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简答题(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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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简答题(五)

2015-1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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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简述法律关系的演变过程。

  42、在法学理论上如何界定法律行为?

  43、简述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44、简述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45、简述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

  46、简述依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标准对法律责任的划分,

  47、简述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含义及适用。

  48、简答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的原则区别。

  49、简述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参考答案

  41、答:

法律关系的演变过程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

由于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保障的结果,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因此。

它不能不具有某种流动性。

从而表现为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

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法律在调整主体之间的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的第一步。

法律关系的变更则是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诸要素的变化。

法律关系的消灭则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完全终止。

  42、答:

(l)法学理论上对法律行为的界定是:

在一般法学理论论著中。

法律行为是一个涵盖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术语,而不限于狭义的合法的表意行为。

(2)法律行为的特征是:

l)社会性;2)法律性;3)可控性;4)价值性。

  43、答: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存在两种情祝下的关系:

一是还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

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

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

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

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况。

  44、答:

二者具有密切关系。

一方面。

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

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另一方面法律制裁与法伸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

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

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45、答:

法律责任的免除。

也称免责。

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免责条件在不同的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

(1)私法上的免责条件有两种:

一是法定免责条件:

二是意定免责条件。

私法的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是“不可抗力”。

私法的意定免责条件即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免责条件包括:

权利主张超过时效:

有效补偿:

自愿协议。

(2)公法的免责条件除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贤急避险外还包括:

追诉时效;自首或立功:

当事人不起诉。

  46、答:

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

法律责任可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l)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

换言之。

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2)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

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3)所谓公平过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

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仪限于法无明确规定要适用无过错责任:

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或还背公平合理原则。

  47,答:

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即主观过错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它的根据是“无过错即无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古老、最普遍的货任形式。

在现代各国民法中得到普遍确认。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

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只考虑行为是否给他人带来了实际的损害。

现代社会中,各国法律为解决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而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制度。

公平责任是指无明文规定无过错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由当事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公平责任反映了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杜会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某种有机的统一趋势。

  48、答:

(1)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2)法律责任与其他杜会责任的原则区别在于。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这种派生于法律上的义务关系,它是因为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规定才产生的。

法律责任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成迫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法律责任方式通常有补偿和制裁两种;)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其中破坏责任关系是前因。

迫究责任或承受制裁是后果;4)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实施或潜在保证的,所谓强制实施迫究和执行。

是指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直接强制手段予以实施。

但这不等于说一切法律责任的实现均由国家强制力直接介入。

比如民事资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和承担。

如果资任人没有承担民事资任。

才会出现国家强制保证实施责任的追究和执行。

所以说是“潜在保证”

  49、答:

(l)国家的存在是法律存在的前提。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要求和评价。

具有国家意志性。

因而没有国家。

就不可能有体现国家意志的法。

(2)法律的普遍性、统一性来源于它的国家性。

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

因而应当也能够在一国主权范围之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均普遍发生效力并相互一致、协调。

(3)法律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法律具有依靠国家强刚力来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即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

都必须遵守法律。

否则就会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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