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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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在现有第7.4款第一句后增加如下新句:

  “应始终通过运算确定船舶稳性。

  6 删除现有第9款。

  7 在现有第8条后新增加如下第8—1条及第8—2条:

  第8—1条 滚装客船的破舱稳性

  1997年7月1日前建筑的滚装客船,按照1991年6月海上安全委员会第59届会议(MSC/Circ.574)制定的在使用以第A.265(VIII)号决议为基础的简化方法时用以评估现有滚装客船的残存能力的运算程序的附件中所定义的A/Amax值,应在不晚于下述规定日期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经MSC.12(56)号决议修正的第8条的要求:

 

   A/Amax值          符合日期

   小于85%            1998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0%   2000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   2002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7.5% 2004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7.5%       2005年10月1日 

  第8—2条 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的专门要求

  虽有第8条和第8—1条的规定,但:

  .1 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建筑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在假定船长L之内的任何地点有破旧时,应符合第8条2.3款的规定;

  .2 1997年7月1日之前建筑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应在不晚于第.2.1、.2.2或.2.3项所述的符合日期(以最晚者为准)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第.1项的要求:

   .2.1 A/Amax值          符合日期

        小于85%            1998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0%   2000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   2002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7.5% 2004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7.5%       2010年10月1日 

  .2.2 准许载运的人数 

        1500人或以上         2002年10月1日

        1000人或以上但少于1500人 2006年10月1日

        600人或以上但少于1000人  2008年10月1日

        400人或以上但少于600人   2010年10月1日

   .2.3 船龄等于或大于          20年 

  船龄系指从安放龙骨的日期,或处于相似建筑时期的日期或改造为滚装客船的日期起算的时刻。

  第10条 客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轴隧等

  8 以下述条文代替现有3和4款:

  “3 当船首设有长的上层建筑时,其首尖舱舱壁或防撞舱壁应风雨密地延伸到舱壁甲板之上下一层全通甲板。

此延伸部分应布置成在首门万一发生破旧或脱落时能排除首门对其造成损坏的可能性。

  4 假如本条第3款要求的延伸舱壁的所有部分不位于第1或2款规定的前部限界之前,则此延伸部分不必直截了当设于下面舱壁之上。

但关于1997年7月1日之前建筑的船舶:

  .1 当有一斜坡道形成延伸部分时,舱壁甲板以上大于2.3米的延伸部分能够向前超出第1或2款规定的前部限界,但不可超过1米;

  .2 当现有的坡道不符合对防撞舱壁延伸部分的认可要求,且坡道位置使这种延伸不能位于上述第1或2款规定的限界之内时,此延伸部分能够设置在第1或2款规定的后限界之后的限定距离内。

此限定距离应尽可能小,但要保证不致阻碍坡道。

防撞舱壁的延伸部分应向前开启且应符合第3款的要求,同时应布置成在坡道万一发生破旧或脱落时能排除坡道对其造成损坏的可能性。

  5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坡道不应被视为防撞舱壁的延伸部。

  6 1997年7月1日之前建筑的船舶,应在不晚于1997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满足上述第3和4款的要求。

  9 现有第5和6款重新编号为第7和8款。

  第15条 客船水密舱壁上的开口

  10 在现有第6.4款后新增加如下的第6.5款:

  “6.5 关于1992年2月1日之前建筑的船舶,不符合第6.1至6.4款要求的门在航行前应予以关闭,在航行途中亦应保持关闭;

船舶在港时打开和离港前关闭此种门的时刻应记入航海日志中。

  第19条 客船和货船的水密甲板、围壁通道等的构造与初次试验

  11 在现有第1款后新增加如下第2、3和4款:

  “2 如穿过某一结构的通风管道穿过舱壁甲板,依照第8.5条,在计入各中间浸水时期的许用最大横倾角后,该通风管道应能承担可能显现于其中的水压。

  3 假如舱壁甲板的穿透结构全部或部分位于滚装主甲板之上,该通风管道应能承担滚装甲板积水的内部水运动(晃动)引起的冲击压力。

  4 1997年7月1日之前建筑的船舶应不晚于1997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满足第2款的要求。

  12 现有第2款重新编号为第5款。

  第20条 客船限界线以上的水密完整性

  13 在现有第2款后新增加如下第3款:

  “3 关于1997年7月1日或之后建筑的客船,在上层建筑内终止的空气管开口端,应在横倾至15°

或至各中间浸水时期的最大横倾角时(由直截了当运算确定,取其大者)至少高于水线1米。

或者,除油舱以外的其他舱柜的空气管可通过上层建筑的侧面排气。

本款的规定不损害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规定。

  14 现有第3、4款重新编号为第4、5款。

  15 在现有第20—1条后新增加如下第20—2至20—4条:

  “第20—2条 滚装甲板(舱壁甲板)至以下处所的水密完整性

  1 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建筑的滚装客船:

