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福建省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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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交建〔2008〕184号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局,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省交通科研所、省交通监理公司:
2006年3月,我厅转发了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并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由项目业主按规定以合同约定进行认定。
但在两年多的实行过程中,由于对相关管理文件的学习认知程度等问题的存在,各项目业主单位对工地试验室的认定工作管理尺度不一,导致责任不清、方法不明。
为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认定,规范工地试验检测行为,我厅组织省交通质监站编写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
建设公路水运试验室通知
抄送:
厅政法处、办公室。
福建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12日印发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福建省交通厅
二OO八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02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03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认定…………………………………………05
第四章试验检测工作要求…………………………………………06
第五章监督管理……………………………………………………09
第六章附则…………………………………………………………10
附表一《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数量最低要求》……………………11
附表二《工地试验室场所面积一般规定》…………………………11
附表三《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申请表》………………12
附表四《母体试验室授权书》格式…………………………………19
附表五《代理母体试验室授权书》格式……………………………20
附件一工地试验室检查认定批文格式……………………………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保证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促进公路水运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令)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工程施工或监理单位为完成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检测机构。
工地试验室的工作期限从项目业主认定之日开始到工程交工验收为止。
第四条省交通质监站负责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设区市质监站负责对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的检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承担工程项目的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和工艺试验。
二、承担原材料的检验工作。
三、提供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试验检测数据。
四、进行各工序和各单位工程完工后的试验检测,并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提供试验检测资料。
第六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日常监管。
二、旁站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材料抽检和试验过程,以及外委材料的送检见证。
三、对施工单位选定的配合比进行复核,对标准试验进行平行试验,对进场的材料进行抽检。
四、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进行复验和批准,批准使用经过检验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由施工或监理单位所属的取得部质监总站或省级交通质监机构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试验室”)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
施工或监理单位也可委托其它取得《等级证书》并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母体试验室”)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
母体试验室或代理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负责。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备质量监督机构后,工地试验室工作可直接由母体试验室或代理母体试验室承担,但母体试验室或代理母体试验室必须在工地现场配备专职的试验检测人员,并建立或配备符合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第九条项目业主在编制施工或监理项目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设立方式和相关要求,且人员配备数量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数量最低要求》)规定。
工地试验室的名称宜统一为“母体试验室(全称)+施工或监理项目(可简称)+工地试验室”。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所配备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标准规范规定要求。
工地试验室应按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检定。
对可自校准的仪器或设备,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符合量值溯源要求的专用计量器具,并编制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自检自校规程。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台帐,并做好使用和维护记录。
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根据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数量和专业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合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参考附表一)。
工地试验室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部质监总站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省级交通质监机构颁发的《试验检测员证书》。
试验报告的签发和审核人员必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工地试验室如需调换人员,调换后的人员的数量和资历水平不得降低,且必须经项目业主考核合格并批准后才能上岗。
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场所面积应满足开展各项试验工作的需要(参考附表二《工地试验室场所面积一般规定》。
有温湿度标准条件要求的试验区域,应添置必要的调控设备;
不同试验项目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合理设置工作台。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如:
试验检测工作程序,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档案资料、样品管理,安全、环保、卫生制度等。
各项规章制度和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应上墙。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应收集齐全本工程项目所需的现行有效的试验检测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并编辑目录清单。
第十五条工地试验室标准物质要严格管理,禁止使用受潮、变质或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
第十六条母体试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包含与设立的工地试验室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管理程序。
工地试验室的质量保证体系由母体试验室负责建立,同时纳入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母体试验室应定期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认定
第十七条工地试验室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或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向项目业主申请检查认定。
项目业主应将工地试验室检查认定结果及时报备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对工地试验室检查认定主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三);
二、提交《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代理母体试验室需另外提供“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项目部或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委托代理母体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委托书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母体试验室或代理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人员的授权书(格式分别见附表四、附表五);
五、提供试验检测人员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试验检测人员聘(任)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主要人员的试验检测工作简历。
六、工地试验室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七、工地试验室场所平面图和各试验项目区域划分示意图;
八、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测试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委托设立的工地试验室申请材料需经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初审后转报项目业主。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委托建立的工地试验室直接上报项目业主检查认定。
第二十条项目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文件有关约定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完全符合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对试验检测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考核。
在核定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时,应在母体试验室《等级证书》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范围内核定;
对于代理母体试验机构设立的应在《等级证书》与“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共有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范围内核定。
项目业主应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工地试验室以文件形式(批复文件格式及内容参考附件一)予以认定。
第四章试验检测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不得超出认定范围。
对认定范围以外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应经项目业主认可后委托具有交通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特殊材料的取样和送检工作,可由项目业主组织施工单位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现场机构联合进行,并送至具有法定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四条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室(包括代理母体试验室)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工程项目标段施工单位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现场机构的试验检测委托业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工地试验室完成的试验检测数量必须达到规定的频率要求。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工地试验室在保证进场材料检验项目覆盖率100%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
抽检试验应由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工地试验室人员自行完成,不得指派他人进行取样、制作试件、送样或进行试验检测操作。
对于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及抽样试验等重要的施工自检试验,应当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监理旁站后应立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二十六条工地试验室只能从事本施工或监理合同段的工地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工地试验检测任务。
施工单位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现场机构不得相互委托或替代完成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工地试验室与施工单位项目部工地试验室试验结果出现允许误差以外的差异时,双方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如重新试验的结果仍然存在明显差异,可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交通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第二十八条工地试验室要规范材料样品管理工作:
一、取样方法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
二、样品应有标签注明相关必要信息,并做好取样记录台帐;
三、抽取的样品应及时进行试验;
四、样品保存环境应保证样品品质不发生变化。
第二十九条工地试验室应实行留样制度及样品保存制度。
对于水泥、沥青原材料、水泥混凝土试件等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
第三十条工地试验室的档案资料要进行规范管理:
一、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的报告和记录格式必须统一采用福建省地方标准《福建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报告规范》(DB35/T520-2003);
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的报告和记录格式要求按照水运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始记录统一用黑色水笔填写,要做到填写规范,字迹清晰。
原始数据不得转抄或涂改,当记录或书写错误需更正时,应采用正确的“划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