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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腐败 法律监督Word文档格式.docx

腐败的根源,来自于国家机关的垄断权力,权力腐败是权力异化的极端表现形式。

因之,在腐败的种种表现中,最令人担心的是权力的腐败,对于权力腐败必须治理也毋庸置疑。

 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有种种典型表现:

(1)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为个人享用,包括贪污行为、挪用公款行为、侵占财物行为等,这是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

它以腐败者拥有的公共权力作为基础,利用这种公共职位,其可以不遗余力地从事图谋私利的类似经营的活动,从生活资料的侵占发展到生产资料的侵占,使腐败从生计型向致富型方向发展。

(2)利用经济上的好处改变人们对于地位、职位、财产方面的判断和安排,其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就是贿赂。

贿赂的延伸,发展为变相送礼、大吃回扣、强拿硬要等。

在贿赂中,受贿者丧失原则,行贿者以较少的成本获取垂涎已久的地位或利益,诱使更多人的逐臭效尤。

(3)偏离公共的角色滥用职权,泛指以权谋私、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行为。

在现代,腐败的核心问题是以权谋私,腐败的形式也已经从经济上的小打小闹、小偷小摸,发展到了政经勾结的腐败类型,引起政府形象的极度损坏。

(4)以亲疏之别、远近之别、上下之别、情感之别的私人关系决定公共关系的确立和维持,在公共权力机关的组成体系中,形成裙带网络。

在中国,腐败拥有着地缘与人情的肥厚土壤,这种不正常的关系网络会导致权力腐败在民间的延伸,它的可怕之处正在于普通的公民对此安之若素。

(5)公共权力的“人治化”行使,体现为严重的官僚主义和特权主义。

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官员们制造着一种浓浓的“官气”,集权现象、家长制现象、神秘化现象、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等普遍存在;

渎职无能、擅离职守、抛弃责任、人浮于事、文山会海、强迫命令、任意决策、好大喜功、管理混乱、道德失范等等,构成了腐败产生的温床。

(6)腐败还带有行业垄断色彩,多发生在权力较大的经济管理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主要手段是依托部门和行业权力进行勒卡索要。

于是,人们又在探讨立法腐败、行政腐败、司法腐败、行业腐败的特征及其根源。

 自阶级社会产生以来,腐败现象如剜之不去的痼疾,生而需治,治而复生,这使历代的统治者在对其“辐辏攻之”中疲于应付。

但无论是“天子们”的自我约束,还是包拯、海瑞似清官的竭忠辅弼;

无论是将整饬吏治任务放在第一位的明君治世,还是在腐败面前缴械投降的昏君,哪朝哪代的“万世江山”都逃脱不出因腐败的政治统治而社稷山崩的命运。

现代社会,腐败问题仍然是一个世界性问题。

1992年,意大利政界爆出受贿丑闻:

仅1991年,意大利各政党非法收入高达83亿美元,贿赂和回扣使这个国家的公共开支增加了30-40亿美元。

一位官员形容:

“当人们用刀刺透官方记录的表层时,腐败便显露出来,人们甚至在没有看到时也能闻到它的气息”。

“这类事件将战后依旧纷乱的世界惊得目瞪口呆”。

[1](P1)

 权力腐败的罪恶后果十分明显。

政治上,腐败引起人民的普遍反对而威胁着国家社会的稳定;

经济上,腐败破坏着分配公平而阻碍着市场的竞争;

文化上,腐败引起社会道德的沦丧而制约文明水准的提高;

思想上,腐败腐蚀了人事制度的肌体,毁掉了一大批公务人员。

特别是,腐败是一种超法律、反法律的行为,它动摇着国家权威的基石——法律权威。

因此,各国都把反抗权力腐败作为完成民族复兴、建设富强国家、净化社会空气的大事。

权力监督的原理论证,乃是为了解决公共权力的限制问题,最终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超越、滥用、腐败、违法问题。

其实质,在于倡导法治的方略,弘扬民主的精神,使我国不再走任人治主义倡行、任特权主义存在、任腐败行为泛滥的重复之路。

具体而言,主要的法治化措施如下:

   一、对权力腐败的规则控制:

以法律制约权力

 对权力腐败的规则控制,指制定严密的法律法规,规范权力的运作过程,控制官员的用权行为。

目的在于使易于越轨的公共权力在立法、行政、司法、守法的各个运行环节上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一旦行为“脱轨”,便有法律依据制裁这种脱轨。

正如美国着名法学家博登·

海默所说:

“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行为方式的约束。

”(P344)

 回溯中国反腐败过程,我们曾经走过弯路,即主要靠道德约束和政治运动抑制腐败,这要从专制制度中追根溯源。

在我国长期的封建政治统治中,极为强调的是管理者自身的素质和才能,而其素质和能力的判定,有赖于上级的赏识、道德的约束和自我的克制。

在法律监督方面,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均属于皇权的组成部分,也即行政权的附庸,没有形成类似西方国家的议会监督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

