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性评价报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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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2、GB/T24001-2004idtISO14001:
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3、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QHSE-2009);
4、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四、评价策划
合规性评价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五、评价过程
本次合规性评价采用将实际做法与《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控制及合规性评价程序》相对照的方式进行,评价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控制过程是否符合公司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控制及合规性评价程序》要求,评价在管理服务活动中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的有效性和适宜性,评价获取这些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要求的渠道是否畅通有效,评价对法律法规的符合程度、目标指标的实现程度、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效性及遵守情况。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负责收集与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有效性选择和确认,建立并及时更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表03-G)和其他要求及时传达到全体员工,按照要求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实施控制。
六、评价结果
通过评价,与会人员一致认为:
项目部在管理服务活动中严格执行了《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控制及合规性评价程序》,获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要求的渠道畅通有效,在管理服务活动中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有效、适宜,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部制定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从内容、方法、污染预防、事故预防等各方面慎重考虑了适应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例如:
建立员工体检制度,帮助员工提高健康水平;
基于风险评价的结果,通过有效的控制措施,将管理服务过程中的重大风险降到可容许的程度;
坚持安全生产,员工伤亡事故死亡率不大于0.03‰,重伤率不大于0.2‰;
杜绝群体性中毒、中暑、传染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
保护环境,杜绝污染事故,固废、废气、废液、噪声、扬尘排放达标;
生活污水排放达标率100%。
为树立一流公司形象,创建无害化工作场所,开展多种有益员工身心健康的活动,不断提高员工的健康水平;
树立节约意识,降低纸、水、电等资源消耗等。
2.项目部虽然在正常监管服务活动中本身不产生污染,但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严格履行了自己的职能。
在本工程建设管理中,制定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严格要求施工单位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安全,执行安全管理规定,识别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环境因素,从源头有效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事故的发生,努力创建绿色工程。
3.项目部在对相关方施加影响方面,一直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办理。
项目部在危险源辨识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策划中,认真考虑到社会相关方的利益,并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7年劳动部令第3号)、《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393号)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施工方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4.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方面,从未发生因项目部的责任引起环境事故、事件,未发生任何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上的重、特大事故。
项目部对可能环境轻微污染和轻微健康安全伤害的习惯性违章坚持常抓不懈,确保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
七、评价记录
具体法律法规条文的合规性评价见附表。
八、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改进建议
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公司体系文件的了解还不够透彻,相关的法制意识还需不断加强,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经验还不够丰富,管理人员还较缺乏,主要表现为:
①项目部对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的识别能力较欠缺,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应用到管理服务和活动中还不够熟练,有待于加强学习和贯彻执行。
②对已经识别的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内容了解不够深入,例如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排放标准,什么时间、什么环境适用、什么标准,允许量值是多少不够明确,对职业健康安全的职业病、职业伤害认识也不足。
在今后的工作中,项目部应加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方法的培训,使项目部管理服务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凯瑞花园项目部
参加评价人员:
评价日期:
序号
环境因素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符合性
监测结果或内部检查结果
结论
1
施工扬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严格按照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采取覆盖、淋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3.1.3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3.1.4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2
施工噪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尽量控制、减少夜间作业。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制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振捣棒、电锯等
70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62
3
污水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要求在施工现场设有沉淀池、隔油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指定排水管道。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2三级标准,项目总排口废水SS排放浓度均值一级为≤70g/L,二级为≤200g/L,三级为≤400g/L,石油化工类排放浓度均值为≤500g/L,PH值范围在6~9之间。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一级为≤30g/L,二级为≤60g/L,三级为≤300g/L,
建筑施工现场环
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
3.2.1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3.2.5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4
油料泄漏
潜在火灾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1、各项目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2、执行《安全监理规定》。
3、编制《应急响应预案》。
4、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详见各项目部培训记录)。
5、按照规定设置了消防设施,并进行了定期检查和维护(见安全检查记录)。
6、制定了消防安全疏散图,并对相应位置进行标识。
要求施工单位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5
废气、废渣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对施工产生的废渣及时进行处理。
6
有毒气体、介质排放
第三十七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要求施工人员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品。
7
易然、易爆品火灾爆炸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要求对于清罐等作业必须先检测,后进入,强制通风。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扩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式与储存数量必须同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检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