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考勤及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发所属企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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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考勤机故障时,应于当日9点10分前或17点20分前到人力资源部签到。

第六条员工因公外出不能在规定时间进行上下班考勤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员工因公外出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因公外出须填写《员工因公外出登记表》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

《员工因公外出登记表》原则上在事前完善手续后交人力资源部,如部门负责人外出无法签字,须事前电话或短信告知人力资源部,员工在事后完善手续。

如集团公司领导外出无法签字,部门负责人应事先请示集团公司领导同意后,将《员工因公外出登记表》交人力资源部,并在事后完善手续。

第七条考勤结果运用

(一)员工迟到、早退6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XX元。

(二)员工迟到、早退60分钟及以上,240分钟以下的视为旷工半天,每次扣XX元。

(三)员工在工作日不到公司上班以及迟到、早退240分钟及以上视为旷工一天,每次扣XX元。

(四)员工在正常上班期间中途无假非因公外出的,视为旷工一天,每次扣XX元。

(五)员工全年累计迟到、早退5次及以上或旷工1次及以上,取消当年评先争优资格。

(六)员工全年累计迟到、早退20次及以上或旷工3次及以上,视为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集团公司将对员工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是员工考勤的管理部门,负责考勤结果的汇总、统计、运用以平时对员工出勤情况的督查,负责员工考勤数据的初次录入和日常采集。

第九条考勤结果以周为单位计算,人力资源部每周一统计上周员工考勤结果。

第三章请休假

第十条员工请休假类别为: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年休假、工伤假。

第十一条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第十二条公休假日是指员工在一周内按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工作后休息的假日。

按照现行规定,公休假日为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第十三条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去医院就诊、治疗、住院或休息的,可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病假。

(一)员工申请病假,须及时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请休假申请表》原则上在事前完善手续后交人力资源部,如因病情紧急或部门负责人外出无法签字,须事前电话或短信告知人力资源部,员工在事后补齐请假手续及医疗机构相关手续。

如集团公司领导外出无法签字,部门负责人应事先请示领导同意后,将《请休假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并在事后补齐请假手续及医疗机构相关手续。

(二)病假可用加班补休、年休假冲抵,但不可超出规定天数,超过时间的按正常病假处理。

(三)员工3天以内的门诊治疗,凭当日处方或医院发票请病假。

员工因病必须3天以上的治疗或休息,须持有县(区)级人民医院或二级乙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方可请病假。

(四)病假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参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3年以下的为3个月;

3年以上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五)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工作年限及医疗期对应关系见下表:

实际工作年限

医疗期

医疗期计算

3年以下

不超过3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3年以上5年以下

不超过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5年以上10年以下

不超过9个月

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10年以上15年以下

不超过12个月

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15年以上20年以下

不超过1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20年以上

不超过24个月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六)病假待遇

1.病假在15天及以内,每日扣发日工资的20%。

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

本人月度工资标准(当月基本工资+当月绩效薪酬)÷

21.75,下同。

2.病假在15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按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执行: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度工资标准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月度工资标准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月度工资标准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按本人月度工资标准的95%发给。

3.请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按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执行: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度工资标准的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月度工资标准的65%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月度工资标准的70%发给。

4.病假期间领取的工资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成都市最低标准工资执行。

5.当月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年终统计当年累计病假天数,每日扣减年终绩效薪酬的100%。

每日年终绩效薪酬计算方法=年终绩效薪酬÷

(21.75×

12),下同。

(六)病假时间按本年内累计计算,若上年最后一次连续病假时间跨年度的,按年度分段计算。

第十四条事假。

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请假的,可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事假。

(一)员工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及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请休假申请表》原则上在事前完善手续后交人力资源部,如部门负责人外出无法签字,须事前电话或短信告知人力资源部,员工在事后完善请假手续。

如集团公司领导外出无法签字,部门负责人应事先请示领导同意后,将《请休假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并在事后完善请假手续。

(二)事假可用加班补休、年休假冲抵,但不可超出规定天数,超过时间的按事假执行。

(三)新入职员工如需回原工作单位办理有关手续视情况给予不超过5天的假期,不扣发工资。

(四)员工一次性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若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的,视为员工与集团公司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五)事假待遇:

员工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日工资。

当月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年终统计当年累计事假天数,每日扣减年终绩效薪酬的100%。

第十五条婚假。

员工因结婚需请假的,可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婚假。

(一)员工申请婚假,须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二)国家和四川省婚假假期规定:

1.女性满20周岁,男性满22周岁,婚假为3天。

符合晚婚规定的,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即女性满23周岁,男性满25周岁,婚假可增加20天(注:

男女双方须同时满足年龄条件)。

2.再婚员工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3.婚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的,连续计算。

4.员工应在结婚登记日起1年内最多分两次休完婚假,逾期未休或未休完的部分自动取消。

(三)婚假待遇:

婚假视同正常出勤。

第十六条产假。

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产假及计划生育相关假期。

(一)员工申请产假及计划生育相关假期,须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二)产前检查:

女员工确定怀孕后,须提供正规妇产科医院开具的预产期证明可享受产前检查待遇,妊娠28周以前每月1次,28周至36周每半月1次,36周后每周1次,每次检查时间最长不超过1天。

(三)产假期限:

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基本产假98天(含产前可以休假15天,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连续计算),若有以下情况,则增加产假天数:

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持医院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已婚妇女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有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有42天产假。

5.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内,每个工作日给予女职工两次共计1小时哺乳时间,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产假待遇

1.正常产假待遇:

基本工资照发,停发当月绩效薪酬。

2.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至正常产假期间,经本人自愿申请,集团公司领导同意休假的,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50%,停发当月绩效薪酬。

3.因流产享有的15天产假,按照正常产假待遇执行;

因流产享有的42天产假,按照正常产假待遇执行。

4.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员工。

5.产前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十七条护理假。

公司男性员工因配偶怀孕和分娩需请假护理的,可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护理假。

(一)男性员工申请护理假,须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二)护理假期限规定:

1.已婚妇女晚育的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连续计算)。

2.员工须在其配偶生育时一次性休完护理假,未休完的自动取消。

(三)护理假待遇:

视同正常出勤。

第十八条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去世时,给员工提供奔丧假期,可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丧假。

(一)员工申请丧假,须及时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二)丧假期限规定:

1.员工享有5天丧假。

员工到外地(四川省、重庆市除外)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增加2-3天丧假。

2.员工须在直系亲属死亡或出殡一周内一次性休完丧假,未休完的自动取消。

(三)丧假待遇:

第十九条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可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年休假。

(一)员工申请年休假,须及时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员工依据累计工作年限,享有5至15天的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具体如下:

1.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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