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体系之薪酬分配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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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工成本与工资总额

第四条人工成本指按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纳入财务成本项目,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

人工成本包括:

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工会经费和其它人工成本支出等(具体见附件一《人力成本构成》)。

第五条工资总额指按国家统计口径,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共六个部分组成(具体见附件二《工资总额构成》)。

第六条各部、所、公司提交的人工成本预算,财务经营部在提交财经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审议前,应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复核。

研究院人工成本中的年度工资总额,由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经营部,根据发展战略、上年度经营状况和国机集团工效挂钩办法测算,经财经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国机集团核定。

第七条工资总额的60%作为岗位工资预算和发放,40%作为绩效工资预算和发放。

部、所、公司的工资总额,由院年初根据各部、所、公司年度考核指标、职工人数和“两低于”原则统一核定后以红头文件通知,按照财务预算规则,在每年年中,可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各部、所、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出台《工资分配方案》,经院薪酬委员会初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岗位序列与薪酬结构

第八条院岗位设置为管理、技术、营销、作业、综合岗位序列,序列下设岗级、岗级下设级档,任何正式岗位均归纳于五序列之一,并在制定岗位说明书、进行岗位评价后定级定档。

第九条院薪酬归并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长期激励、院长奖、福利五个单元。

岗位工资由岗位等级及岗位需匹配的技能确定。

按月发放。

绩效工资经绩效考核确定。

可按月、季、年、任期发放。

长期激励主要指企业年金等,由人力资源部组织专题调研,提出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院长奖指对在年度工作或某项目、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或团队进行奖励,名额由院长提出,经院领导集体商定,奖励额度占用院工资总额,年底发放。

福利依据国家规定、经济效益、工作需要、岗位特点配置。

一般由假期、商业保险、交通费、通讯费、旅游补、节日补、计生补、午餐补等组成,人力成本所列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职工教育费、职工住房费(住房公积金、房电补、特殊人才房贴等)纳入福利单元管理。

第十条岗位设置、人选及薪酬配置均为动态,随工作需要及绩效考核结果调整,绩优多得、岗动薪变。

第四章薪酬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各所的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额和绩效工资额组成。

计算公式如下:

S=Z1+J1=T1(0.6+0.4K1)

S为所年度工资总额;

Z1为所岗位工资额;

J1为所绩效工资额。

T1=上年度工资总额+(本年度预算到款利润-上年度到款利润)×

35%。

K1为绩效考核系数,即所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之百分比。

每年初,对各所工资总额进行预核时,达到所年度平均经济增长率以上的研究所,K1值按0.6计,低于所年度平均经济增长率的所,K1值按0.5计,上年度亏损者,K1值按0.3计。

公司的工资总额计算方法参照研究所工资总额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各部的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额和绩效工资额组成。

B=Z2+J2=T2(0.6+0.4K2)

B为部年度工资总额,Z2为部岗位工资额;

J2为部绩效工资额。

T=(上年度部工资总额÷

上年度部月均在编人数)×

(当年月均在编人数)×

(1+各所平均工资增长率)。

K2为绩效考核系数,即部年度绩效考核得分的百分比。

每年初,对各部工资总额进行预核时,K2值按0.6计。

第十三条岗位工资由岗级工资与技能工资组成,其中岗级工资全额占岗位工资全额的90%,技能工资全额占岗位工资全额的10%,计算方法如下:

(一)岗级工资

管理、技术、综合岗位序列岗级工资=0.54G1×

P

营销岗位序列岗级工资=G1(0.34P+0.2D1)

作业岗位序列岗级工资=G2(0.6+0.3D2)

其中:

G1=广州市年度平均工资÷

12个月

P为薪倍,详见岗位与薪倍对应表(附件三)。

D1为月基本销售定额完成率。

G2=广州市当年最低月工资。

D2为月计时或计件基本定额完成率。

(二)技能工资=学历(学位)年限工资+职称(职业资格)工资=X×

(1+n×

5%+m×

2%)+U

X为不同学历(学位)对应的工资基数,详见表4-1。

n为取得相应学历后的在院工作的年限,m为取得相应学历后组织调入或招录进入院前可追溯的工作年限,核定日期为每年8月1日,整年计算。

表4-1学历(学位)工资基数表

学历

学位

高中以下

高中

职高

中职中专

高职

高专

本科

双学士

硕士

博士

无学位

有学位

课程班

有学历或学位

有学历和学位

X(元)

