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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

是一国人民长久定居的地方,是国家行使权力的空间范围。

一个没有领土、飘泊的民族是不能构成一个国家的。

目前不存在无领土的国家,只有领土的有大小之分,但这并不妨碍国家的存在。

另外,在一定的时期,由于战争,国家的领土可能被外国侵占,这不影响国家的存在。

如二战时期,日本侵占了我国的东北甚至华北等地,但国家并没有灭亡。

3政府(政权组织)。

国家是一个政治单位,必须有一个管理者按照法律来进行治理。

政府是构成国家政治和法律方面公共权力组织的整体,包括国家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政府在国家内部行使统治权。

通过政府把人民组织起来,过有秩序的生活。

在国际关系中,政府代表人民进行交往,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的存在是区别国家与非国家实体的重要标志。

例如,一个部落,尽管有首领,但没有政府,所以它就不是国家。

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一国领土被外国侵占,迫使该国政府流亡到国外,这不意味着该国灭亡。

因为他们的政府还存在,它们还能代表国家签发命令,参加国际会议。

还有一些情况如一国出现动乱,导致领导人频繁更替,甚至出现无政府状态,如索马里1992出现无政府状态,由美国军队在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下帮助该国建立稳定秩序,向饥民分配粮食和提供其他人道主义援助物资,但这并不妨碍索马里继续作为一个国家存在。

4主权。

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表现为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对内最高权指的是国家对本国排他的统治权,包括对境内的人和物的属地优越权和对本国国民的属人优越权。

对外独立地位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有独立的人格,在与别国交往的过程中地位平等,不受别国的管辖和支配。

所以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主权在国际上是平等的。

一条古老的国际习惯法就称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一种权利,没有主权就不能称为国家,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地方行政区、殖民地或其它政治实体。

没有主权的政府就不能代表人民与别国进行交往,不能独立承担国际法律义务。

(二)国家的类型

国际上有不同类型的国家,它们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不同。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的国家:

1单一国

指对内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主权。

在国际交往中,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外交权。

全国人民有统一的国籍。

单一国的地方政府未经中央授权不能进行国际交往。

现代国家大多是单一国,中国也是单一国。

虽然我们是多民族国家,但我们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各省、少数民族自治区、香港和澳门及台湾都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它们只是中国这个统一的大家庭中的一员,是一个地区。

实践中有的单一国的某一地区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如中国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国际交往并承担国际义务,如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联系,并签订条约。

但他们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地位,它们也不因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就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复合国,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1)联邦:

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邦员组成的永久性联合体,具有统一的宪法和作为统治机关的联邦政府。

根据宪法,联邦的各成员将一部分权力交给联邦政府,而一部分权力保留给自己。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联邦宪法正是联邦与其成员之间分配权力的法律。

一般而言,联邦有对各成员直接行使权力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有统一的军队和统一的财政税收,联邦的人民有共同的国籍。

在国际关系上,联邦是一个国家,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有权对外宣战、媾和、缔结同盟或签订条约、派遣和接受外国使节。

至于联邦各成员的自治权大小,各联邦制国家存在差异。

有的联邦制国家赋予各成员较高的国际地位,如前苏联宪法规定它的各加盟共和国有权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与它国缔结条约,互派外交代表,参加国际组织。

有的联邦制国家则对各成员限制较多,不给予各邦员以国际地位。

如美国宪法规定,内部权力由联邦和各州分享,但对外交往权全部集中于联邦政府,各邦(州)不能代表美国进行国际交往。

德国宪法则规定,各州可经联邦政府核准与外国缔结非政治性条约。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瑞士、德国等都是联邦制国家。

(2)邦联:

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条约而建立的联合体。

邦联按条约规定的范围代表全体成员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但它不是国家,不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

邦联的各成员仍保持国家的独立地位,是国际法的主体。

一般而言,邦联没有统一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和财政税收。

各成员国国民只有本成员国的国籍,无邦联国籍。

因此,邦联是一个国际社会而不是国内社会。

历史上的美利坚合众国、德意志同盟和瑞士同盟都是邦联。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经济上和政治上进一步统一,这些邦联都先后发展为联邦了。

世界上很久没有邦联这种国家联合了,直到1982年塞内加尔和冈比亚两国组成了邦联。

1999年俄罗斯与白俄罗斯缔结条约,建立联盟,称为俄白联盟。

3永久中立国

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一种中立地位的国家。

永久中立作为一项国际法制度从19世纪开始被各国接受。

历史上瑞士、比利时、卢森堡、奥地利、老挝曾根据有关国际条约成为永久中立国,但后来卢森堡、比利时、老挝由于陷入战争或被其它国家侵略和干涉,丧失中立地位,目前存在的永久中立国家只有瑞士和奥地利。

瑞士是1815年成为永久中立国的。

1815年,在维也纳公会上,英国、德国、法国、奥地利、普鲁士、葡萄牙、西班牙、瑞士在一个宣言上签字,承认并集体保障瑞士的永久中立,瑞士接受了这一宣言。

这个宣言又经过了维也纳公会公约的确认,从此,确立了瑞士的永久中立国地位。

瑞士一直保持中立地位,虽然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但其中立地位一直没有改变,被认为是世界上永久中立国的典型。

