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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活动的管理,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互占用资金、利用员工账户活其他个人账户进行贷款收支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等情况,存在上述情况的,应要求发行人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整改。

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基础薄弱且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保荐机构应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此做详细记录,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记录在案,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应评价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测试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并发表意见。

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中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行业趋势情况和市场竞争情况等进行充分披露,并做到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相互衔接。

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保荐机构在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时莹认真分析公司经营的总体情况,将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进行相互印证,判断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经营情况。

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增长的异常情况:

如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在申报期内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或申报期内营业毛利或净利润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归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补充披露。

如发行人申报期内存在异常、偶发或交易标的不具备实物形态(例如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特许使用合同等)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交易标的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的交易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上述交易进行核查,关注上述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可持续性及上述交易相关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正常性损益等,并督促发行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再招股说明书中作详细披露。

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协助发行人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发行人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关联方关系的核查工作、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及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有关情况并核实该少数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并披露

对于发行人申报期内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发行人应充分披露上述交易的有关情况并将关联方注销及给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结构应关注在非关联方后发行人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后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等

《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母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主体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联营企业子公司母公司该个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对公司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公司股东

 

关系密切家庭人员父母的兄弟姐妹父母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兄弟姐妹自己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配偶子女(满十八周岁)兄弟姐妹的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相关中介结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如果发行人频繁发生经销商或加盟商开业及退出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发行人原有的投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谨慎,对该部分不稳定经销商或加盟商的收入确认是否恰当,发生退货或换货时损失是否由发行人承担,并督促发行人结合实际交易情况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不同模式营业收入的有关情况并充分关注申报期内经销商模式收入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发行人存在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的,应合理分析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经济交易市值和收入确认的影响,关注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是否合规等。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颖关注发行人、上述收入确认方法及其相关信息披露是否正确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

对于会计政策和特殊会计处理事项对发行人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和会计核算方法对于发行人报告期业绩及未来经营成果了能产生的影响等。

发行人应紧密结合实际经营情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准确,恰当地通过毛利率分析描述发行人的盈利能力,相关中介机构应从发行人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产品销售价格和产品成本要素等方面对发行人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例如,前十名客户或供应商)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实地走访或核查,上述核查情况应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在会计期末对存货进行盘点,并将存货盘点结果做出面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实地盘点,在存货监盘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异地存放、盘点过程存在特殊困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

如实施监盘程序确有困难,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能否实施有效替代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上述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在发行人申报其存货余额较大的情况下,保荐机构应要求发行人出具关于存货期末月较大的原因以及是否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书面说明,与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进行沟通,并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存货周转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分析发行人上述书面说明的合理性。

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发行人与个人或个体经销商等交易金额较大的,发行人应采取各项措施尽量提高通过银行系统收付款的比例,减少现金交易比例;

对现金交易部分,应建立现代化的收银系统防止出现某些环节的舞弊现象,再与个人或个体经销商交易过程中在缺乏外部凭证的情况下,发行人应尽量在自制凭证留下交易对方认可的记录,提高自制凭证的可靠性。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应关注发行人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相关中介结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润,如降低坏账计提比例,改变存货计价方式、改变收入确认方式等;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从而达到粉饰业绩的情况。

如发行人放宽付款条件促进短期销售增长、延期付款、增加现金流、推迟广告投入减少销售费用,短期降低员工工资,引进临时客户等。

IPO条件及财务规范标准

(1)

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如果申报企业有虚假陈述和记载被发现,三年之后才能重新申报IPO申请。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利润操纵问题的申报企业比例要远大于存在虚假陈述的企业,许多企业就是因为利润操纵而被否。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规定,采用整体变更方式改制的企业业绩可以连续计算。

但如果出现调涨行为,比如在改制时将企业资产重新评估入账,或以此变更注册资本,将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财务独立性

申报企业需具备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注册资本足额缴纳

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甚至是虚假出资的情形

申报企业须依法纳税

近三年不存在严重的偷逃税或被税务部门严重处罚,且不存在严重依赖税收优惠的现象,发行后企业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

如果申报企业所得税曾出现因核算错误、漏缴少缴的行为,允许通过不交等方式予以解决。

但是如果有虚假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则构成实质性的障碍。

股利分配问题

利润分配方案申报时尚未实施完毕的,或者在审核期间提出向现有老古董进行利润分配的,发行人必须实施完现金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

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或者转增股本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

关注轻资产公司的无形资产占比问题(资产总额20%),但该问题不构成创业板发行障碍

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确实需要的无形资产比例高的问题,这不是发行障碍;

但是和公司主业无关的无形资产,以及仅是用来拼凑注册资本且对企业无用的无形资产比例过高,则构成发行障碍。

申报企业的资产评估

关注申报企业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资产评估准则;

是否履行了立项、评估、确认程序;

选用的评估方法是否恰当、谨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没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问题,尤其是收购资产;

是否存在评估增值幅度交的资产项目等。

申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三性”

关注申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三性”,既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性,具体要观察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核意见,比如要关注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意见类型是否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则一般不被认可。

IPO条件及财务规范标准

(2)

验资问题

关于验资问题:

谨慎对待验资问题,申报企业不能有任何抽逃出资的情形。

申报企业须就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型的客户重大依赖;

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审核过程中,发审部门会关注申报企业最近一年的新增客户项目导致的利润增长,并判断这种增长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关于创业板上市标准中关于盈利“持续增长”的判断标准问题

对于报告期内净利润出现波动的,以报告期2008年、2009年、2010年为例,持续增长按以下标准掌握:

当2010年净利润&

gt;

2009净利润,且2009年净利润&

2008年净利润,则复合“持续增长”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标准中的“成长性”问题

这是对拟在创业板IPO的企业的基本要求,是目前创业板企业市盈率高的支撑,部分企业对外部经济条件,气候条件等依赖较强,因此成长性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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