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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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务合同:

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

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各种载体(包括书面、传真、电子等)的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

(五)应收账款:

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抵债物等权益)。

本办法中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其它经总行认定的债权。

(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指卖方、我行单独或卖方、我行联合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七)付款期:

指自应收账款形成之日起到商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之间的期限。

如商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期,可参考过往交易记录中的付款期和行业惯例进行确定。

(八)保理融资:

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行为。

保理融资有预支价金和保理授信两种方式。

(九)融资宽限期:

指在实际业务中,我行在应收账款的剩余付款期之外,为了保证保理融资不会意外逾期,给予卖方额外的融资期限。

融资宽限期不超过1个月,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融资宽限期可以涵盖担保付款期,但最长不超过4个月。

(十)预支价金:

指我行根据卖方转让给我行的应收账款,向卖方预先支付的对价。

(十一)保理授信:

指我行根据应收账款转让的情况,向卖方提供授信的行为。

保理授信分为单笔保理授信和池融资保理授信。

(十二)单笔保理授信:

指在核定的保理授信额度内,每笔授信业务应与指定一笔或者多笔应收账款对应而进行融资的授信方式。

(十三)卖方保理融资额度:

根据卖方向我行转让的应收账款情况,我行向卖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的最高限额。

(十四)买方关联额度:

指我行对特定买方核定的最高限额。

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买方关联额度是我行就特定买方所愿意承担的买方信用风险的最大限额。

(十五)账款管理:

指我行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表单、逾期账款情况表单、对账单等,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十六)账款催收:

指我行根据应收账款付款期限,主动或应卖方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买方进行催收。

(十七)买方信用风险:

指买方(债务人)由于自身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缘故,拒绝付款或无力偿付商务合同债务,使应收账款债权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风险。

(十八)买方信用风险担保:

指在买方关联额度内,如出现买方信用风险,我行对已核准的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十九)追索权:

指买方未按时足额付款时,我行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并归还在我行已融资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的权利。

(二十)担保付款:

指我行为卖方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情况下,在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且无商业纠纷事项时,我行就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损失部分向卖方赔付。

(二十一)担保付款期:

指根据卖方和我行的约定,在应收账款到期后,我行向卖方进行担保付款的期限。

担保付款期最长不超过180天。

(二十二)反转让:

指在特定情形下,我行向卖方转回已经受让的应收账款,在我行提供保理融资的情况下,卖方须同时回购已经转让的应收账款,归还该应收账款项下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

(二十三)间接付款,指对已经转让我行的应收账款,买方不按照通知指示,将款项支付到卖方非回款专户的行为。

在我行与卖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间接付款的方式。

(二十四)贷项清单(红字发票):

指卖方向买方出具的,用于因退货、货物降价、修正差错等原因而调减原应收账款金额的一种单据。

(二十五)商业纠纷:

指卖方因未恰当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商务合同义务,或者因应收账款合法性、有效性存在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二十六)保理代付业务,指我行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后,在办理保理融资时,由我行指示代付行代为支付融资款项,并于代付到期日向代付行支付资金本金和利息的一种业务。

第二章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类型

第四条按照是否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我行不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的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到期后,买方未足额支付账款时,我行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同时收回我行已经发放的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的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到期后,出现买方信用风险,且无商业纠纷,在担保付款期满后,我行向卖方履行担保付款责任,但所支付款项将先行扣除我行对卖方已发放的保理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按照应收账款转让是否通知买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一)明保理是指卖方单独或卖方、我行联合将应收账款转让事项通知买方,并指示买方付款至我行指定账户的保理方式。

(二)暗保理是指在约定期限内,卖方或我行都不将应收账款转让事项通知买方的保理方式。

约定期限届满或约定事项出现后,我行可将应收账款转让事项通知买方。

第三章通知方式

第六条 在明保理业务中,可采用一次性通知和逐笔通知的方式。

第七条一次性通知或逐笔通知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方式一:

卖方单独或与我行联名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附件1)通知买方,并由我行客户经理与卖方共同办理买方在该通知书上签章确认的手续,取得买方对该通知书的确认回执。

买方确认书须盖有买方有效签章,买方有效签章可为买方行政公章、与商务合同签章一致的合同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方式二:

我行在卖方向买方开出的发票上背书,注明发票下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同时取得买方出具的发票收妥函。

发票收妥函的签章同前款要求;

方式三:

公证人员亲自送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方式四:

