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先进县市区评选标准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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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有设施和设备条件较先进的影剧院,因地制宜建设特色博物馆或纪念馆,建有不少于2个能容纳千人的文化广场或文化公园。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全部达到省定建设标准和功能要求,省级中心镇建有乡镇图书分馆。
所有行政村(社区)(欠发达地区85%以上)建有正常开放的文化活动场所,中心村建有固定的大舞台及3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广场,有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公共电子阅览室、村图书阅览室等。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乡、村服务网络健全,县(区)支中心和乡村(街道社区)基层点建设达到省规定标准,覆盖率达到100%。
科学制订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制度,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全部实行免费开放。
三、活动丰富,文化服务便捷均等
根据“三贴近”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文化机构骨干力量作用,认真组织送文化下乡活动,大力扶持农民自办文化,不断推出群众文艺精品,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每年县本级和乡镇(街道)组织开展1次农村文艺汇演(文化展演)活动,打造富有特色的农村文化活动品牌。
每个乡镇(街道)2个月有一场演出,受益行政村达到50%以上;
每个行政村(社区)每月放映1场电影。
通过县级图书馆、乡镇文化站开展图书配送,实现城乡图书信息资源的流通和共享,人均购书费、人均藏书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建有1支县级专业或业余文艺表演团体,每年在当地演出不少于150场。
注重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文化权益。
大力发展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社会文化事业。
每年开展“文化走亲”文化演出活动4次以上。
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产品创作激励机制,群众文化作品创作普及面广,在当地群众文艺活动中每年有众多群众喜闻乐见的原创作品展现。
四、措施扎实,文化遗产保护深入有效
重视古籍保护工作,古籍管理及库房建设达标,古籍普查工作成效显著。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
宣传、贯彻、执行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措施得力,工作扎实。
文物管理机构健全,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符合规范,馆藏文物档案健全。
落实专项保护经费。
做好文物的发掘、抢救和保护工作,近3年来未发生不可移动文物被破坏、损毁的责任事故;
未发生馆藏文物被盗、丢失、损毁等安全责任事故。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落实编制和人员;
本级财政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确保事业发展所需。
认真扎实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建档规范,积极做好普查成果编纂工作。
列入县(市、区)级以上名录的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对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资助、激励措施到位。
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体,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和继承发展。
五、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繁荣有序
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初步形成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得到较好落实。
建立完善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规范。
文化市场管理措施有力,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现象得到明显遏制。
认真抓好辖区内公共文化场所安全措施及责任制的落实,做到管理科学、规范,辖区内公共文化单位和文化经营场所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文化产业发展有规划、有措施,形成具有当地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有较快增长,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六、深化改革,文化队伍稳定优化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要求,深化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乡镇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
完成专业文艺团体改革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活力明显增强,社会效益显著。
建立有利于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的机制和措施,实施成效明显。
专业人才队伍的数量和质量稳步提高,专业结构、岗位结构、年龄结构进一步优化。
文化事业单位中文化艺术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
在岗职工70%以上受过高等教育或专门的业务培训。
重视基层文化工作队伍建设,乡镇(街道)保留综合文化站机构,配备文化站长和文化员,文化站长享受乡镇中层待遇。
建立文化志愿者队伍,在文化工作当中发挥积极作用。
七、积极探索,制度设计创新务实
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中,积极探索实践,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理论研究,针对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具体解决方案,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和手段创新,并形成课题研究成果,为本地区以及国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同类地区的发展提供借鉴。
充分发挥理论指导实践,政策推动工作的重要作用。
附件二:
浙江省文化先进县(市、区)评分细则
(2011年版试行)
说明
一、定义
浙江省文化先进县(市、区)是指符合规定标准,文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文化先进县(市、区)应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主动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浙江省文化先进县(市、区)是反映县(区、市)文化发展和文明程度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二、申报条件
符合条件,未获得过浙江省文化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分值
评分采用百分制计分,满分100分。
共分8个项目,分别是:
领导重视,文化投入持续(15分);
设施齐全,开放运行科学规范(20分);
活动丰富,文化服务便捷均等(20分);
措施扎实,文化遗产保护深入有效(15分);
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繁荣有序(10分);
深化改革,文化队伍稳定优化(10分);
群众满意度指标(前置指标);
提高指标(10分)。
达到测评指标要求的,按相应指标的满分记分;
达不到指标要求的,根据情况相应扣分。
标注“※”为前置指标,不计分值,共有8项,如有2项及以上前置指标未完成,则取消评选资格。
四、数据采集方法
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材料审核、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4种方法。
浙江省文化县(市、区)的考核数据为整个县(市、区)的数据,数据来源为省统计年鉴或文化文物统计数据。
没有特别说明,各类数据取评选年度前2年的平均值。
五、组织方式
采取申报达标制,即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文化厅。
省文化厅对申报县(市、区)进行验收,前置指标符合要求,总分在85分以上的,省文化厅党组审议通过并经媒体公示后,提请省政府命名表彰为浙江省文化县(市、区)。
六、评选届期
浙江省文化县(市、区)每2年申报一次。
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浙江省文化县(市、区),省文化厅定期组织复评。
测评项目
测评标准
分值
测评方式
计分方式
得分
一、领导重视,文化投入持续(15分)
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文化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
4
听取汇报
材料审核
没有文化发展五年规划扣2分;
文化设施建设没有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扣2分
将文化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
3
文化工作没有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扣3分;
文化工作在目标管理责任中分值在1分(百分制)以下的扣2分
制定加快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落实浙江省关于文化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和促进文化建设的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2
没有制定相关政策的扣2分
建立稳定的公共文化投入保障和增长机制,切实保障重大公共文化工程、重要公共文化产品购买、重要文化活动开展所必需的资金
没有建立公共文化投入保障和增长机制的扣2分
文化事业单位的年度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的扣3分
近3年文化事业费增幅不低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人均文化事业费投入高于本市平均水平
※
前置指标,不打分
二、设施齐全,开放运行科学规范(20分)
图书馆和文化馆达到部颁标准一级(欠发达地区二级以上)
建有设施和设备条件较先进的影剧院,因地制宜建设特色博物馆或纪念馆,建有不少于2个能容纳千人的文化广场或文化公园
实地查看
未建符合条件的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文化广场(公园)各扣1分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全部达到省定建设标准和功能要求
省级中心镇建有乡镇图书分馆
未完成扣3分(不包括县城所在地中心镇)
所有行政村(社区)(欠发达地区85%以上)建有正常开放的文化活动场所
5
按照标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省级中心村建有固定的大舞台及3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广场
有1个村未达到标准扣1分,扣完为止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乡、村服务网络健全,县(区)支中心和乡村(街道社区)基层点建设达到省规定标准,覆盖率达到100%
县乡网点未健全的扣3分;
覆盖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科学制订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制度,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全部实行免费开放
县乡两级公共文化设施,有一个未实行免费开放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活动丰富,文化服务便捷均等(20分)
每年县本级和乡镇(街道)组织开展1次农村文艺汇演(文化展演)活动
县本级未开展扣2分,每少1个乡镇未开展扣1分,扣完为止
每个行政村(社区)每月放映1场电影
问卷调查
未完成演出任务的扣2分;
未完成送电影下乡任务的扣2分
人均购书费、人均藏书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建有1支县级专业或业余文艺表演团体,每年在当地演出不少于150场
演出每少10场扣1分,扣完为止
注重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文化权益
没有建立相关制度的相应扣分
每年开展“文化走亲”文化演出活动4次
每少开展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