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报价书的编制和报审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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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现结合多年工作实践和上述规定,对合同变更报价书的编写容及报送审核总结以下几点,供参考。
希望广大参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专业人士共同参与,以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规定操作性更强,更加规化。
A.合同变更报价书编写容
合同变更报价书一般由工程施工承包方编写报送,其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合同依据说明
即以合同变更文件容与变更围相关规定作比照为基础,阐述变更专题成立的理由。
1、变更指示文件
简述合同变更项目指示文件的发送时间、发送单位、事件原由、主要容、变更规模及实施条件。
2、变更的围和容
主要说明合同变更依据的文件及容符合变更围的那一项或那几项规定,特别对由于变更指示文件而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合同原定的价格须重点说明。
关于变更的围,两部一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文本》第十七章39.1款规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
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容;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注:
a、上述
(2)项所指的“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可在15%~25%围,视具体工程酌定,其意为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在规定的百分比以下时不属于变更项目,不作为变更处理,超过规定的百分比时,一般应视为变更项目。
上述第(3)项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发包人在签约后违背合同规定擅自取消原合同中价格偏高的项目转由发包人自己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承包人蒙受损失。
上述第(7)项的规定的额外工作指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而为了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增加的新项目,如临时增加的防汛工程或施工场地发生边坡塌滑时的治理工程等额外工作项目。
b、以上围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此款对变更项目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虽已符合上述规定的变更围,但不需要按变更处理的原则。
例如:
若工程建筑物的局部尺寸稍有修改,虽将引起工程量的相应增减,但对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无实质性影响时,则不需变动其单价,其合同价仍应按原单价乘以修改后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C、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以上围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二、施工技术方案说明
即依据变更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一般已经过监理业主批复)说明由于变更指示文件而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了哪些实质性变动,重点说明与投标方案的差异及由此而引起的资源投入的变化。
主要包括:
1、工程概况说明:
部位、结构、功能、主要项目及工程量等;
2、施工措施说明:
现场布置、进度计划、施工方法等;
3、资源配置说明:
人力、机械、材料的投入;
4、与投标方案差异:
可以在上述三条中分项表述,特别要说明对总布置总进度的影响。
一般以列表说明和图示说明最好,如资源配置的实际投入与投标方案比较列表、进度计划与投标方案比较列表、工程量与投标方案比较列表等。
现场布置可以在投标方案布置图上用不同线条和颜色标示出变更后的布置方案,从而使得变更方案与投标方案的差异更加直观。
三、变更报价说明及计算
即说明由于变更指示文件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而影响了合同原定的价格不再适用,必须调整合同价格。
重点说明应按怎样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单价或合价。
计价原则及计算资料主要包括:
1、计价原则:
除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一般按照两部一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文本》39.2款的规定办。
即:
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围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2、计价基础数据:
一般参照合同,即以合同为基础。
(1)基础单价取用:
工时、台时、材料等,原则上采用合同价;
(2)定额依据:
一般参照合同使用的定额,合同缺项的可补充编制,如:
现场写实、实物法测算、其他行业定额等;
(3)取费费率:
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的费率,一般参照合同。
3、变更报价:
变更报价的单价和总价所包含容原则上应同于原合同《工程量报价表说明》规定的容。
一般《工程量报价表说明》都规定报价表中的单价和总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维护、缺陷修复、管理、税费、利润等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不同合同项目容规定可能稍有不同)。
变更报价主要包括以下图表资料:
(1)变更报价说明;
(2)变更工程量报价表;
(3)报价基础价格汇总表(工时、台时、材料、等,);
(4)单价计算取费费率表;
(5)单价分析表(包括子单价分析表);
(6)其他特殊费用计算:
如临时设施费、目标及赶工奖励、资源投入补偿、特殊摊消、其他等,
四、其他辅助资料
1、设计修改通知书(设计修改图)、监理的指令(现场工作联系单、现场签证单、现场联合签证资料)及业主的指令等;
2、工程量计算资料(测量图及测量数据表、现场取得的相关数据、工程量计算式等);
3、补充定额资料;
4、其他特殊费用等的计算依据;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监理(业主)批复文件,包括施工布置图、施工图、主要项目及工程量表、工程进度计划表、其他图表(如土石方平衡表)等;
6、相关影像资料;
7、其它资料(如采购发票、委托协议等有关凭证)。
B、合同变更报价书编写和审批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注意的问题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水建管[2000]62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文本》的通知”第八条强调: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复杂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和索赔等均属合同有序管理的正常畴,应认真按《合同条件》规定的程序公正、公平地及时予以处理,以避免问题积累而增加后处理的难度。
对于索赔事项还应及时作好当时记录以利于监理单位作出公正的决定。
”;
通知第九条还强调:
“《合同条件》吸取了国际和国一些工程解决合同争议的经验,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建立合同争议调解机制,当监理单位的决定无法使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接受而形成争议时,可通过由双方在合同开始执行时聘请的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寻求争议的合理解决”。
工程建设各方都应按照此文件精神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和索赔等事宜,即:
1、实事的原则;
2、完整准确的资料;
3、客观公正的态度;
4、及时得当的处理。
总之,诚信是执行合同的底线。
二、其他
1、合同变更报价书报送时间:
两部一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文本》39.4款规定了报送时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在实际施工中不适合。
实际施工中合同变更报价书一般在变更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由监理(业主)批复后施工单位按批复的施组方案编制报送,这样一来可避免重复报送,因为施工单位的施组方案监理和业主可能认为不全面或不尽合理而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再则还由于水电工程施工的复杂性,较多项目都是在现场监理业主变更指示后工程即行施工,以避免失去最佳施工时机反而会给工程带来不利影响。
同样,39.5款的变更决定时间(28天)在实际施工中也不适合,实际一般在项目施工阶段或施工完成后变更报价才能决定,因为此时变更问题已经明朗,各方意见容易统一。
但由于此处理过程较长,为了保证工程不因变更而发生支付困难,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由监理、业主和施工协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2、项目大小问题
无论项目大小,即使一现场签证单,也具备合同变更报价书编写容,只不过大题目大做,小题目小做。
3、计日工
两部一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文本》也有相关规定:
以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都应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没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不得按计日工方式结算。
实际施工中,对于零星的额外工作采用计日工结算较方便。
按计日工结算的变更报价可按实际使用的人工工时数、材料用量和施工机械台时数乘计日工报价单约定的单价计算。
计日工报价单:
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标书要求填报了各种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计日工单价表,并且在签订承包协议时,已经发包人确认列入了合同文件作为计价的依据。
计日工单价表中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时使用费的单价还应包括分摊的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其他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材料计日工单价还应包括施工损耗)。
4、备用金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备用金额,主要用于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项目使用。
备用金一般用于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
履行合同过程中,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
5、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做出变更(如:
合理化建议或受施工设备和施工能力限制等,而要求对原设计和工期进行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未经监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