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造假劳动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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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因劳动者的原因而形成的无效合同如何处理。

一、对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其特征

对于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是否可以一概确认据此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视情况而定,即应根据劳动者提供的信息对于合同的订立,合同中有关职位、工资的约定是否起决定作用,以及用人单位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过错等情况来认定。

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所提出的用人条件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致使劳动者被动作假。

当前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提出的招聘条件往往存在违反法律原则或公序良俗的情况,如要求女职工未婚,在聘用后一定时期内不准结婚、生育,否则一律予以辞退等。

为此,一些女性劳动者为谋得该份工作,在其他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只能对自己的婚姻状况隐瞒,提供虚假信息。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在合同履行期间,据此要求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并可以提前辞退女职工呢?

显然不能。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因此,尽管从形式上看,劳动者提供了虚假情况,实施了欺诈行为,该劳动合同属于“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实质上,用人单位提出的上述录用条件,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因而这些劳动合同不能确认无效,用人单位也无权以此为由辞退女职工。

2、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合法,劳动者造假

在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合法的情况下,劳动者存在造假行为,还应对造假内容加以区分。

以造假内容对合同签订是否起决定性作用为标准,分两种情况:

(1)若劳动者此类造假的内容对于合同的签订无决定性作用,则应确认合同有效。

(2)若造假的内容对于合同的签订起决定性作用,则应确认合同无效。

二、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归纳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有三种。

而劳动法第97条仅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劳动者而言,其付出劳动,必然有权获取报酬,即劳动者享有报酬索取权。

虽然民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结果之一是返还财产,即合同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的义务,但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则应当折价补偿。

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即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具有可返还性,如果受雇方单位返还报酬,显然有悖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总之,针对目前劳动力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认定劳动合同的效力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考量用人单位招聘条件的合法性,劳动者造假行为对签订合同的影响等,不仅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

篇二:

劳动者应聘时提供虚构工作经历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专家介绍】李延龙律师长期致力于争议解决、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管理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事务,擅长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及知识产权保护,并着重致力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研究,制定合理法律风险控制目标,并为实现该目标而对企业所拥有的资源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

在金融票据、房地产、建筑、名誉权及公司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专门研究。

【案例介绍】:

20XX年秋季招聘,北京某旅游集团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行政主管,面试过程中,吴某向该公司提交了曾在同行业多家公司担任行政主管或经理等职务的工作履历表。

该公司对吴某以往的工作经历非常满意,于双方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吴某的岗位是行政部经理,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集团的行政工作,包括办公室管理、公司活动的组织安排等。

工作三个月以后,该公司发现吴某的工作能力和应聘中所描述的能力大相径庭,也不能很好的完成集团下达的工作热舞,无法达到岗位职责的要求,遂对吴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随后公司经调查发现吴某所说的在多家公司担任过行政主管的经历严重与事实情况不符,该公司当即以吴某欺诈为由,做出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并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吴某。

吴某不认可该公司的决定,于是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审理结果】:

仲裁开庭审理中,吴某认为以往的工作经历与现在的工作并无关系,自己工作勤恳,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公司无权做出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

公司认为,由于吴某虚构工作经历,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与吴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在调查发现员工虚构工作经历后作出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无效。

对于该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吴某为了达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工作经历,骗取了公司的信任,致使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吴某的这种做法属于欺诈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

因此,吴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直接通知其劳动合同无效。

律师实务的工作中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中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究竟是否构成欺诈是需要律师在工作中要把握的要点,根据员工提供的信息,书面文件,通过各种渠道的调查,确认员工造假的程度。

公司在发现造假时间处于该员工的工作何种阶段。

公司的招聘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等因素是否明确。

因为在此类案件中公司常常被要求举证证明录用前已经向员工明示了录用条件,包括对学历及工作经历的要求,而且员工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是当初录用其的决定性条件,如不能证明则很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律师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的无效,对用人单位而言,都面临着责任和损失的承担。

如果是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除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外,还须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无

效,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做如下应对:

一、对于拟聘用的重要岗位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对拟入职员工进行背景调查,而不是一味的相信员工自己的陈述。

二、公司HR应当谨慎审查劳动者的相关资质和所提供的各种信息,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避免出现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三、以《承诺书》的形式,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皆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承诺告知的内容的真实性。

四、发现有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做到程序合法。

篇三:

劳动者学历造假被辞退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当前,一些求职者为了迎合用人单位的需求而在个人简历上乱做文章,殊不知这样将会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进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近年来,由于劳动者的简历作假而导致的劳动争议数量也日益增加。

劳动者如果伪造假文凭而求职成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案例】

电视大学专科学历的彭先生在向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交履历时弄虚作假,使自己摇身成了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生。

20XX年11月,彭先生成功应聘入该公司担任营业部部长,月薪人民币8000元。

20XX年9月,公司发现后,以彭先生申报的履历有假、所提供的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历是伪造的为由解除了与彭先生的劳动合同。

20XX年9月,彭先生向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万余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0XX年1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向彭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彭先生20XX年应聘时向公司提供虚假学历,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

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对彭先生要求公司支付1.2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彭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经查证,彭先生向公司提供的确为假文凭。

因此,公司以彭先生隐瞒真实学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无须向彭先生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求职过程中,简历作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伪造学历,二是虚构经历。

所谓学历作假,一般是指低端劳动者没有学历而伪造学历、低学历而伪造高学历、此学历而伪造彼学历等;

所谓虚构经历,一般是指中高端劳动者没有某种经历或经验而进行虚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劳动者的简历作假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例。

什么是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哪些情形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此外,如果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

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需求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

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违反了缔约告知义务,则可能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实情,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当中,彭先生应聘时向公司提供伪造的上海财经大学的本科学历,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彭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欺诈。

因此,在本案中,彭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谁来确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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