由于在联合国成立时,认为永久中立国承担的义务与联合国国会员国的某些义务相矛盾,因此,瑞士一直没有参加联合国,直到1998年。

由于瑞士国内许多人希望本国能参加联合国,鉴于国民的意愿,瑞士政府于1998年举行了一次全民公决,当时希望加入联合国的国民投票未过半数,所以,瑞士未加入联合国。

2002年瑞士又举行了一次全民公决,这一次公民超过50%人投票希望加入联合国,根据全民的意愿,瑞士终于成为联合国的一个成员国。

奥地利的永久中立地位是1955年确立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奥地利作为战败国由前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四国分别占领。

直到1955年5月15号,上述四国与奥地利签订了《重建独立和民主奥地利的国家公约》(也称《对奥和约》)。

公约规定奥地利今后不得同德国结成任何形式的政治、经济同盟。

同年10月26日,奥地利宣布永久中立,并照会当时同他建交的各国政府。

各国政府先后复照与承认。

这样,奥地利就成为一个永久中立国。

由于二战结束后奥地利分别被美、英、法、苏四国分占,这些国家都是联合国的创始成员国,所以奥地利一独立后,自然就成为联合国的一个成员国。

永久中立国虽然也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但它与一般的主权国家不同,主要是其主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1)战争权的限制。

永久中立国除其本身自卫外,不得参加任何对别国的战争和武装冲突;

(2)缔约权的限制。

永久中立国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的国际条约,如不得缔结军事同盟、不能参加如何军事集团。

不能缔结共同防务和保障条约。

(3)其他限制。

永久中立国在平时的国际关系中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为和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如不得允许外国军队过境,不得允许建立外国军事基地,不得对战争的任何一方提供援助,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条件的援助,不得自由割让领土等。

不得参加对它国的经济抵制和经济封锁。

根据国际条约,永久中立国虽然其主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国际条约也保证了永久中立国的地位不受侵犯。

永久中立国的中立地位虽声称“永久”,但历史上永久中立国的中立地位遭受破坏的事例却屡见不鲜。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现存的两个永久中立国也正在经历新的变化。

瑞士的永久中立地位因现成为联合国成员国而面临着挑战。

奥地利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但它几次向联合国声明,是否自动地受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强制制裁决定的约束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另外,奥地利加入欧盟一事也引起了人们对该国的永久中立地位的质疑。

4附属国

历史上曾存在一些附属于别国权力之下国家,它们的主权受到别国的控制,如殖民地附属国。

这些国家对其国内事务有自主权,但对外交往的权力主要由其宗主国控制。

附属国的出现是帝国主义殖民运动的产物,上世纪5、60年代以来,随着广大殖民地国家的独立,殖民体系彻底瓦解,附属国现象已成为历史的陈迹。

5梵蒂冈市国——罗马教皇国

由于罗马教廷在西欧国家中具有宗教上的最高权威,并经常参加国际政治活动,所以罗马教廷也被认为是一个国家——被称为教皇国,具有国际法的主体地位。

这是一个特殊的政教合一的国家,位于意大利首都罗马城西北角。

1870年意大利民族国家形成,兼并了教皇国。

但由于习惯和大多数国家的默示同意,教皇国仍有一种准国际地位。

有些国家还向教皇派特别时节,教皇也派使节到各国,而且意大利也一直承认罗马教廷对梵蒂冈城有利用的权利。

所以1929年罗马教廷与意大利签订了一个条约(拉特兰条约),承认罗马教廷为教皇国,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称为梵蒂冈市国家。

梵蒂冈市国家只有0·

44平方公里的领领土(只有大约100英亩土)和1000多人口,但作为一个国家的统治机构一应俱全。

它还有自己的货币。

由于和意大利的特殊关系,意大利为梵蒂冈市国在国内设立特别地区,对其开放圣彼得堡广场的一部分。

在他的1000多人口中,主要是因职务关系才居住在那里的。

梵蒂冈市国主要行使宗教的权力,其它世俗国家的权力都交给了意大利。

所以梵蒂冈市国是一个特殊的国家,并无真正法律意义的领土和居民。

它的设立就是为了保障教廷的教权,对外也只执行宗教任务。

所以,它并非法律意义的国家,其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与其他国家等同。

目前,我国尚未与它建立外交关系。

6“微型国家”问题

这个问题是近年来在联合国论坛提出来的,现今联合国有189个成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会员国主权平等,并在联合国大会各享有一个投票权,而不论它们的面积大小、人口多少和经济能力如何。

有的会员国,如非洲一些很小的国家、还有前面我们所讲的太平洋岛国瑙鲁国共和国、欧洲的列支敦士登等国领土面积很小,人口很少,资源也很缺乏。

这些国家由于人力、财力及各方面条件的限制,难以承担与其他较大的会员国一样责任和义务,而且各国在国际社会中作出的贡献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在联合国有人建议,对这类“微型国家”应采取一种新的会员国制度,对它们的权利加以给以某些限制,例如,不能投票和任职。

但是,这种建议不仅受到这些“微型国家”的反对,也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对此问题,各国分歧较大,也是现在国际法上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有关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其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

1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由国家主权引伸出来的,因此,它与国家主权不可分割。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权

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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