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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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 本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条例的制定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自主意识和竞争意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同时,为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提供更加有效的法规支撑。

二、巩固扩大我省改革创新成果,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在条块分割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分散在各个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既审批项目,又审批资金;

既组织交易市场,又参与市场交易;

既是资源出让者,又是交易监管者,为解决监管分散可能带来的职责不清、同体监督、封闭运行等诸多矛盾和问题,我省不断探索和改革创新。

2006年,省政府成立了以发展改革、监察、交通、水利等16个省直部门为成员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工作的宏观管理、统一规划和指导协调。

同时,成立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全省招投标综合监管工作。

2007年,《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出台,明确综合监管主要以交易平台为载体,对招投标进场交易实行过程监督。

综合监管是对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的补充和完善,综合监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

经过多年实践,逐步形成了统一综合监管机构、统一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行业自律组织的“五统一”招投标综合监管体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湖北模式”。

近年来我省招投标综合监管已基本完成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转型,实践证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符合实际、科学可行。

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的经验做法得到中央领导和国家有关部委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中纪委、监察部将我省招投标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列为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试点项目,先后被20多个省、区、市学习借鉴。

现通过地方立法,将巩固扩大我省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创新成果,为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依法治理、依法规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三、规范进场交易行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改革创新向纵深推进,各种问题和矛盾也日益显现。

一是市场竞争秩序虽然不断完善,但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在某些领域表现依然突出,而且手段越来越隐蔽,严重影响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交易平台建设虽然不断完善,但以审查备案等形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以各种名义擅自收费等现象在某些地区依然存在,给投标企业增加负担。

三是对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缺乏统一认识,有的部门认为综合监督管理无上位法依据,对管理体制持否定态度。

四是对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模糊不清,有的认为综合监督管理就是事前事中事后都得管,有的认为综合监督管理就是管综合,主要是指导协调,有的认为综合监督管理应当替代部门执法,莫衷一是。

五是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虽然走在全国前列,但招标投标地方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与试点省份身份不相称。

通过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地方立法,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和矛盾,本条例有针对性的作出了相应规定,从而进一步促进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四、严格遵循上位法的规定

本条例主要依据《立法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促进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在本条例立法调研和文件起草过程中,一是始终坚持以遵循上位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为基本原则,对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的规定进行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对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则充分发挥《立法法》赋予省人大的立法权限作用,尽可能为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出台一部良法。

二是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解决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既要做到有法必依,也是为了有法可依。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解读】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

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组织所拥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很多,招标投标是其中最主要的方式。

本条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从两个方面做了界定:

一是资金来源,主要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也就是项目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金的项目。

二是项目性质,主要是指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也就是说,虽然项目资金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但项目本身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也属于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范围。

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界定详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

二、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除前款所列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金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外,现行法律、法规已明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含工程建设以外的项目),都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具体详见本《条例》第七条规定。

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体制]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巩固扩大我省改革创新成果,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实践证明,我省独具特色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的“湖北模式”符合实际、科学可行,本条将其精髓“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以地方法规的条文确定下来,为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依法治理、依法规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

综合监督管理是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授权,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综合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指导协调,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确保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统一。

二是检查督办,充分发挥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及时与行政监督部门了解、沟通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情况,必要时予以协助和配合;

检查督办属行政监督部门管辖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授权执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是综合管理,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招标投标信息化体系建设、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等,本条例授权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以上工作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得到全面体现。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由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并在各部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

综合监督管理主要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载体,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进场交易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涉及到多行业、多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即横向监管;

行政监督部门主要以本部门、本行业的系统管理为抓手,对涉及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即纵向监管。

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是横向监管与纵向监管的有机结合;

是相互配合、但又不相互替代,形成监督管理合力的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为明确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本条例从第二章到第六章对在招标投标各个环节中综合监督管理和部门监督管理各自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如何协调、监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

通过撤销各行政监督部门成立的招投标中心,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这样的机构设置将招标投标具体交易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剥离开来,能较好解决管办不分、同体监督、封闭运行、暗箱操作等问题,既有相互配合,又有相互监督,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有利于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保障综合监督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行

建立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的目标是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抓手。

另一方面,交易规则、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信息公开也只有在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体制下才能得到统一。

(一)统一交易规则。

条块分割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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