  .1 以第.2和.3项的规定为准,所有通向舱壁甲板以下处所的通道口的最低点至少应高出舱壁甲板2.5米;

  .2 如设有通至舱壁甲板以下处所的车辆坡道,则其开口的关闭应能保持风雨密,以防止从下面进水,并能向驾驶室作出报警和显示;

  .3 主管机关能够承诺为船上的某些必需的工作(如机器与储藏品的移动)设置通向舱壁甲板以下处所的专门通道。

但该通道应做成水密,并能向驾驶室作出报警和显示;

  .4 上述第.2和.3项所述通道应在船舶离泊开航前予以关闭,直到船舶停靠下一泊位前保持关闭;

  .5 船长应确保监督和报告第.2和.3项所述的此种通道的开、关的制度得到实施;

  .6 船长应确保在船舶离泊开航前按第25条的要求,在航海日志中记录最后一次关闭在第.2和.3项提及的通道的时刻。

  2 对1997年7月1日之前建筑的滚装客船:

  .1 从滚装甲板通向舱壁甲板以下处所的所有通道均应达到风雨密的要求,并应在驾驶室配备显示其处于开关状态的装置;

  .2 船舶每次离泊开航前,所有此种通道均应关闭,并保持关闭直至船舶停靠下一个泊位;

  .3 尽管有第.2项的要求,主管机关仍可承诺在航行期间开启某些通道,但开启时刻应仅限于直截了当通行和为船上必须的工作提供有关通行;

  .4 第.1项的要求应在不晚于1997年7月1日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适用。

  第20—3条 进入滚装甲板的要求

  在所有滚装客船上,船长或指定的高级船员应确保当船舶在航时,任何乘客未经其明确,不得进入围蔽滚装甲板。

  第20—4条 滚装甲板上舱壁的关闭

  1 所有能有效操纵滚装甲板上积聚的海水的横舱壁或纵舱壁在船舶离泊前应到位并固定,直到船舶停靠下一个泊位。

  2 尽管有第1款的要求,主管机关仍可承诺在航行期间开启此种舱壁的一些通道,但开启时刻应仅限于直截了当通行和为船上必须的工作提供通行。

  第23—2条 船体与上层建筑的完整性、破旧的预防与操纵

  16 现有的23—2条的条文字由以下内容代替:

  “(本条适用于所有滚装客船,但关于1997年7月1日前建筑的船舶,第2款应在不晚于1997年7月1日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适用)

  1 驾驶室内应配有所有波门、装货门和主管机关认为在未加关闭和正确系固时会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浸水的其他关闭设备的指示器。

指示器系统应按故障保险原则设计,假如门未完全关闭或任何系固装置未就位或未完全锁闭,则以可视报警显示;

假如此种门或关闭设备成开启状态或固紧装置松开,指示器应以声响报警指示。

在驾驶室的指示器板上应设有“港口/海上”航行状态选择功能,并被布置成:

如在船舶离港时首门、内门、尾坡道或任何其他波门或装置未处于正确位置,则会向驾驶室发出声响报警。

指示器系统的电源应独立于操作及紧固门的供电。

安装于1997年7月1日前建筑的船舶上、经由主管机关认可的指示器系统不必更换。

  2 电视监视与水渗漏检测系统应布置成能将可能通过内、外首门、尾门或任何其他可能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浸水的波门的任何漏水信息反馈给驾驶室与机舱操纵站。

  3 特种处所和滚装装货处所应不断得到巡查或以有效手段(如电视监视)不断得到监测,做到能够探测到船舶在恶劣气候条件下航行期间车辆的任何移动和旅客的擅自进入。

  4 关闭和系固所有波门、装货门和主管机关认为在未加关闭或未作适当系固时可能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浸水的其他关闭装置的书面操作程序,应随船携带上并张贴在适当的地点。

  第45条 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灾难的预防措施

  17 在现有5.3款第一句之后增加下述文字:

  “在滚装客船上,1998年7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应急报警和公共广播系统的电缆应由主管机关参照本组织制定的建议书予以认可。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3条 定义

  18 在现有第33款后新增加第34款:

  “34 滚装客船系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本条定义的特种处所的客船。

  19 在现有第28条后新增加如下第28—1条:

  “第28—1条 滚装客船的脱险通道

  1 适用于对所有滚装客船的要求

  1.1 本款适用于所有滚装客船,关于1997年7月1日往常建筑的船舶,本规则应在不晚于1997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适用。

  1.2 应在沿通往集合地点和登乘地点站的整个脱险通道的所有走廊内设置栏杆或其他扶手,以便在途中的每步都有稳固的扶手(如可能时)。

在宽度大于1.8米的纵向走廊和宽度大于1米的横向走廊的两侧均应设置此种栏杆。

应专门注意能够穿越脱险通道的前厅、门厅和其他大型开敞处所的需要。

栏杆或其他扶手的强度应为能承担走廊或处所中心方向的750N/m的水平均布载荷或承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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