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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故意、过失和具有刑法意义的犯罪目的等

3、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故意杀人的犯罪客体:

人与社会间的生命权关系

4、犯罪客体在理论上的分类:

A.犯罪一般客体(犯罪的共同客体):

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B.犯罪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个部分或者某一个方面。

C.犯罪直接客体:

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直接客体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①根据犯罪侵犯直接客体的不同数量:

⑴简单客体(单一客体):

指一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

⑵复杂客体(复合客体):

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多个直接客体。

绑架罪

②根据犯罪侵犯直接客体的不同状况:

⑴现实客体:

指已经受到犯罪行为现实侵害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实害犯的直接客体。

Eg:

已经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

⑵可能客体:

指仅仅受到犯罪行为威胁的具体社会关系。

各种危险犯、行为犯和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

5、犯罪对象:

指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或者对其施加影响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6、犯罪客观要件:

概念:

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种客观事实。

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A.犯罪客观要件是整个犯罪构成中的核心要件:

任何犯罪都表现为客观外在的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要件中最基本的内容。

B.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根据

C.犯罪客观要件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D.犯罪客观要件对量刑轻重具有重要影响

7、“无行为,无犯罪。

”:

一个人只有实施了某种行为,才可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8、刑法理论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

A.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遗弃罪)或真正不作为犯

B.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

9、危害结果的地位与作用→不用看!

A.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B.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C.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D.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E.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10、刑法上因果关系→不用看!

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重点!

A.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不等于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B.如果刑法因果关系不存在,就绝对不能令行为人对此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11、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A.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B.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2、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A.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性质、对象、结果与意义。

这是成立犯罪故意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B.犯罪故意的意志要素:

行为人在明知的状态下,对自己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这就是犯罪故意的意志要素。

13、犯罪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的主要特征:

A.在认识因素上,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B.在意志因素上,必须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轻信”。

14、犯罪动机:

指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犯罪动机对于司法实践所具有的意义表现在:

A.犯罪动机往往对量刑有影响作用;

B.犯罪的动机对定罪也有一定的意义。

15、犯罪目的:

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

犯罪目的对于司法实践所具有的意义表现在:

A.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B.犯罪目的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C.犯罪目的影响量刑。

16、排除犯罪性行为:

指某一行为虽然在外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形式,但是由于其行为本身实质上是有利于社会利益,从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由于行为人缺乏主观罪过,从而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此刑法明确规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17、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种类形式:

A.刑法只规定了三种形式: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

B.社会生活:

依法履行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履行业务的行为、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18、防卫过当:

A.概念:

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B.罪过形式:

过失、间接故意

C.罪名确定:

并非是一个独立的犯罪→(防卫过当)×

×

19、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A.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B.不可抗力:

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1、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不用看!

A.依法履行的行为:

指行为人根据有效的法律、法规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行刑警察依法处决死刑犯剥夺其生命的行为刑事警察依法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等等

B.执行命令的行为:

指行为人依照上级组织或上级主管人员的命令而实施的行为。

C.履行业务的行为(合法的业务行为):

指行为人根据自身从事的职业要求所实施的行为。

医生为了抢救病人的生命,进行开刀剖腹以消除病状,或者断肢锯腿以防止病菌扩散

D.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指行为人经过有权处理某种权益的权利人同意后而实施的损害其本身利益的行为。

注意:

重大生命健康权利和公共利益→无效

22、阶段:

A.犯意表示:

不惩罚B.犯罪预备C、D.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E.犯罪既遂B–D:

犯罪中止

23、片面共同犯罪:

指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故意联络的情况 

24、共谋者的犯罪形态问题→重点!

A.在着手犯罪实行之前表明了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并且让共谋者知道这一事实,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没有将欲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明确告知共谋者,而只是单方面地停止犯罪,仍然没有切断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5、罪数与定罪:

实质的一罪的定罪:

形式数罪,实质一罪

A.继续犯(持续犯):

处罚原则:

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因而只能认定为一罪

B.想象竞合犯:

应当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即按其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罪名适用刑罚。

C.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犯):

故意伤害是基本的行为,凡故意伤害造成轻伤害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重伤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的,应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定的一罪的定罪:

实质数罪,法定一罪→不用看!

A.惯犯:

指行为人因犯罪已成习性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

赌博

B.结合犯:

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新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目前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处断的一罪的定罪:

实质数罪,处断一罪

A.连续犯:

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即构成一罪,从重处罚。

B.牵连犯:

处罚原则:

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

26、故意杀人罪:

概念:

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独立呼吸~脑死亡)

胎儿和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一般:

不成立,特殊:

成立

A.有关弃、杀婴儿行为的定性:

行为人将婴儿抛弃于路口要道等公共场所→遗弃罪

行为人将婴儿抛弃于深山荒野或其他不易被人注意的地方→故意杀人罪

B.有关自杀问题的定性:

①合法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负刑事责任

②因犯罪行为引起他人的自杀

→对他人的自杀没有故意,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把他人自杀的后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或者作为情节加重犯处理。

Eg:

强奸妇女后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情形→结果加重犯

③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

?

一般:

实施教唆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帮助他人自杀:

如果帮助行为对自杀的实现起了作用,且帮助行为与他人自杀的结果有因果关系

→故意杀人罪

特殊:

⑴对于教唆、帮助精神病人或未达法定年龄人自杀的,实际上是借精神病人或未达法定年龄人的手实施杀人行为→故意杀人罪

⑵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步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或者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故意杀人罪or故意伤害罪

④逼迫、诱骗他人自杀:

逼迫达到没有退路的境地or诱骗达到使他人不能自拔的程度,导致他人自杀

→故意杀人罪→反之,不承担刑事责任。

⑤相约自杀:

自杀未成的一方→故意杀人罪→量刑时有所区别

C.有关安乐死行为的定性→故意杀人罪

27、过失致人死亡罪:

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28、故意伤害罪:

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伤害后果不同,分为:

轻伤、重伤、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结果。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A.在故意伤害罪中存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B.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中的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是不完全一致的:

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

29、强奸罪:

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0、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

必须是年满14周岁的妇女

强制猥亵男子以及猥亵儿童的,不构成本罪。

31、非法拘禁罪:

指以拘押、禁闭或者使用其他非法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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