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强化考点 第八章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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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要求

1.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2.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6)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7)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3.2010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满足的条件作了规定。

(新增)

(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级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

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提交相应的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1)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3)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4)内部管理制度。

(5)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6)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专项合规意见。

(7)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5.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1)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3)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4)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4个)

(一)合法合规原则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

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二)集中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与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

(三)独立运行原则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四)岗位分离原则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一)证券公司信用账户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结算机构开立)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结算机构开立)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结算机构开立)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结算机构开立)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银行开立)

商业银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银行开立)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信用账户。

(二)客户信用账户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和信用证券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1.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的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2.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一)客户的申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

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

一般包括:

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在营业部开立的普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融资融券担保品证明、客户具有支配权的资产证明、住址证明等客户征信所需的相关材料。

机构客户还需提交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后应按公司规定的审核、审批流程对客户进行征信、评估和授信审批。

(二)客户征信调查

▲证券公司应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内容:

客户基本资料;

投资经验;

诚信记录;

还款能力;

融资融券需求。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和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三)客户的选择标准

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

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试点初期一般都要求满18个月以上)。

2.账户状态:

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清晰,交易结算状态良好。

3.信誉状况:

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

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5.投资风格及业绩:

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6.关联关系:

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四、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一)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

1.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2.合同中载明的事项(20项)。

3.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二)风险揭示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注意的几点内容:

1.提示客户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2.提示客户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3.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4.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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