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开挖监理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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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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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简介

本工程位于西峰寺沟三石路桥上段,全长约2.637公里。

共划分23个分布工程。

本段的主要工程土方开挖量约为42万方。

2、编制依据

2.1国家、北京市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2)《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试行)》(京水务建管[2004]159号)

(3)《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202-2002)

(5)合同有效期内,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涉及本工程的政策法规和规程、规范。

2.2、本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

2.3、本工程的监理规划。

2.4、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土方开挖工程施工方案。

2.5、合同文件

(1)监理合同。

(2)施工合同。

(3)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和监理部下发的文件。

3、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应于西峰寺沟上段综合治理工程河道土方开挖工程项目。

4、施工准备

4.1土方开挖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与实地不符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4.2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要求,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应掌握河道沿线的地形、地貌、建筑物、原有各种地埋管线、光缆、电缆和其他设施情况。

4.3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4.4临时水准点和河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宜破坏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5临时水准点、河道轴线控制桩、坐标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6施工测量报验见测量细则

5、施工过程监理

5.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5.2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施工断面及控制施工面高程;

(2)月报工程量收方测量;

(3)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测量资料;

(4)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部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5.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5.4施工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加强河道开挖的观测。

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调度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初检、复检、终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对出现的质量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即:

原因没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5.5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核转业主,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5.6当工程发生危险状态时,施工单位应:

(1)指挥人员、机械设备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

(2)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3)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4)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并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5.7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

5.8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出现下列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渣、弃渣;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因弃渣不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6)其他违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的情况。

5.9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

并在当月的2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各部位己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2)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4)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

(6)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

(7)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

5.10监理部对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5.11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报送工程开工及施工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若施工单位已按期报送相关资料,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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