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行为清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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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邮政法》第81条第2款)。

2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安全生产黑名单

市应急管理局

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

3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黑名单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

4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严重质量失信企业

违法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5

《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计划》

炒信黑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联合惩戒子系统,将涉嫌违法违规的“炒信黑名单”(“炒信黑名单”是指组织、参与、协助“炒信”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为“炒信”行为提供账号服务、数据服务、技术服务、物流服务、资金服务、信息传播服务的单位、个人、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推送至有关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对“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炒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6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

重大税法违法案件当事人

市税务局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其中,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

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处理。

7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海关失信企业

大连海关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

《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盐行业生产经营失信黑名单

盐业主管机构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者。

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

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9

《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石油天然气行业失信黑名单

市商务局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撤销原油、成品油经营经营许可的行为。

10

《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失信黑名单

违反国内及合作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的行为。

11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产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

12

《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婚姻登记失信黑名单

市民政局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2.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3.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4.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13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旅游领域失信黑名单

市文化旅游局

失信行为标准:

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

14

《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科研领域失信黑名单

市科技局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2019)10号要求,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有以下情况的为失信行为: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

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

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

《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社保领域失信黑名单

市医保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七、推进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二)探索建立医保“黑名单”制度。

结合诚信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建立严重违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和参保人员“黑名单”制度。

探索完善“黑名单”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方法。

积极推动将医保领域涉嫌诈骗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发挥联合惩戒威慑力。

3.《大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19版)》第五章医疗服务监督第五十条情况通报。

甲方可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违约行为向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公众媒体等进行通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其严重失信、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3.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4.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6.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7.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8.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

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社会保险领域相关失信用人单位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16

《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政府采购领域失信黑名单

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7

《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知识产权领域失信黑名单

1.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调解或做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2.不依法执行行为。

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3.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4.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5.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年第75号)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6.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18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

市统计局

1.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或者违法数额较大。

3.在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且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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