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法真题解析讲课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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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真题解析讲课讲稿
2014司考商法真题解析
一、单选题
25.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
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据此可知,设立分公司应当申领营业执照。
并且,分公司因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选项C错误。
对于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应由该公司自行决定。
选项D正确。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6.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
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
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C、D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可知,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条件作出规定,也可以直接规定禁止继承股东资格。
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别规定时,原股东的继承人可以主张股东资格的继承。
选项B说法错误。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据此可知,董事长等高管身份不属于继承范围。
27.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据此可知,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时间是"公司成立后",而非股东认缴出资后就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选项B正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因此,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选项C错误。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据此可知,严某的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的姓名及严某所缴纳的出资额,无须载明其他股东的姓名及其出资额。
选项D错误。
有价证券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具有流通性,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流通性,其只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在法律上不属于有价证券。
28.某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
最近四年来,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间又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几近瘫痪。
股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可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
B.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C.可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D.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诉讼作出判决,仅对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公司法解释
(二)》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选项B正确。
《公司法解释
(二)》第三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选项C错误。
《公司法解释
(二)》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选项D错误。
《公司法解释
(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29.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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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0.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
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选项B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据此可知,清算以解散为前提,而贾某的退伙不会导致该合伙企业的解散,因此无须清算。
选项C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选项D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1.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
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B说法错误。
《破产法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据此可知,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并不会导致取回权的消灭。
选项C说法正确。
《破产法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选项D说法正确。
《破产法解释
(二)》第二十八条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2.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
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B.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
C.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
D.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
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
因此,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选项B说法正确。
票据具有流通性,流通是票据的一个基本功能。
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无须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
一般来说,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选项C说法正确。
票据具有无因性。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选项D说法错误。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
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
此外,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
33.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所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船舶买卖时,船舶所有权自船舶交付给买受人时移转
B.船舶建造完成后,须办理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才能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
C.船舶不能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
D.船舶所有权不能由自然人继承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据此可知,船舶是动产,买卖船舶时,所有权自船舶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
选项B错误。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海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据此可知,船舶建造完成后权利人即取得所有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选项C错误。
《海商法》第十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据此可知,船舶可以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
选项D错误。
船舶所有权可以由自然人继承,《海商法》与《物权法》均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34.甲公司代理人谢某代投保人何某签字,签订了保险合同,何某也依约交纳了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何某要求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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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谢某代签字,应由谢某承担保险责任
B.甲公司承保错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