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初审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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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初审Word文件下载.docx

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转让滩涂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第三项:

圈围滩涂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经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滩涂使用费。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2012]44号)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滩涂的,应当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水务局办理申请手续,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并缴纳滩涂使用费;

在杭州湾区域内开发利用滩涂的,免缴滩涂使用费。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八十公顷以下(含八十公顷)的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2.上海市水务局对滩涂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审批,包括受理、审查、决定。

(二)审批内容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

(三)法律效力

获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批准文件和《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在许可期限及批复规定的区域内,从事所申请的活动。

对圈圈滩涂形成土地的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和《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向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审批对象

开发利用(促淤、圈围、利用和保护)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滩涂的单位与个人。

现有港区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规划港区除外。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2.滩势稳定或者滩涂处于淤涨状态;

3.对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水产资源、航道、河势、防汛工程设施等无不利影响;

4.提供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准文件(对滩涂促淤圈围项目,应提供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批准文件);

5.提供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制作的开发利用滩涂的具体位置图及所测量滩涂特征点的坐标(54北京坐标、城建坐标和经纬度坐标)。

圈围项目在申请长期的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时,还需提供滩涂圈围工程竣工验收许可决定书并根据竣工断面提供实测坐标;

6.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应当附有协议书。

同时符合以上六个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予以批准。

(二)补证准予批准的条件

1.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已接受处理的;

3.如证件被依法查收的,应及时接受处罚,不得申请补证。

4.提供缴纳或者减免滩涂使用费的相关材料。

同时符合以上四个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予以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2)申请材料中提供的项目名称、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开发利用期限等信息应与《滩涂开发利用许可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一致;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新办

依申请变更

补证

1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①申请人为单位的: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②申请人为个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

③如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与申请表中填写申请人、法人一致,除身份证复印件外均须加盖公章

3

工程可行性报告及批文(或初步设计报告及批文)

滩涂促淤、圈围项目,需提供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工可批文

4

开发利用滩涂的具体位置图

纸质、光盘

标注所测量滩涂特征点坐标、开发利用面积,纸质加盖测绘资质章

5

项目情况说明

申请人加盖公章

6

申请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书

申请人与第三方均签字盖章

(三)申请文书名称

1.新办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录2)

2.依申请变更

《上海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见附录2)

3.补证

八、审批期限

(一)申请期限:

无限制

(二)受理期限:

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

(四)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12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

《上海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海市水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收取滩涂使用费。

1)在滩涂上实施圈围或进行建设,应按照15~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缴纳滩涂使用费;

2)不经圈围,在滩涂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应按照大陆滩涂每年0.50~0.80元/平方米,岛屿滩涂0.30~0.50元/平方米的标准,每年缴纳滩涂使用费。

3)对围垦滩涂,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局核准后,减免滩涂使用费。

4)在开发利用滩涂过程中,需变更滩涂使用范围或性质的,应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海洋)局窗口

窗口接收地址:

金山区龙山路555号二楼D214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

30--11:

3013:

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金山区龙山路555号二楼D214(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7922311(021)57922312

(三)网上咨询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上海市金山区水务(海洋)局

通讯地址:

金山区金山大道1800号

邮政编码:

200540

(二)电话投诉

(021)57922362(021)57922287

(三)网上投诉

十五、办理方式

新办、依申请变更、补证的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

1)申请:

申请人填写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提供的许可申请表,向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

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

上海市水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如需实地踏勘、技术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上海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4)许可决定:

上海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

上海市水务局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

(2)审查方式

以书面审核为主,结合现场核查等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依申请变更、补证的申请和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金山区水务(海洋)局网站(

附录1开发利用滩涂80公顷以下(含80公顷)的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录2

1.《滩涂开发利用许可申请表》

2.《上海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信箱

项目名称

用途

项目地址

开发利用范围

使用方式

开发期限

施工时间

申请内容(可另附页):

申请日期:

年月日(申请材料实际递交日期)

编号:

审查意见(区县主管部门):

单位盖章:

承办人:

主管领导:

年月日

审查意见:

主管领导:

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单位)

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号: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子

信箱

文书送达地址

邮编

原准予许可决定/许可证件号

变更前

变更为

变更理由

备注

我单位知晓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

行政许可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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