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简答题(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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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简答题(三)

2015-1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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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简述部门法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22、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23、简述法律规则的种类。

  24、简述法律概念的分类.

  25、简述法的正式渊源的种类.

  26、简述司法权的性质。

  27,简述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的关系.

  28、简述司法权的特征。

  29、简述执法的主要原则。

  30、结合中外法律史常识说说司法权就是判断权.  

参考答案

  21、答:

部门法与法律制度即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般我们讲的法律制度。

也是由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一种法律的分类。

不过这种具体法律制度的概念同部门法是一种交叉关系。

一种法律制度可以分属于几个法律部门,反之,一个法律部门可以包括许多个法律制度。

虽然两者都是由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

一般来说,部门法的范围比具体法律制度范围广。

  22、答;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由哪些部分组成,构成法律规范的内部要索及其相互关系。

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看。

  它分为条件、模式、后果三要素。

  (l)条件或称假定。

是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模式或称处理或指示,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按法律规范的模式大体可以按其本身的性质分为三类,一类是可以这样行为模式:

二是必须这样行为模式:

三是不准这样行为模式。

  (3)后果或称为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

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后果可分为两类:

一是肯定式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

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二是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承认这种行为或禁止这种行为。

并对这种行为加以撤销甚至于制裁。

  23、答:

法律规范的种类。

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或从某一角度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调整方式的不同。

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确定性程序的不同。

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4)按照法律规范后果的不同性质。

划分为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24、答:

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将其分为四类:

  

(1)主体概念。

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2)关系概念。

这是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

  (3)客体概念。

这是用以农表各种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概念。

  (4)事实概念,这是用此表达各种事件和行为的概念。

  25、答:

法律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等。

  

(1)制定法。

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3)判例法。

表现为法律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

这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26、答:

司法权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司法权是判断权。

1、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

司法权是执行立法机关法律的一种权力。

主要是审判权。

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司法都是在从属于行政、审判并不是独立的。

司法脱离行政。

实行独立审判的历史任务是资产阶级革命提出并付诸实施的。

2、司法权判断权。

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实质性的区别。

司法一种判断。

而行政是一种管理。

判断属于思维范畴。

管理属于行动范畴。

所以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力。

行政权只是执行权。

它是具有管理性质的权力,而严格区别于作为判断性质的司法权。

判断是一种”认识’:

而管理则是一种“行动”。

  27、答:

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院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

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的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到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在左右。

只有判断者的态度是中立的。

才可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

司法独立是指国家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不同,前者是机构、权力和地位问题,后者是态度。

倾向问题。

但是没有“独立”的地位。

也就没有“中立”的态度。

因此司法中立与司法独立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28、答:

司法权与行政权进行比较。

司法权具有以下十大特点:

(l)司法的被动性。

(2)司法的中立性。

(3)司法的形式性。

(4)司法的稳定性。

(5)司法的专属性。

(6)司法的职业性。

(7》司法的终极性。

(8)司法的交涉性。

(9)司法的服从性。

(10)司法的公平优先性。

(请适当扩充)

  29、答:

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它主要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l)依法行政原则。

即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本,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该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执法主体合法、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的程序合法。

  2)合理性原则。

即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

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

  (3)效率原则。

即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

必须限度地发挥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的行政效率和效益。

  30、答:

古今中外,司法郁被视作判断权。

中国古代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问都有对法官称为推事、通判的说法。

说明中国古代人们已经认识到司法具有判断的性质。

英语中称法宫为judge。

作名词时,意即评判人,可指称有判断功过能力的人:

又作动词,意即指审判、评判、裁判,判断、断定。

可见西方人心目中的司法应指有判断能力的人对疑难或者有争议的事情进行判断的活动。

充分说明了司法权就是判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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