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测试试题填空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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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主要来源是有机物和煤的氧化、煤岩层中、爆破作业以及人员呼吸。
二氧化碳对人的眼、鼻、口等器官有刺激作用。
2、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解析:
矿井通风担负着连续不断地向井下供给新鲜空气,排出有毒有害气体,保证矿井和作业人员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可靠,并根据采面分布的巷道掘进等生产条件的不断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和进行风量调节,以满足各用风地点的风量要求,保证安全正常生产。
2、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巷道贯通是关系到通风系统改变和矿井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一些煤矿在巷道贯通时,由于2个工作面同时作用或掘进面瓦斯积聚超限而引起爆炸事故,以及贯通后没有及时调整通风系统而导致瓦斯爆炸事故。
4、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九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为防止灾害的扩大和抢救人员的需求而采取的迅速倒转风流方向的措施。
5、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
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当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通风出现循环风时,进入掘进工作面的风流不是新鲜风流,而含有该工作面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和大量矿尘,严重地影响工作面的安全和卫生。
6、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
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扩散通风四利用空气中分子的自然扩散运动,对井下机电设备硐室进行通风的方式。
7、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
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将瓦斯矿井分为不同的等级,其主要目的是做到区别对待,采取由针对性地技术措施与装备,对矿井瓦斯进行有效管理和防治,创造良好的作用环境和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8、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五条:
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由于煤尘的爆炸性与煤层挥发分的含量等煤层性质有着直接关系,随着矿井生产水平的延深,地质条件的煤层性质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引起煤尘爆炸性能的变化。
9、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等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条: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等内容。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10、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的突出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11、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
(生产指挥中心)
12、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13、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否则,不得生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4、井工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5、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
16、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者事故情况下矿工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
17、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当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当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
18、突出与冲击地压煤层,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19、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
标准化、军事化管理和24h值班。
20、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战备和完好状态。
21、多支矿山救护队联合参加救援时,应当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煤矿的矿山救护队指挥员负责协调、指挥各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必要时也可以由救援指挥部另行指定。
22、在重特大事故或者复杂事故救援现场,应当设立地面基地和井下基地,安排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急救员值班,设置通往救援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配备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材。
23、矿山救护队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带队指挥员有权作出撤出危险区域的决定,并及时报告井下基地及救援指挥部。
24、指战员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当至少休息8h。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25、罐笼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米。
(机电管理部)
26、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²
。
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27、保管期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8、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第隔6个月检验一次。
29、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5m/s²
,其最大速度不得超过12m/s。
30、倾斜井巷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
31、带式输送机的胶带必须是阻燃性和抗静电性符合规定的胶带,方可在井下使用。
32、对主接地极面积的规定是0.75mm²
,厚度要求是5mm。
33、矿井供电系统一般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任一线路应能担负起全矿井负荷的100%。
34、供电质量的高低一般由两个参数决定,分别是电压、功率因数。
35、井下大巷照明灯的间距不应超过30米综采工作面则不应超过15米。
36、电气设备外壳与接地母线的连接应采用不小于25mm2铜线或50mm2镀锌铁线。
37、矿用电气设备的分类有_防爆型、一般型。
38、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其隔爆外壳失去了耐爆性或隔爆性称之为失爆。
39、井下高压不得超过10000V;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40、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m/s,人车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
41、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生产技术部)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2个出口目的是在其中一个出口受到灾害威胁或不能通行时,另一个出口能发挥作用。
42、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八条: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
43、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设置路标便于应急救援。
44、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采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2.4m;
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为了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要求。
45、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为了满足行人安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