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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国内海洋渔船检验证书格式15

第7节国内海洋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格式29

附录1证书填写说明33

第1节一般规定33

第2节渔船证书36

第3节渔船检验记录(甲种)37

第4节渔船检验记录(乙种)42

第5节渔船检验记录(丙种)45

第3篇初次检验47

第1章船体、机械和电气设备47

第1节一般规定47

第2节船体48

第3节机械设备51

第4节电气设备53

第5节制冷系统53

第2章安全设备55

第1节救生设备55

第2节信号设备55

第3节航行设备55

第4节消防设备56

第3章无线电通信设备57

第4章载重线58

第5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结构与设备59

第1节防止油类污染59

第2节防止生活污水污染59

第3节防止空气污染60

第4节防垃圾污染61

第5节防污底系统污染61

第6章起重设备62

第7章初次检验需要出具检查、检测、试验报告或声明书的项目63

第8章船长小于12m渔船特别规定67

第1节船体67

第2节船舶设备67

第4篇营运检验68

第1章一般规定68

第2章年度检验69

第1节船体、机械和电气设备69

第2节安全设备70

第3节无线电通信设备71

第4节载重线71

第5节吨位72

第6节防止油类污染72

第7节防止垃圾污染72

第8节防止空气污染73

第9节起重设备73

第10节年度检验需要出具检查、检测、试验报告或声明书的项目73

第3章期间检验76

第1节船体、机械和电气设备76

第2节安全设备77

第3节期间检验需要出具检查、检测、试验报告或声明书的项目78

第4章换证检验80

第1节船体、机械和电气设备80

第2节安全设备80

第3节载重线81

第4节防止油类污染81

第5节防止生活污水污染81

第6节防止空气污染82

第7节换证检验需要出具检查、检测、试验报告或声明书的项目82

第5章临时检验83

第6章船长小于12m渔船特别规定85

第1节年度检验85

第2节换证检验86

第5篇图纸审查87

第1章一般规定87

第2章审查流程88

第1节审查申请88

第2节申请受理90

第3节技术审查91

第4节审查办结92

第5节图纸应用与变更93

第3章送审图纸目录95

第1节船体95

第2节轮机96

第3节电气97

第4节防污染98

第5节其他98

附录1渔船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样式)99

附录2渔船设计图纸声明书(样式)101

附录3图纸审查委托书(样式)102

附录4图纸技术审查意见书(样式)103

附录5图纸审查报告(样式)105

附录6图纸批准函、不予批准函(样式)106

第1篇总则

第1章通则

1.1目的

1.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障船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明确船舶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内容,确保船舶在其生命周期内持续符合安全和环保技术标准,并促进我国航运业和造船业可持续发展,制定《国内海洋渔船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法规)。

【编制说明】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目的部分一致,强调渔船检验是监督检验。

1.2适用范围

1.2.1除另有规定外,本法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的国内海洋渔船。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另有规定的船舶应按相应规定执行。

1.2.3本法规未作规定者,本局将另行规定或另行考虑。

【编制说明】参考《国内海船法定检验规则2020》适用范围部分编写。

1.3检验申请

1.3.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法规的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确认船舶和/或相关项目(如适用)经自检符合本法规适用要求且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包括相关的安全措施。

【编制说明】与《国内海船法定检验规则2020》检验申请部分一致。

1.4解释

1.4.1本法规由本局负责解释。

1.4.2除另有规定外,本法规所述的“本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1.4.3除另有规定外,本法规所述的“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系指经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同意。

1.4.4除另有规定外,本法规所述的“经同意”,系指经船舶检验机构具体实施机构同意。

1.4.5除另有规定外,本法规所述的“经认可”,系指需经产品检验认可。

【编制说明】与《国内海船法定检验规则2020》解释部分一致。

1.5生效与适用

1.5.1船舶及其设备的设计、制造、营运、检验和检测应符合本法规的相关规定。

1.5.2本法规生效日期标注在法规的首页上,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1.5.3除另有规定外,本法规以及修改通报适用于所有渔船。

1.5.4本法规是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的依据,本局颁布的与本法规有关的修改文件(通函)、修改通报是本法规的组成部分。

1.5.5本法规生效后,现有船应从下次年度(期间、换证)检验起,按本篇规定的检验项目开展检验。

从下次换证检验起,按本篇规定换发新证书。

1.5.6除本法规各篇章另有规定外,重大改建日期系指重大改建工程开始日期。

【编制说明】与《国内海船法定检验规则2020》公布与应用部分一致。

1.5.5参照《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增加重大改建适用法规的情形。

1.6责任

1.6.1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1.6.1.1本局对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所执行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管理。

