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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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2】银行结算账户(P63)

1.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要求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

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

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1)基本存款账户

①一般生产经营性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多证合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代办人员身份证件(如果委托办理)。

②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

③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①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

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③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④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①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②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③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

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但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

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4)临时存款账户

①适用范围

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

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注册(增资)验资;

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

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②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③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但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④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

Ⅰ类户

Ⅱ类户

Ⅲ类户

业务

办理存款

账户余额不得超过

2000元

购买理财产品

——

转账

限额转账(需面

限额转账(需面对面确认身份)

对面确认身份)

消费和缴费

限额消费和缴费

存取现金

实体卡

【考点3】票据当事人(

P74)

【考点4】票据权利(P75)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

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解释】“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

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②“明知”有前列情形,出

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③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2.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

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时可进行挂失支付。

②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

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2)公示催告

失票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

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3.票据权利时效

对象

起算点

时间

商业汇票(远期)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商业汇票(即期)

支票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不包括出票人、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

承兑人)

付款日

再追索权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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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类型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时效

银行汇票

无需承兑

出票日起

1

个月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起

10日

出票日起1个

见票后定期付款

月内

银行本票

出票日起不得超过

2

4.追索权(P83)

(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

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4)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考点5】票据行为(P80)

1.出票(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备注

表明“×

×

的字样

【提示1】本票、

无条件支付

支票的绝对记载

的委托/承诺

事项相对于汇票

必须记载

确定的金额

而言,各少一项

【提示2】支票

事项

付款人名称

的“金额、收款

收款人名称

人名称”可以由

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出票人授

权补记

出票日期

付款日期

未记载的,由法

相对记载

出票地

律另行规定,票

据仍然有效

付款地

任意记载

如记载“不得转让”

产生票据效力

非法定记

如记载“用途、合同编号”

不产生票据效力

载事项

2.背书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①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

②可以补记事项:

被背书人名称(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

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附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转让背书

不影响背书行为效力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

部分背书

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

记载不得转

②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

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

责任

3.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

无需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

权。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保证

记载

必要记载事项表明“保证”字样;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保证人签章

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相对记载事项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

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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