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优惠项目汇总表前上报分局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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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申请表;
(2)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
2
亏损企业
当年利润出现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单位。
(2)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3
搬迁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
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2)缴费当年政府要求其搬迁的通知或文件;
(3)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
4
指令性销售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
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缴费当年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文件;
(3)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收入核算材料。
5
技术开发
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
(2)先进制造业或骨干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
(3)中介机构出具的所得税加计扣除鉴证或含有技术开发费用的年度审计报告。
6
工业创意基地及产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相关认定文件或证明。
7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文件及第一次认定证明材料。
8
资源综合利用
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缴费当年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4)资源综合利用部分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核算材料。
9
购置环保设备等
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所得税抵免材料。
10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证明材料。
11
文化创意基地和困难企业
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创意文化产业基地证明材料或文化企业认定文件;
12
重点物流企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
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缴费当年有效的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13
重点流通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
(3)缴费当年有效的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
14
景点类旅游企业
景点类旅游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机关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免。
(3)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注明门票收入金额。
15
商贸连锁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有关税费减免问题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6〕393号);
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机关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免。
对符合条件的并确有困难的“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可按现行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总部及连锁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商贸连锁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或缴费当年有效的“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认定文件或新办连锁经营超市证明材料。
16
总部经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4号)。
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机关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免。
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对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经省有关部门确认,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总部及各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我省设立总部的相关证明材料。
17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
对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
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或引入成立相关证明材料。
18
大宗商品贸易企业
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并列明各项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19
集团公司内部平销或统一销售
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的。
(3)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列明集团关联公司关系、关联交易中重复计算部分销售额的明细清单。
20
分离后新设立服务企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1〕25号)。
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
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1-3年内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与原企业分离设立服务企业的证明材料;
(4)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21
农业龙头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
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的,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缴费当年有效的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证书;
(4)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收入核算材料。
22
省级农业科技企业
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缴费当年有效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
(4)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的相关核算材料。
23
农产品流通企业
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农产品流通企业认定文件或证明;
24
老字号企业
《关于保护和促进浙江省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