的调整是否进行论证、理由是否充分。

第41条审查各路线方案的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执行“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情况,如有较大出入,则应审查设计调整理由;

对设计推荐方案进行评价,提出不同的建议方案应说明理由。

第42条审查制约路线方案走向的地形地质控制点、已有建筑物、水利设施、高压电线走廊带、重要管线、风景名胜保护点等分布情况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43条审查各路线方案同等深度比选的情况,比选方案的规模、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44条审查路线平、纵面技术指标是否执行现行标准、规范,桥梁、隧道及互通立交等主要结构物区段的线形指标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视觉导向与行车安全,并对路线平、纵面技术指标的采用、衔接协调及服务水平进行评价。

第45条对地形条件复杂、路线布设困难、路线平纵组合受限制路段及特殊结构物区段,通过设计提供的营运安全分析、数字地面模型、地质遥感、影象地形图等先进技术,审查其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46条逐个审查推荐方案平面指标,提出量化指标建议;

提出各路线方案存在的问题及合理化建议。

第47条审查标志、标线、防护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满足行车安全的需要。

审查结构物间设置距离不足、大型互通立交区、平纵指标低、高填深挖、路侧安全距离不足等特殊路段安全设施设置的完整性、适宜性。

第48条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公路平、纵面指标的采用和利用情况,以及改建公路的平、纵面设计方案对原公路拟合设计是否合理。

第49条对于改扩建工程或影响现有营运道路的新建项目,审查施工期营运道路的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是否合理、完整。

第五章路基、路面

第50条审查路基标准横断面图,一般路基、高填深挖路基、低填浅挖路基、桥头路基、陡坡路堤或填挖交界路基等设计图表,特殊路基设计图表,土石方数量表,以及取弃土场、防护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等设计图表。

第51条重点审查路基标准横断面图执行“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情况,各组成部分位置及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第52条审查不良地质或特殊性岩土路段路基设计及方案比较图表,评价推荐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

审查软土地基路段是否拟定多方案进行比选,根据软土特性、处理效果、施工难度、地区经验和工程造价等方面,评价推荐方案的合理性。

第53条深厚软基地区路基高度超过极限填土高度及一般地区填方高度超过20m的填方路基,审查路基方案与桥梁方案进行比较情况;

中心挖深大于30m的路堑,审查路堑方案与隧道方案进行比较情况;

自然山坡陡峻及山体稳定性较差的深挖路堑,审查路堑方案与棚洞方案比较情况;

对上述设计推荐方案的合理性作出评价,推荐方案不合理的应提出修改或优化意见,并说明相关理由。

第54条审查高边坡防护方案及高挡墙支挡方案的比选情况,对推荐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

第55条审查路面结构是否进行了多方案比选,各比选方案的优缺点评价与造价数据是否客观、合理。

对推荐方案的结构组成、面层材料、设计参数、采用技术等方面的先进性、适应性和经济合理性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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