60

80

100

120

150

180

200

220

240

260

280

注:

学历指全日制学历且与所在岗位要求的专业对口,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定和解释。

U为职称(职业资格)工资。

详见表4-2

表4-2职称(职业资格)工资表

职称

员级

助理级

中级

副高级

正高级

U(元)

50

400

600

职业资格

普工

国家五级

国家四级

国家三级

国家二级

国家一级

45

注:

内聘资格按表内标准下浮20%,具备与岗位对应双重资格者,就高不就底。

第十四条绩效工资可拆分为月度、季度、年度、任期绩效工资。

月度、季度绩效工资以考核业绩(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主发放。

年度绩效工资以平衡计分卡积分为主计算。

任期工资由年度绩效工资计提一定额度,至任期届满发放。

具体按院制订的《绩效管理办法》和各部、所、公司制订并经报备(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各所的绩效工资可根据到款收入和利润的完成情况预提并按月或季度考核发放。

各部的绩效工资可按预核数的40%预提于前三个季度考核分配,但预提总额不超过绩效工资额预算数的60%。

年度绩效考核后,由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经营部与各部、所结算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实际使用额度未用足部分按绩效工资予以结算,如超额使用,则超出部分从绩效工资中扣减。

职能部门工资总额中,随所工资平均增长率而增加的工资总额,由院领导按考核部门结果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福利计算方法或标准。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住房公积金按广东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教育费按《广州机械院培训培养管理办法》实施。

劳动保护费按国家《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令第9号)执行。

商业保险:

为经常出差人员、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假期按《广州机械院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交通费按《广州机械院私车公用管理办法》执行。

通讯、中餐、旅游、节日、计生补贴标准和适用范围见附件四。

第五章中高管人员薪酬

第十六条中高管人员是指由院聘任并列入中层管理人员名单的部、所、公司行政正副职,发文明确享受中层管理人员工资待遇人员,院领导。

第十七条中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不含福利、院长奖、长期激励),年薪由岗位薪和绩效薪构成。

计算公式为:

岗位薪=平均岗位工资×

薪倍

绩效薪=平均绩效工资×

薪倍×

绩效系数

平均岗位工资:

中管人员按其所在部门的职工平均岗位工资,高管人员按全院职工的平均岗位工资计算。

薪倍:

根据经营规模、管理难度、产业特征等因素确定。

中管人员的薪倍率由院领导碰头会确定,其值范围为2-7。

高管之院长和财务总监薪倍由国机集团确定(按院长的年薪除院平均工资得出薪倍),其他高管人员薪倍由院长确定,其值范围为7-12。

绩效系数:

按本人及其所在部门绩效考核综合确定。

具体见《中层干部绩效考核方案》。

第十八条中高管岗位薪即年薪的基薪,按月发放。

绩效薪当年计算,90%当年发放,10%预提至任期届满考核发放。

第十九条中管人员年薪全部进入所在部门工资总额,高管人员兼任部、所、公司职务并以所兼部门工作为主者,年薪的70%入所在部门工资总额。

第六章工资支付及有关政策

第二十条本办法涉及的工资标准均为税前标准,职工应根据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各部、所、公司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不得随意延长职工的劳动时间。

确需加班的,应合理安排时间调休或计算加班工资。

生产、综合岗位的职工加班以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加班申请为准,加班且无法安排调休的可计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特殊工资均占用工资总额。

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工资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退休返聘人员工资采用谈判工资。

由用人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核定,进入所在部门工资总额,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习人员的实习补贴,进入实习生所在部门工资总额。

由院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统一安排的顶岗实习生,统一按《实习生补贴标准》(见附件)发放实习补贴,不享受福利和其它工资性待遇。

熟人介绍的实习生,院提供实习机会,不支付任何工资、福利性费用。

试用期、初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内部退休、离岗退养、歇业在家、歇业打卡者的工资标准见附件五。

各所、公司精减人员,不减少工资总额。

各部减少人员和编内缺员,减少工资总额,但只减少对应岗位的岗位工资额度,不减少绩效工资额。

第二十三条在职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未在职的职工月收入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生活标准。

市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费标准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调整。

第二十四条享受独生子女补贴的职工,独生子女补贴每月随工资发放,不占用工资总额。

第二十五条工资支付形式

(一)在职职工月工资由院每月15日通过银行发至职工工资卡中。

(二)绩效工资在奖励兑现时由院财务经营部通过银行发至职工工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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