公证机关对我行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交予独立第三方(如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用以寄送买方的行为予以公证,我行取得寄出回执。

我行客户经理应对收件方是否有效进行调查和确认。

方式五:

我行与买方以协议或者书面形式,确定双方同意我行以传真、电文、电报、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买方有关签字人员签发通知书回执,并以传真、电文、电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回我行。

方式六:

经总行保理业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通知方式。

第三章应收账款受理条件

第八条我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应债权明确、无权利瑕疵,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务合同采用赊销或商业汇票等结算方式;

(二)商务合同已生效,且卖方已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商务合同中不含附条件的分期付款条款;

(四)商务合同(或法律法规)不存在限制或禁止应收债权转让的内容;

合同约定禁止转让的,须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五)应收账款未到期,付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六)应收账款不包含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

(七)转让时,应收账款不存在尚未处理的商业纠纷。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不予受理下列应收账款,但在回款确定性较强的情况下,经总行保理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受理:

1、基础合同项下的尾款,质量保证金类的尾款;

2、对于可能发生债务抵销的应收账款;

3、代销或者销售不成即退货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4、其他不完全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应收账款。

第十条禁止受让的应收账款:

(一)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

(二)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的应收账款;

(三)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应收账款。

第四章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原则上,卖方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一)卖方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或具有签订商务合同合法主体资格的签约方(如政府机构、获授权的分公司等);

(二)卖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卖方与主要买方之间的交易关系是连续的;

(四)卖方生产经营稳定,履约能力较强;

(五)卖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原则上应质量可靠、验收标准明确,不易发生商业纠纷;

(六)卖方具2年以上的连续经营纪录,信用记录良好(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原则上,买方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1)买方必须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或签订商务合同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签约方(如政府机构、获授权的分公司等);

(2)买方连续两年无不良银行记录、近一年无不良商业信用(主要是履约付款)纪录;

(3)买方具有2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包括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从业经验);

(4)与卖方有一年以上的交易记录,买方关联额度经我行核准后,在授信首次出账前,在我行需有至少1次对卖方的回款记录。

第十三条 如为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买方须资信优良,主体信用评级良好,原则上要对买方核定买方关联额度。

多个买方的情况下,还需针对单个买方分别核定买方关联额度。

第十四条 如为暗保理业务,卖方须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买、卖双方的历史合作记录良好。

第十五条 如为间接付款安排,须相应提高授信主体的资质要求,卖方须具有较高的资信实力,且信用记录良好,卖方承诺收款后立刻通知我行,并将款项划付我行。

第十六条 业务准入条件:

叙做保理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评级须达到R4(含)以上。

第五章额度管理

第十七条卖方保理融资额度实行先受让、后使用原则:

即所有融资在出账时,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必须已完成受让手续且付款期尚未到期。

第十八条 买方关联额度管理原则:

(一)不得串用原则:

在同一卖方对多个买方的保理融资额度中,各买方关联额度须分别控制,不得串用。

(二)在卖方向我行转让应收账款时,如超出买方总额度,对于超过买方总额度的应收账款,我行可继续受让,但不提供融资,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我行对超出买方总额度的应收账款,不承担买方信用风险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 卖方保理融资额度和买方关联额度的关联管理原则

(一)在额度金额上,卖方保理融资额度和买方关联额度的比例关系为:

买方总额度≥卖方保理融资额度÷

融资比例。

(二)在同一卖方对多家买方的情况下,为灵活使用额度,允许买方总额度×

融资比例大于卖方保理融资额度,但是单个买方关联额度×

融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卖方保理融资额度。

第二十条 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我行除须批准卖方保理融资额度外,还须批准买方关联额度。

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我行只需批准卖方保理融资额度,无需批准买方关联额度,买方关联额度根据十九条直接计算。

第六章保理融资的管理规定能力

第二十一条保理融资的比例(保理融资金额/核准的应收账款)。

卖方保理融资额度内,单笔保理融资比例原则上不大于90%。

应收类商票贴现业务不受此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保理融资的归还:

应收账款的收款须首先用于归还我行的保理融资本息。

保理融资到期时,如买方尚未付款,经办行须要求卖方先自筹资金归还我行的保理融资本息。

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如融资宽限期不包括担保付款期,经办行须要求卖方先行归还我行保理融资本息,待担保付款期满,且符合保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条件时,我行再履行担保付款责任。

第二十三条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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