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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12月1日
附件1:
衡东县安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东县委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衡东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东发[2010]18号)和《中共衡东县委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衡东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东委[2010]6号)精神,设置衡东县安监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原由县卫生部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组织县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负责组织县内各类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负责组织县内各类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承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承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起草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工矿商贸行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
(三)依法行使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
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四)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按规定上报伤亡事故情况。
(五)依法组织、协调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处理意见的落实;
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参与或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高危行业的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依法组织、管理并监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事项,进行审批或验收;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对取得批准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撤销或报请撤销原批准。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评价及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情况;
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计划执法。
(十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分管区域或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省级、市级和县级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负责全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落实情况。
(十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员资格和注册工作。
(十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十七)承办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县安监局设六股一室一队一中心。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来信来访和伤亡事故统计上报、保密和人事政工、行政后勤管理、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负责组织承办各种会议;
负责组织承办机关目标管理考核;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和机关党务、政务协调联系工作。
2、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依法监督检查煤矿、金属和非金属及其他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分管的部门、行业及其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法进行行政审批工作;
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工作;
负责对分管部门、行业及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验收;
参与组织对分管部门、行业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事故调查与处理;
负责分管范围内金属与非金属及其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论证;
参与协调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
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和储存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以及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
负责承办县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和县“打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参与组织对分管部门、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事故调查与处理;
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监督化工、石油、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经营、使用许可证的审查、发放与管理,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石油、医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5、工商贸安全监督管理股
依法监督检查工业、商贸业(包括电力、贸易、机械、轻工、纺织、烟草、道路交通、水运、铁路、建设、建筑、冶金、建材、盐业、地质、邮政、电信、无线电通信、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服务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以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情况;
负责对分管的部门、行业及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验收;
6、法规培训股
负责起草涉及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综合规范性文件;
负责安全监察、监督的行政复议及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经常性的业务学习和培训考核;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全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并实施全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依法查处无证上岗行为;
负责组织全县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监督员的考核注册工作;
提供安全生产法律咨询服务;
负责协调、指导并监督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
负责组织、策划、开展全县安全样板乡镇、企业、单位的创建工作。
7、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股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查、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8、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
负责全县公共安全生产领域处理违法行为,打击非法生产,依法查处群众举报重大安全生产的隐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监察执法。
9、安全培训中心
承担全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服务咨询工作。
四、人员编制
1、县安监局行政编制13名。
2、领导职数:
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
正、副股长6名。
3、按照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有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要求,要求增设2名行政编制。
4、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工勤编制3名。
5、执法队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工勤编1人。
五、其他事项
1、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可以接受省市安监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同时可以委托各乡镇在其辖区内进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2、受省国防科工委委托,负责全县民爆器材生产经营领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改扩建,此职能也可委托公安部门负责。
此前民爆器材的储存、运输环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的公共安全部份的管理,并设置有行政审批项目。
3、行政许可项目:
①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许可证;
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2:
衡东县安监局机关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一览表
序号
机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