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村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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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各村级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落实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重大人事、工作安排,较大数额财务开支,集体资产管理,社会稳定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
3、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作好发展党员工作。
4、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5、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项工作。
6、支部班子要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六条
村党支部建设制度
1、民主生活会制度。
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党风党纪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认识,改进工作。
村党支部每年年终组织开展一次评先树优、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严格考核党员各方面的工作情况。
对党员的年终考核与鉴定,由村党支部统一归档保存。
2、“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党课教育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1月、4月、7月、10月10日);
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每月5日);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到二次(每月8日、18日);
每季度应组织党员上一次党课(1月、4月、7月、10月10日)。
党支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相关会议,具体时间由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员应按照标准按月缴纳党费。
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村党支部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超过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动退党处理。
4、党员发展管理制度。
发展党员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程序,认真履行手续。
村党支部要有计划地为党的事业培养后备力量,按一职一备的要求确定培养后备干部,至少要有3名以上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积极做好领导班子的新老更替工作。
5、廉洁勤政治度。
支部成员要做到“五带头”、“五不准”。
即:
带头履行党员义务,不准做特殊党员和特殊村民;
带头清正廉洁,不依仗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私利;
带头做人民公仆,不准贪图享受只顾个人利益;
带头遵纪守法,不准违法乱纪。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全体村民行使职权。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村民委员会要自觉维护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推行村级“四民主”,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工作。
2、按照党支部的总体部署,办理村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5、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法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办公制度。
每天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全年工作不少于300天。
公休日或节假日应当安排值班。
坚持在办公室办公,不在家中研究和答复涉及村务的问题。
2、会议制度。
每星期召开一次例会,每季度一次总结会;
特殊情况或特殊需要时,不定期召开“两委”联席会议,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就村中的一些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3、自律制度。
每月10日为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学习日。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正确行使村民赋予的各项权力,为政清廉,秉公办事。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三节
其他村级组织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
1、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其组织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另一种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其主要职责是:
(1)讨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2)讨论制定村级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讨论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3)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
(4)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
(5)讨论制定村级规划,决定本村各项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
(6)听取和审议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7)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及财务收支的情况报告;
(8)决定给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
推选村民代表由村民按5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依法确定。
2、村民代表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
推选村民代表一般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当选后10日内进行,当选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当选的村民代表,其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为三年。
3、按照程序补选村党支部成员为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推举支部书记为村民代表会议主席。
村民代表会议由主席安排村民委员会召集,由主席主持召开。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提前3天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
村民代表开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方可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通常每季度召开一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4、村民代表会议职权取决于村民会议的授权。
一般情况下,除选举和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的撤并调整、审议通过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一些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长远的、非经常发生的事项外,村民代表会议均可代行村民会议的职权。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会议
1、村民委员会员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为三年。
2、村民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组织村民小组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村级财务、村务及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
(3)召开小组会议,办好小组事务,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汇报各项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
(4)管理本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第十四条
群团组织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村级应当设立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连等群团组织,并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坚持有关工作制度,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章
“四民主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民主选举
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连选连任。
2、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3、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4、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5、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民主决策
1、凡是涉及村民利益或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都应当列为村级重大事务。
其内容和范畴主要是: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集方案;
(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5)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村级重大事务必须实行民主决策,坚持先支部后村委、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一般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召开村党支部会议研究提出决策方案,然后召开“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
3、村级重大事务必须按下列程序决策:
(1)党支部依据法律、法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