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secre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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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secret
XX技术开发区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技术开发区(以下称XX经开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各参建单位质量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XXXX示范区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XXXX示范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考核办法》文件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XX经开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质量保证体系
(一)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二)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资质配备专业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数量、资质、专业能力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XX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以下称工程部)有权要求及时更换或增加。
(三)施工单位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并按相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主要人员数量和资质或专业能力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工程部有权要求及时更换或增加。
(四)施工单位必须在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上给予保证。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中的人员、设备、设施更换、撤离都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工程部批准。
人员、设备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应按规定限期整改。
第二章 勘察、设计阶段质量管理
第四条 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五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勘察过程由工程部派有资质的人员进行监管、监督,勘察结果必须经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实行领导负责制,加强设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施工过程中关于设计的有关问题,并参与施工现场重大变更,负责变更设计图纸、文件的编制。
第九条按《XXXX示范区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其它质量职责。
第三章 施工阶段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职责
(一)工程部质量管理职责
1、加强现场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检查制度,开展日常性的质量检查工作,及时纠正监理、施工人员的质量违规行为。
2、负责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设计资料的复核,确保设计文件的正确与完整性。
3、检查监理单位执行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进行纠正,对不遵守职业道德或者不称职的监理单位和人员按照《XXXX示范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考核办法》进场处理。
4、工程部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试验室开展试验工作,对建设项目按一定频率进行抽检试验。
5、对施工现场不符合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施工单位进行停工、返工处理,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6、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1、根据监理合同,组建监理组织机构,派驻工程监理人员,制定详细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3、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技术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强化职业责任,抵制各类腐败行为,杜绝“牺牲”工程质量的幕后交易。
4、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办理现场签证和对已完工序的验收。
5、监理单位对不合格工程有权要求停工、返工,对严重违反质量要求的行为有权下达停工令,对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工程部。
6、对工程材料和工序进行抽查,按规定完成见证试验检测任务,做好监理抽检资料,严禁用施工单位的自检资料代替监理抽检资料。
7、对施工单位工程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
8、法律、法规、施工合同规定的其它质量职责。
(三)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2、严格服从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遵守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4、施工单位按规范要求和合同规定设置试验检测单位,开展试验工作。
5、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误,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和建议。
6、凡用于本项目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其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本工程使用。
7、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做好质检资料和竣工资料的归档工作。
8、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报告,接受事故调查。
9、法律、法规、施工合同规定的其它质量职责。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制度
(一)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项目开工前由工程部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其它单位,在XX经开区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部将加强项目的履约检查,对违约单位依合同进行处理。
(三)施工图核对制度
工程部在收到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核对,未经核对的设计文件,严禁下发各施工班组。
(四)技术交底制度
1、设计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进场后,工程部组织设计单位向监理、施工及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对重点工程和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请专业设计负责人到施工单位现场进行专题技术交底,熟悉设计意图。
2、施工技术交底
各项工序施工前,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班组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关键工序技术交底、三级技术交底,明确施工方法,履行交接制度。
(五)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并及时上报工程部。
核对内容包括:
建筑物和设备安装的位置、结构尺寸、施工图表、工程数量、采用标准图、通用图和设计说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是否与实际相符;施工方案、临时施工措施是否与实际符合;征地、拆迁是否与实际相符。
(六)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编制与审核制度
项目开工前,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含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由监理单位审批,并报工程部备份。
(七)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施工前,由XX规划局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向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交付控制点,由工程部组织进行复测,未经工程部批准的控制点,不得作为测量基准点。
(八)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工程部定期组织对XX经开区内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对项目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整改措施。
(九)工程质量缺陷报告制度
对原材料质量缺陷、成品半成品质量缺陷、现场施工与规范及合同文件相悖以及影响工程质量的有关问题,实行质量缺陷报告制度。
(十)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制度
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和经开区文件,完成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工作。
(十一)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施工中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如实、及时、逐级上报,任何单位不得隐瞒不报。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十二)工程例会制度
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召开工程例会,总结质量和进度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布署。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措施
(一)质量检查
1、XX经开区住建局会同工程部成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小组,组织相关领导、专家、人员、专业检测机构等,不定期对经开区内的施工项目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详见工程质量检查评分表。
2、监理单位每月不少于两次全面检查,形成质量月报,并上报工程部。
质量月报中应反映质量体系运行、质量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拟改进的措施等。
3、施工单位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每月不少于三次自检,形成自检报告,并报监理单位。
自检报告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4、考核结果分为优良(≥90分)、合格(75分~90分)、不合格(<75分)三类。
(二)质量通报
1、施工单位应在次月5日前将自检报告,报给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并上报给工程部。
2、根据质量月报,工程部定期发布《质量通报》,指出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
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反之,则给予通报表彰。
(三)质量处罚
1、监理单位质量处罚按《XXXX示范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考核办法》执行。
2、检查发现相关单位资料作假,一经查实,工程部将给予相关单位1万元/次的罚款。
3、工程部现场检查,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经口头或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复查后,仍未整改到位的,给予相关单位0.5~1万元/次/处的罚款。
4、定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第1次不合格由业主单位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处黄牌警告;第2次不合格处以项目单位5万元罚款,约谈企业负责人并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第3次不合格,处以项目单位10万元罚款,更换项目负责人。
5、因失职、渎职或腐败行为引发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追究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并移交纪检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交、竣工验收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各建设项目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严格按《XXXX示范区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执行,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交、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各参建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履行签字手续并各自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7天内将项目移交给XX公用事业局(市政工程)或资产管理部门(房屋建筑工程)或场地使用单位(场地平整工程),并办理移交手续,双方在验收移交表上签字。
第十八条已完成交、竣工验收的工程,相关单位应及时完善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保修阶段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向业主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业主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六章 工程档案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应做出明确规定。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本工程项目内的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三)工程部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立卷归档工作。
(四)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部提请XX经开区管委会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的文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