这一历史留给今天的痕迹是极其发人深省的,它导致我国公共权力的行使不是以法律为度量范围,而是以长官意志为标准边界,行政权力从未受到过法律力量的实质约束。

现代社会,人们已充分认识到,控制腐败甚嚣尘上之势,必须有赖于法律的制定及其实施。

法律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权力和职责,就必然要求国家机关符合权力运用目的而不滥用权力,维护公共利益而不以权谋私,合法执行权力而不越权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失职渎职,遵守法定程序而不丧失程序公正。

强化法律监督的作用,正在于法律规范具有道德规范所不能比拟的普遍性、权威性和强制性。

 在反腐倡廉中,法治化的明确要求,首先是必须完善廉政立法。

在此方面,世界各国颁行了诸如《反腐败法》、《阳光下的政府法》、《公务人员职责法》、《官员道德标准法》、《官员弹劾法》等,对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我国的宪法、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已就法律监督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先后颁行了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经商受礼的规定、关于禁止挥霍公款的规定、关于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营私舞弊的规定、关于财产收入申报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和政策性规则。

这类文件的及时出台,不能说在监督问题上无法可依,但我国的监督立法比较简陋和粗糙,对于腐败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多,立法的规范性和技术性都未能达到应有水平,还需要在立法上出台成熟健全的法律规则,实现制度的预先控制。

 不仅如此,权力监控还必须从严。

汉密尔顿曾经直白地指出,“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霍布斯也强调,“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

”法律监督的目标,是将权力置于法律规则的控制之下,一旦被监督者有违法擅权行为,能有被察觉、防范、制止、惩戒的可能,反之,如果监控机制不健全,“得手”的容易会使违法者有恃无恐。

因此,国家应当加大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挪用、豪赌等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并使法律责任成为腐败行为所支付的最大成本。

这种控制和惩罚,主要来自于外部的外力,它犹如一种动力,能够推动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合法正当,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威慑力,如同悬在头上的一把利剑,对于不法行为会有力的予以戳穿。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虽然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受到了立案查处,但“漏网之鱼”仍然存在,“特权阶层”仍然存在,对一些官员处罚的“轻描淡写”也仍然存在,致使侥幸心理的、抗拒法律的人会继续腐败。

因此,只有在治理权力腐败方面敢下狠心,才能真正有利于遏制腐败。

如上述意大利事件发生后,该国警方逮捕1350人,受牵连者约2500人,卷入了8个政党,5名内阁部长辞职,多名国会议员、高级官员和企业家受到司法调查、审讯、逮捕或拘留,这在意大利政界虽是一件丑闻,但惩治腐败的力度从中可窥见一斑。

   二、对权力腐败的体制控制:

以权力制约权力

 在人类文明进程中,人们总是把建立一个全心全意为自己服务的政府作为一种理想和希望,这未尝不是好事,但希望必须落实于政治体制的配套之中。

以权力制约权力,意味着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外在约束,通过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达到权力的基本均衡,防止其中的一项权力过于强大而滥用。

尤其需要在下列方面有所作为:

 充分认识权力监督的必要性。

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关系到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大局,决非可有可无、可重可轻、可大可小的个人事务所能比拟。

因此,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权力定位和相互关系的法治化由来已久。

以行政权力为例,从古至今,这种权力都最为实在、最为广大、最为权威。

行政机关可以运用授权、审批、颁证、收费、禁止、命令、管制、处罚等权力方式,行使委托立法权、法律执行权、国家管理权、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权,并强制所有的社会成员服从这种权力。

这必然导致政府与被管理者形成矛盾冲突关系,也与其他国家机关形成权力对抗关系。

由此而言,重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绝不仅仅从“人民主权”的民主意识角度考虑,还表现为一种强化国家管理的“实用性”要求。

应该说,政治家是最实用主义的。

可以想象,如果构成国家机体的主要国家机关相互扯皮,如果公务人员不受限定任意扩张自己的权力,而监督体制显现出控制不力、有错不纠、放任自流的状况,自然是一种政治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的表现,而如此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失却秩序亦失去民心的社会。

 合理利用人类文明的创造性。

在治理权力腐败的过程中,古今中外有许多成效显着的范例。

如中国历史上的监察体制,以健全完备的监察法规、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广泛拥有的监察职权、纠举权贵的监察实效而着称于世,监察御史担负着调查、弹劾、谏诤、审计、监试、考核、侦查、公诉、审判官吏的重要使命,实际是通过“治官之官”,实现“治吏之道”,值得当代人潜心研究。

而现代国家中,英国、瑞典、新加坡,都是廉政建设的成功样板。

英国的文官制度严密严格,通过考核使文官队伍保持相对纯洁,在规范化的制度约束下,公务员如履薄冰,不敢“越雷池”一步。

瑞典自古倡导“消除特权,官民平等”的法律精神,议会督察专员监督与政党监督、新闻监督相互配合,有效作用,由此成为北欧政治清廉的主要国家。

新加坡是一个中华传统文化气息浓厚的国家,也是一个注重法制的国家,其廉政立法的健全和明确、廉政机构的独立和高效、廉政措施的严明和有力,都独具特色和魅力,值得我国在当今的制度完善中予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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