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纳税服务指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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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1.2.5、营业税税目:
共设9个税目。
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1.2.6、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
税率分三档,即3%、5%、8%。
此外,还规定了一个幅度比例税率5—20%。
营业税税目税率如下表所示。
税
目
征
收
范
围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运输、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
5%
四、邮电通信业
邮政、电信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业、体育业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游艺场、游戏机、高乐夫球、保龄球等
20%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1.2.7、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非营利性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政策。
1.3、查询资源税
1.3.1、资源税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只对特定的资源开发征税,并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方法。
1.3.2、资源税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类资源。
(1)矿产品,包括:
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
①原油,系指:
开采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负页岩等炼制的原油。
②天然气,系指:
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开采的天然气。
③煤炭,系指:
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
④金属矿产品和其它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
金属矿产品原矿,系指:
纳税人开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2)盐,系指:
固体盐、液体盐。
具体包括:
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它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
1.3.3、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1.3.4、计税依据:
(1)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以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实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6)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7)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1.3.5、资源税的税额: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资源税的具体税目、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附表:
我市适用的部分资源税额表
税目
标准税额
课税单位
备注
一、非金属矿原矿
(一)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瓷土)、耐火粘土、云母
3.00元
吨
(二)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
2.00元
(三)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原矿
0.50元
吨或立方米
二、煤炭
0.50元
除统煤炭以外的其他煤矿均按照本税额纳税
1.3.6、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因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1.4、查询城市维护建设税
1.4.1、城市维护建设税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设置的一个税种。
1.4.2、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缴义务人。
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4.3、征税范围:
凡是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同时缴纳城建税。
这样,城建税的征税范围不仅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而且也包括农村。
1.4.4、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
城建税是在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分别麦收这三个税同时缴纳。
并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1.4.5、税率:
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辖镇(区级镇),县城、县辖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辖镇的,税率为1%。
(4)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镇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1.5、查询房产税
1.5.1、房产税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
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5.2、纳税人:
凡在我省开征地区范围内拥有房产产权、使用权、代管权的单位或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房产。
①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②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界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1.5.3、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5.4、计税依据:
①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我省规定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一律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1.5.5、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1.5.6、征免税规定: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④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⑤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
1.6、查询城镇土地使用税
1.6.1、城镇土地使用税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6.2、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
具体来说,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
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1.6.3、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内征收。
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范围征收。
县城,按县城行政区域(含镇郊)的范围征收。
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征收,不包所辖行政村。
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区域范围(各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设立的开发区、加工区、工业区、凡符合工矿区条件的,按工矿区征收土地使用税。
1.6.4、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面积测定后,按测定面积进行调整。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①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②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1.6.5、税额:
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征收,即按照大中小城市以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规定幅度差别税额计算征收。
(1)崆峒区0.7至1.5元;
(2)平凉市辖区内六县县城0.5至0.6元;
(3)建制镇、工矿区0.4元;
1.6.6、减税、免税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届、名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