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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10

半年来国家推出的涉及财政的重要决策、法律和政策11

财税实务

所得税前扣除的16个难点(看后不再是难点)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和基本原则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

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

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

二是财政收据;

三是境外收据;

四是自制凭证。

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二)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

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险一金;

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2%;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等。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发生的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原则及跨年支付问题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

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税函[2009]3号)

税前扣除的五大条件: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不包括五险一金和三项费用: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工资薪扣除的原则:

收付实现制原则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依据实际发放原则,即收付实现制原则。

企业预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的不可以税前扣除。

(三)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只要在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就可以在上一年度的费用中列支,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要看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的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处理,即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进行扣除;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即可以在上一年度税前扣除。

(四)企业大学生的实习工资的税务处理

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暂按(财税〔2006〕107号)、(国税发〔2007〕42号)规定处理:

(国税发〔2007〕42号)第六条规定:

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第七条规定:

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规定:

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规定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但实习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月末年末是会计人员最忙碌的时间,大家都忙于结账。

对于月末结账来说,我国的企业一般月末结账的时点都是自然月末,当然在实务中有些单位因为自身的业务量大小有自己定义的结账日。

比如有的企业是每月25日结账等。

下面是对月末结账的一些总结,从实务的角度来了解月末结账的方法和程序。

第一步:

先对本月所有凭证重新进行审核,仔细核对减少差错。

月末结账是建立在日常会计凭证的日清基础上,要求日常的会计凭证数据和分录准确无误。

第二步:

进行以下项目的。

账实核对。

1、现金:

在结账日末进行清盘,编制盘点表。

对平现金可以证明所有分录中有现金的分录正确。

不平应查现金日记账和所有现金相关凭证,查清原因进行处理。

2、银行存款:

对所有明细账号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对平银行账。

3、存货:

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

在月末时应进行盘点,并对盘点结果与明细账进行核对。

如有差异应查清原因进行处理。

第三步:

核对税务报表与应交税金明细账等账户的勾稽关系。

1、运用银行存款调节表的原理对税务进项税额认证清单、四小票软件清单(包括运费、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农产品收购)和企业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进行核对,可以参与银行存款调节表编制进项税额调节表。

主要调节的是在同一账税

票中应做进项转出的税法规定不可以抵扣的项目的金额、进货退回折让证明单的时间性差异。

2、对于销项税额,对金税开票的销项清单、及普通发

票与无票收入清单和企业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核对。

(有营业税的单位可以核对企业收入明细账与发票的清单,原理是一样的)

3、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等其他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核对的原理是一样的。

核对平后同时编制所有税务当月申报表。

第四步:

查看所有明细科目余额对于有异常的方向余额的进行调整。

1、对应收应付账的核对。

2、对所有明细账与总账进行核对。

3、清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有无串户情况进行清理。

4、查看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所有明细有无贷方余额,如有应查清原因进行调整。

一般原因为做错账户或一户单位开了二个明细。

如应收账款贷方应调到预收账款,预付账款贷方应调到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调到其他应付款等。

同理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清查借方余额。

第五步:

进行月末结账的转账分录的编制:

1、按权责任发生制原则计提所有费用。

如工资、福利费、营业税等。

2、摊销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计提折旧等。

3、暂估材料(对于企业已入库材料末收到发票的应建立明细台账)、结转制造费用、结转产成品成本、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等。

(结合存货盘点结果同时进行)

4、结转本年利润,结平所有损益类科目。

(具体结账分录可以要结合企业实际)

财税优惠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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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入政府补贴的免征增值税税金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答:

您好。

根据财税(2013)96号文件规定: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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