 

1.6.2船舶检验机构

1.6.2.1在实施检验之前,应按规定进行开工前检查。

1.6.2.2依据本法规相关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并对监督检验的质量负责。

1.6.2.3对承担渔船设计、制造、改造的单位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应对新设计/制造/改造渔船或1年以上未设计/制造/改造渔船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制造/改造单位的综合评价可结合本法规第2篇第1章第7节开工前检查进行;

综合评价合格后,每年持续设计/建造渔船的单位如未发生条件明显变化,船舶检验机构可视情况免于综合评价。

1.6.3船舶设计方

1.6.3.1应确保其船舶设计图纸资料符合技术法规和本法规的相关要求,并对所设计船舶的设计质量负责。

1.6.4船舶建造、修造方

1.6.4.1应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对制(改)造、维修质量以及出具的检查、检测、试验报告和渔船质量证明书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从事渔船制造、改造、修理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渔船设计、生产企业技术条件标准的要求,在实施检验之前,应按规定进行开工前检查。

1.6.5船舶所有人

1.6.5.1应参照《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2999-2020)和《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选择适合的设计单位和船舶建造、修造单位,在新建渔船图纸设计时充分考虑自己的需求,并确保设计的图纸应符合船名核准书的相关要求,对建造期间的船舶质量进行确认。

1.6.5.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在船舶营运期间内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应根据渔船的特点,对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对渔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检测,确保渔船具备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

1.6.5.3按照本法规的规定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相关的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确保持有有效的证书,并对船舶营运安全管理负责。

【编制说明】强调船舶各方,特别是船东的责任。

1.6.6船长应关注和采取措施确保船舶安全操作,遵守海事及渔港监督部门关于船舶开航的规定并对航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1.6.7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应保证检修检测技术条件的有效性,并对出具的渔船及设备的检修检测报告负责。

【编制说明】渔船制(改)造、维修单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责任内容参照《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编制,船舶设计方设计图纸资料除符合本法规规定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则的要求,其他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国内海船法定检验规则2020》责任部分一致。

1.7事故

1.7.1船舶所发生的任何海上安全和海上污染事故,如认为对该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有助于确定本法规可能需要的修改,则应由本局组织法规编制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但技术分析报告或资料不得泄露有关船舶的辨认特征,也不以任何方式确定或暗示任何船舶或个人承担的责任。

【编制说明】与《国内海船法定检验规则2020》事故部分一致。

1.8申诉

1.8.1有关方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验机构申请复验;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局提出再复验,由本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作出最终结论。

【编制说明】与《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争议、申诉和裁决部分一致。

第2章定义

2.1渔船:

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2.2船舶检验机构:

系指经本局业务核定的从事渔船法定监督检验的机构。

2.3验船人员:

系指具有规定从业资格的并由船舶检验机构聘用的船舶检验人员。

2.4检验:

系指对渔船法定监管项目的技术特性、状态按规定程序进行确认,选择核查、审查、检查、抽查、详细检查、检测、试验等监督方式综合判断渔船是否符合技术规则规定的诸项活动。

2.5法定检验:

系指船舶检验机构依据《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则、检验规则等,对渔业船舶及其有关航行和作业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技术状态的符合性进行核查和确认,从而做出适航、合格、符合的判定,并签发相关检验报告和证书的强制性的技术监督管理的活动过程。

2.6船龄:

系指船舶自建造完工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2.7周年日:

系指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2.8新船:

系指本法规生效之日起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渔船。

2.9现有船:

系指非新船。

2.8建造:

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下述类似建造阶段:

(1)可以认定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

(2)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以较小者为准。

2.9重大改建:

系指对现有船舶一个或多个重大特征进行实质性改装、维修,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改建。

如变更渔船的用途、或改变渔船的尺度和容量、主机的改建而使渔船主尺度、总布置、船型、容积发生明显变化的改建。

2.10认可:

系指船用产品工厂(部件、材料)认可、船用产品型式认可等的认可。

2.11船用产品:

系指用于渔船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2.12船舶所有者:

系指渔船的《船名核准书》或《船舶所有权证书》中记载的船舶所有人。

2.13船舶所有人:

系指渔船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者代理人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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